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向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举报。
29、农药经营单位或经营网点的营业人员,应当向农药使用者说明哪些事项?
答:应当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适用范围。
30、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将受哪些处罚?
答: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二、农村税费与改革
31、从2002年起,负担政策有何重大调整?
答:从2002年起,我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农民承担的税费将有所减轻。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
“三取消”:一是取消过去长期执行的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二是取消屠宰税;三是取消或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 “两调整”:一是调整农业税政策;二是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一改革”:就是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农民上缴村提留改革为采取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的方式收取,实行乡管村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附加比例统一确定为改革后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的20%。 32、中央提出农村税费改革后务必做到哪“三个确保”?
答:“三个确保”即指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确保实现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政党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政党需要的改革目标。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积极性,维护农村稳定。
33、农村税费改革后要做到“两上墙”、“三定”、“八到户”具体指什么?
答:“两上墙”即:改革前的农民负担及数额上墙,改革后农民交税数额上墙;“三定”即:实行定点(把较大的村作为征收点)、定时(可分夏秋两季定每一个村的具体征收时间)、定额(按以户为单位核定的征收额);“八到户”即:税收政策到户,征收任务落实到户,征收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纳税通知书到户,完税证填开到户,征收结算到户,符合减免条件的兑现到户。
34、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组、国务院纠风办要求税费改革后对农民收费要做到;“八不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1)不准随意虚增和压低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2)不准层层压任务、搞摊派征收农业特产税;(3)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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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超范围、超限额,强行向农民筹资筹劳,更不得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4)不准强行以资代劳;实行分步取消“两工”的地区,用工数量要逐年明显减少;(5)不准突击清理农民历年尾欠,严禁运用专政工具强制收取,对有困难的农民要给予减免;(6)不准向农民乱收费,搭车收费和超标准收费;(7)不准提前预收和不顾实际按人头和田亩摊派水费,要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8)不准采取行政命令,层层摊派报刊征订任务,要规范报刊发行,实行限额控制,自愿订购,切实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另外,各级干部在收取农村各种税费中,不准组织“小分队”到农民家中拉粮食、牵牲口、搬家具、强行收钱收物;不准动用公检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催收农户欠款;不准动用警力和械具;采取打人、抓人、关押人等非法手段收取钱物;不准提前征收、重复征收或借税收名义征收其他费用;不准非法采取收回承包地等错误做法胁迫农民交钱交物。 35、国务院提出减轻农民负担要全面实行哪“四项制度”?
答:全面实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 36、农业税收及其附加的征收主体和方式是什么?
答:省政府决定,我省农业税收及其附加的征收由县、乡(镇)政府领导,地方税务机关为征收主体,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农业税收任务的完成。农业税收及其附加、集体公益事业金以征收代金为主。对粮食主产区的农户,可以征收代金,也可以征收粮食实物,采取“实物缴纳,货币结算”的方式农民在当年内可以一次或分夏秋两次缴纳。
37、如何核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
答:按1994-1998年农作物平均产量核定,并保持长期稳定。各县、乡(镇)在测出全县、全乡(镇)的平均常产后,对不同质量的土地实行差别常产,经农户认可后,落实到户,张榜公布。 38、费改税后农业税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答:按照全省2000年中等稻谷收购均价1.07元/公斤执行,保持三年不变。 39、费改税后农业税减免政策有无变化?
答:农业税的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仍维持现行政策不变,社会减免实行“先减后征”,灾情减免实行“即灾即减免”。
40、“两工”取消后,村内水利、道中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可否筹资筹劳? 答:由全体村民大会或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坚持“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筹劳每年劳平(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不超过10个,筹资每年不超过15元,筹资或筹劳两者只能取其一,不能既筹资又筹劳。村民委员会应将通过后的筹资筹劳方案,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请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向农民筹资、筹劳不得跨村使用,也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向农民筹资必须在农作物收获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向农民筹劳必须在农闲季节。 41、农民可否以资代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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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向农民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可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 42、我省将在几年内取消或逐步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答:计划从2002年起,3年内逐步取消“两工”。2002年每个劳动力承担的“两工”要比税费改革前减少1/3,最高限额不超过15个;2003年再减1/3,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个;2004年再减1/3,最高限额不超过5个;2005年起全部取消。
43、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对象指哪些?
答: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指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县(市、区)、乡(镇)的党政策主要负责人和对案(事)件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4、对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对象怎样处理?
答: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违反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农民死亡或直接造成农民受重任的;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发生干群冲突群体性事件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涉及农民负担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对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警告、严惩警告处分;情节严惩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对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同时担任党内领导职务和行政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土地矿产资源管理
45、我国的土地基本国策是什么?
答: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46、什么是国有土地?
答:国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简单说就是由国家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主要包括:(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乡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47、什么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答: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指土地所有权属于劳动群众所有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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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答: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所有享有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9、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答: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50、什么是农用地?
答: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51、什么是建设用地?
答: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52、什么是耕地?
答: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53、什么是基本农田?
答: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54、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的方针是什么?
答: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55、什么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答: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有国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的行为。
56、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有哪些方式?
答:有三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权出资或者入股。 57、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是什么?
答:除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外,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58、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有多长? 答: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59、什么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 60、什么是非法占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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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数量多占用土地的行为。 61、什么是征用土地?
答: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62、什么是征地补偿费?
答: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63、什么是安置补偿费?
答:安置补偿费是指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国家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64、如何计算征用土地的有关补偿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1999年12月1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对征用土地有关补偿费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1)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3)土地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按照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按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排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65、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答: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出当事人协商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66、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部门是谁?违反该规定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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