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民政
204、农村义务兵家属享受哪些优待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8号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章第24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8号)第十六条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川民政[1993]优89号)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人均纯收入的70%。(注:2001年农村费改税后,其优待金实行财政转移支付)
205、哪些属于在乡复员军人?他们的定补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持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19号)规定: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自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安排工作的人员。我市目前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标准月人均93元。 206、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补助费如何发放?
答: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期间,由接收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发放时间从安置当年1月1日起,到安置就业止。其接收单位拒绝接收或者接收后未安置上岗的,从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出行政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以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不服从组织分配的不发生活补助费。 207、农村入伍的复员士官如何安置?
答:农村入伍的复员士官仍然回农村安置,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复员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可参照农村退伍义务兵家庭变迁审批程序申报,经市、州“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在父母所在地落城镇户口。配偶是异地城镇户口的,原则上回原籍安置。配偶是农村户口且本人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可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当基层组织优先为其解决承包土地和自留地。 208、如何安置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
答: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且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可到配偶户口所在地落城镇户口。配偶为农村户口的,可就近落城镇户口。 209、士官作义务兵退伍在安置上有何规定?
答:士官作义务兵退伍处理的,不管是农村还是城镇入伍,不统一安排工作。 210、对复员干部的安置政策有哪些?
答:复员干部,可以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常住户所在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所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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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中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212、农村五保供养包括哪些内容?
答;国务院1994年1月23日颁布的《农村五保共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的内容是: (1)供给粮油和燃料;
(2)提供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4)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处理者有人照料; (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对象是未成年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213、救灾款的使用范围和原则是什么?
答:救灾款是农村自然灾害救济补助款。因此救灾款只能用于农村村民,不能用于城市居民;只人能用于农村村民中因自然灾害造成困难的补助,不能用于非自然灾害造成的困难补助;只能用于村民中的灾民,不能用于非灾民。在此基础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7]7号)文件明确提出,救灾款使用范围:一是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是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三是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四是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救灾款发放使用的重点为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的灾民的基本生活。 救灾款使用原则
是: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214、什么人才能享受农村低保?申领农村低保金程序有哪些?
答;根据德府发[2000]98号文件规定,持有本地农村户口的村民;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包括所有种植、养殖、三产和劳务收入)按程序审核、审批后,享受农村低保。
申领农村低保金程序:本人申请——村委会组织调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或评议——张榜公布——对符合条件加注意见报乡镇——乡镇复核——张榜公布——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抽查、张榜、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农村低保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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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火葬区的公民死后是否都要实行火葬?
答: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
(1)尊重少数民族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涉。
(2)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216、土葬管理中要禁止哪些行为?
答:根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土葬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1)占用耕地作墓地的
(2)买卖、出租社会公共墓以外的土地和墓地、墓穴的; (3)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的;
(4)对国家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中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 迁或重建的。 217、对公墓建设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规定,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以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18、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答(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撤消受胁迫的婚姻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219、结婚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六、七条规定:(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不属于直属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结婚的疾病。 220、申请结婚需要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自愿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递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并持下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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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户口、身份证。
身份证与户口薄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明。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属血亲或三代以内帝系血亲签字声明。 221、夫妻方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答:《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属于登记结婚;(2)协议离婚的;(3)已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住房、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到一致协议;(4)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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