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会计核算综合案例(4)

2018-12-16 21:57

贷:应付账款 103000 3、购入混凝土:

借: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00 贷:应付账款 1030000 4、购入沙子、石子等地材:

解析: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 206000 贷:应付账款 206000 5、验收入库“甲供材”: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取得供应商提供给业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购货方为业主,按照税法的规定,经济业务只有三方流向一致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故例题中“甲供材”不得抵扣进项税。

借:原材料 2340000 贷:应付账款 2340000 (二)工程勘探服务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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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应付账款 1060000

(三)分包 1、防水分包: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劳务成本)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000 贷:应付账款 1110000 2、劳务分包:

解析,对劳务分包计价,取得国税通用机打发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劳务成本) 222000 贷:应付账款 222000 (四)采购板房

借:临时设施------临时建筑物(其他)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000 贷:应付账款 1110000 当月汇总进项税额:

11000+3000+30000+60000+110000+110000=324000(元)

二、“销项税额”会计科目

借:应收账款 11100000

贷:工程结算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000 三、根据工程结算预缴增值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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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四、计提附加税额

1)计提预缴增值税附加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4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6000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 4000 2)计提汇总缴纳增值税应计提的附加税费

工 B项目部本月汇总应纳增值税税额=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额=1100000-324000-200000=576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91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032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7280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 11520 五、汇总纳税结转 1、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销项税额) 1100000 贷: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 1100000 2、结转进项税额:

借:内部往来—集团公司增值税专户 32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3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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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转项目部预缴增值税:

借:内部往来—集团公司增值税专户 2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 200000 4、结转汇总纳税本部应交B项目附加税费

借: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6912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40320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 17280 贷: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 11520

第三部分 C项目部

一) C项目部至2016年4月30日,会计账簿记录显示,项目累计按完工白分比法确认收入1600万元,已办理5期业主验工计价,已验工计价金额1200万元,其中:业主已按合同支付进度款到80%,财务按确认的收入计提了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3%,城建税7%,教育附加费3%,地方教育附加费2%),营业税及附加按项目部到项目所在地开出地税建安发票时缴税,C项目部已向业主开出了1200万元的建安发票,相关税费已交。

二)2016年5月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

1、钢材200吨,已点验入库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约定

价款40万元,税金6.8万元,另支付运输公司运费,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2万元,税金2200元。

2、商砼500吨,取得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税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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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水电安装分包计价111万元(含税价),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对劳务分包计件(含辅材中小型机械费)11.1万元(含税价),取得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5、月底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1100万元(含税),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按价款支付到80%,扣5%质量保证金55万元,余款待竣工交验时支付。当月按完工百分比应确认的合同收入为900万元(含增值税),合同费用800万元。

6、C项目5月1日“营改增”后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征增值税。

C项目部会计分录如下:

(一)4月30日老项目营业税清算 项目部应交税费各科目贷方余额分别为:

“应交营业税”:(16000000-12000000)×3%=120000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00×7%=8400元; “应交教育附加费”:120000×3%=3600元;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费”:120000×2%=2400元; 结清“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84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附加费 360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费 2400 贷:递延税款—递延增值税款及附加 1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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