第三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不得参与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期限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司纪委按照相关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党组织、行政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所属分支机构党组织、行政组织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二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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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风险防控篇
一、《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实施办法》 二、岗位廉洁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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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达到预警防控目的,围绕核心业务、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开展廉政风险排查,着力解决干部队伍廉洁从业存在的实质问题,努力遏制关键环节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培养高素质的廉洁队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廉洁风险,规范生产经营管理行为,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公司纪委要定期组织廉洁风险排查,系统分析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廉洁风险点,确定廉洁风险应对策略,实施腐败迹象管理,实现廉洁风险的有效控制与及时处置。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为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部署,公司纪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各部门和分公司负责具体贯彻落实。
第三条 开展廉洁风险防控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经营管理绩效考评体系,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廉洁风险防控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流程监管
第四条 要把权力制衡、过程监控原则体现在生产经营管理流程的各个环节之中,结合四局《项目管理达标手册》的相关规定,细化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生产管理、物资采购、分包进场等业务流程,加强流程监管,强化过程监督,形成权责明确、管理规范、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三集中”管理内控机制。
第五条 要将各个业务流程的权责分工、时限要求、监管措施、廉洁承诺、举报途径等内容,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三章 资金运用监管
第七条 完善财务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费用管理、会计报告等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单位执行财经法规、财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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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强化预算控制职能,严格限制无预算资金支出;加强财务决算管理,规范财务决算工作程序和内容,开展财务决算审计。
第九条 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明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规范资金使用操作规程和处理程序,严格控制现金收支,对审批、核对、审签、结算、记账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条 加强资金运行监管。推行会计电算化、财务信息化,探索建立企业资金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对资金运行实行实时监控、在线预警,及时发现财务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加强资金集中管理。结合实际,合理选择银行、资金结算中心、分公司开展资金等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模式。推行财务集中管理体制,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财务负责人或财会人员管理,加强对成员单位的财务控制。
第十二条 加强企业审计监督。委托局审计部或第三方开展内部稽核、财务收支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强财务管理,资金运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物资采购监管
第十三条 完善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流程,规范采购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监管。
(一)实行大宗采购集中管理制度。规范集中采购的请购、审批、购买、验收、付款、采购后评估行为,避免多头采购或分散采购。建立严格的采购验收与价格监督机制。
(二)推行招标采购制度。制定采购目录清单,明确招标采购的范围、标准、实施程序和评标规则,对限额以上的大宗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对限额以下的零星采购,制定最高采购限价,采取比质比价采购。
(三)实行供应商廉洁承诺制度。建立合格供应商清单,与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和廉洁协议。对违反廉洁协议向工作人员行贿、采取违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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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的供应商,取消供应商资格或限制准入。
第十四条 建立合同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合同法人授权、归口管理、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合同专用章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合同拟定应当征询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五条 推行电子商务,开展网上比质比价采购和竞价采购,减少物资采购中间环节,增加物资采购业务透明度。
第五章 落实民主决策制度监督
第十六条 结合公司实际,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暂行规定》,明确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具体内容、决策程序等事项。根据需要可按照党务效能监督程序立项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党委、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责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采取纪检监察与单位自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应开展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报纪检监察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随时抽查。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行为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前是否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二)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
(三)决策流程是否按照总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党务效能监督技术指引》要求制定的流程进行,(即:提出动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分管部门初审、决策咨询、领导沟通、会前告知、民主讨论、集体决议的程序形成决议。执行督导、评估总结、监督检查和决策责任追究。)
(四)有无重大决策失误。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制度,对“三重一大”决策实放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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