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97、哪类林木禁止采伐?
答:禁止采伐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森林公里核心区的林木,以及古树古木。 98、经营加工木(竹)材有什么规定?
答: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经营、加工木竹材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农村村民上市销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木竹材的,应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这里所称木竹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木竹材。 99、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按规定该怎么处罚?
答: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100、按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件,纳入凭证运输的木材包括哪些?
答:(一)国家标准和待业标准所列全部木材; (二)大宗木制成品和半成品; (三)从林区向外运的旧房料和薪材; (四)大宗竹材及制成品和半成品; (五)活立木
101、盗伐林木怎样处罚?
答: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细长树不是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林木数量较大,2~5立方米或幼树100~200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盗伐森林或者林木数量特别巨大,100~200立方米或幼树5000~10000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2、移栽活立木有什么规定?
答:《四川省绿化条例》规定,古树名木、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禁止移栽,除此之外,以营利为目的,移栽胸高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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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的,必须制定移栽方案,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采集证、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103、怎样申请办理活立木采集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由活立木所有权利人凭林权证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业主管部门派人现场核实后,经核查人员填写活立木采集申请表后按程序报批。 104、怎样申请办理活立木运输证?
答:根据《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经贸委、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乡镇企业局关于开展木材经营国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活立木运输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证明、证件:
(1)活立木采集证(要注明树种、胸径、数量)
(2)向外地运销活立木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活立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木材运输证》实行分级核发。
105、采伐林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吗?
答: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106、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是谁?
答:(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2)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核许可证》。
107、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需要提交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2)成片采伐(≥1.5亩)的,需提交每株林木的测量记录。(3)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4)个人应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108、采伐竹林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吗?
答: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 109、林地范围包括哪些?
答:《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 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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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哪些情况下应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答: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都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有审核权的林业主管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各项建设工程和其他生产活动等需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111、国家对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征占用林地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省级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才有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同意权。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112、对临时占用林地有哪些规定?
答;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113、申请征占用林地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林地项目单位须备齐以下材料后,方可申请征占用林地。 (1)初审意见文件。(2)使用林地申请表。(3)现场勘验。(4)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项目批准文件。(6)被征占用林地的有效权属证明。(7)补偿协议。(8)森林植被的恢复。(9)林木采伐设计报告。(10)其它。对征占用林地位置特殊、面积较大、或可能对生态环境建设产生恶劣影响的非占不可的项目,建设单位还需提供其它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或同意文件。
114、违法批准在天然林保护区征用占用林地或临时使用林地应怎样处罚?
答:对违法批准建设单位征用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改变改变区规划范围内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至留党察看或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115、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如何处罚?
答:违反规定,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从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活动,致使天然林受到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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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退还所占用的林地,处以每平方米5至15元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其他实际损失,责令赔偿损失。 116、什么叫天然林?
答;《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所称天然林是指未经人为措施的自然起源的原始林和天然次生林。 117、天然林保护管理应坚持哪些原则?
答;天然林保护管理坚持保护天然林与培育人工林相结合;实行分类经营,合理利用;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118、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林区范围内采伐林木,应注意些什么?
答;根据《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低强度择伐,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单位所需的自用材,同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采伐单位采伐。 119、对盗伐天然林林木的如何处罚?
答:根据《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盗伐天然林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树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树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20、退耕还林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2)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3)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4)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5)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121、退耕还林应严格执行哪些要求?
答:《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122、对退耕还林者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退耕还林者应做到以下规定:(1)不准擅自复耕;(2)不准搞林粮间作;(3)不准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123、退耕还林有哪些补助政策?
答:《退耕还林条例》第四章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02]9号《关于贯彻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退耕还林的补助政策有:
(1)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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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生活补助费20元。粮食和生活补助费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2)尚未承包到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每亩50元。
(3)鉴于我省坡耕地粮食产量总体高于国家补助粮食标准,对经过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以及国家补助的粮食均免征农业税。已退耕还林地不纳入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计税面积,相应核减农业税基数,并免交定购粮。 124、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川府发(2002)9号文件的规定,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粮食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150公斤(原粮)。根据四川实际,以供应大米为主,在保证供应50%大米(标一米,折率68%)的基础上,其余品种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种植习惯以及当粮食库存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25、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质量标准如何确定?
答:供应给退耕农户的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粮源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高价位商品周转粮为主。凡不符合口粮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农户。 126、退耕土地还林后承包经营权期限有何规定?
答:《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127、对乡镇、村组干部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面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虚报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冒领退耕还林补助钱、粮,或虚报造林种草面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至留党察看或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将虚报冒领的钱、粮个人占有或集体私分的,以贪污论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或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28、对拖欠退耕农户钱、粮补助或将补助钱、粮抵扣农税等的行为,有何纪律规定?
答:不按国家规定的时限、数量、质量标准及其发放范围向退耕农户发放补助的,或将补助粮食出售变现、折算现金、代金券发放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至留党察看或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不按国家规定的时限、数量及其发放范围兑现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款、或将种苗补助款和现金补助作任何形式抵扣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129、对违反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规定的行为,公民可以向哪些部门反映?
答:公民发现有违反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当地或上级林业、财政、监察、粮食等部门反映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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