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原材料 680000 (二)专业劳务分包验工计价、支付款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专业分包成本) 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0000 贷:应付账款 6600000 借:应付账款—单位名称 6660000 贷:预收账款 2220000 其他应付款—质量保证金 666000 银行存款 3774000 (三)劳务分包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劳务成本)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000 贷:应付账款 1110000
(四)机械租赁费
解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A项目租赁标的物于2012年购进,并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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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4000 贷:应付账款 824000 (五)“销项税额”计算及会计分录
解析: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月底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19451196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满足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点。
本月销项税额=19451196÷(1+11%)×11%=1927596(元) 借:应收账款 17698836
其他应收款—工程质量保证金 1752360 贷:工程结算 17523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27596 (六)当地预缴增值税
当月业主验工计价结算销售额17523600元,当月项目专业分包结算计价6000000元,取得分包发票(抵扣凭证),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为(17523600-6000000)×2%=230472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30472 贷:银行存款 230472 (七) 变卖废料
借:库存现金 11700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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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八) 计提税金及附加 1)预缴增值税税金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7860.6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预征税款)16133.04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 6914.16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4609.44
2)汇总缴纳增值税应计提的税金附加
A项目部本月汇总应纳增值税税额=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额=1927596+1700-1644000-230472=54824(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578.88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837.68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644.72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 1096.48 (九) 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费用、合同毛利
由于2016年6月份,A项目已完工工程收入能够可靠计量,预计收入很可能流入企业,已完工的成本能够可靠地区分,但为完成该项目尚未发生的成本不能可靠的确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不能适用完工进度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依据建造合同区分两种情况会计处理:(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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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本例A项目6月份累计发生的施工成本总计为17093200元,扣除月末假退料成本680000,完工工程实际成本为16413200元,应在能收回的成本额度内确认收入,同时按完工工程实际成本确认费用。不确认合同毛利。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A项目 16413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项目 16413200 (十)月末结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 结转本月进项税额到集团公司增值税专户
本月进项税额:850000+660000+110000+24000=1644000 借:内部往来—集团公司增值税专户 164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 1644000 2) 结转本月销项税额到集团公司增值税专户 本月销项税额:1927596+1700=192929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销项税额) 1929296 贷:内部往来—集团公司增值税专户 1929296 3) 结转本月项目预缴增值税到集团公司专户 借:内部往来—集团公司增值税 23047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 230472 4)结转汇总纳税本部应交A项目附加税费
借: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837.68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64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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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 1096.48 贷: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 6578.88 3、2016年7月份
(一)“销项税额”计算及会计分录 1) 结算当月销售:
本月销项税额=43898987.07÷(1+11%)×11%=4350350.07(元) 借:应收账款—XX单位 41977122.41
其他应收款—工程质量保证金 1921864.66 贷:工程结算 3954863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50350.07 2)结算扣回开工预付款
借: 预收账款—工程款—XX单位 3674224.20 预收账款—增值税款—XX单位 404164.6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4164.66 贷:应收账款—XX单位 4078388.86 递延税款—预收款增值税款 404164.66 当月销项税额=4350350.07-404164.66=3946185.41元。 (二)当地预缴增值税
解释:当月销售额35874412.80元(39548637.00-3674224.20),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为35874412.80×2%=717488.26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717488.26 贷:银行存款 7174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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