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小区办、旧城改造办、指挥部、统建办等各类非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实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对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统一供地管理规定,对负责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67、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式有哪几种?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式规定的该受到何种处理?
答: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式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拔、出让、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租赁、工作作出资或者入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供地可采取协议出让。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交通、能源、水利等项目用地供地可采用划拔方式。对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式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68、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程序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答;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程序规定的行为有:供地方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而实施供地;经批准确定为招标拍卖的地块,不提供或不按规定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其他必需资料,影响招标拍卖;不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全额收取出让金就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69、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答: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确定协议出让价格、招标拍卖底价、出让金标准等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不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征收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出益,或者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或租金;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协议出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70%和政府应收取的出让金低于基准地价20%;除国有企业改制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拔土地转为有偿使用时政府收取的出让金低于评估基准日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拔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40%等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至留党察看或者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70、土地出让金由哪个部门征收?如何管理?
答:土地同让金只能由国土资源征管理部门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非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征收土地出让金的;不按规定将出让金上交财政的;不按法定的土地出让金用途使用出让金等收益,或坐支、挤占、挪用、截留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或者将土地收益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或者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公职处分。
71、对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定的行为该受到何种处理?
答:对不按规定办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联建联营等有关手续;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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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和用地红线图等“炒卖”土地以及为违规转让土地办理有关手续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72、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供地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该如何处理?
答: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私设“小金库”;乱收费、乱罚款,或者索赞助、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分等,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撤销行政职务、开除公职处分。
73、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其他耕地或其他土地的,依据有关规定,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类型、数量,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4、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如何处理?
答;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根据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种类、面积、占用后造成的损失、影响及其后果,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5、单位侵占、挪用被征用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如何处理?
答:单位侵占、挪用被征用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根据被侵占、挪用的金额、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加重处分。 76、对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村镇建设管理
77、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有哪些?
答:(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总平面布置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78、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是多长?
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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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79、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如何纠正?
答: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80、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拔土地。
81、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有哪些规定?
答: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有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82、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谁负责?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83、农村村民建房怎样申请?
答: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评议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1)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84、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有哪些?
答:(1)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已取得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或选用省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4)已与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二层以下建筑须由取得技术工匠资格的人承建,签订施工合同。
85、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与建设,在开工前需谁批准?
答: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86、农民修建自用住房税费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1)农民在原宅基地上修建自用住房,且占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不收取任何税费。(2)农民依法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新占地修建自用住房,或在原宅基地上修建自用住房面积超过原宅地基地面积部分,应缴纳以下税费:①耕地占用税:农民占用耕地建房,按《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执行,由地税部门征收。②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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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土地管理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占用耕地,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占用非耕地,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3)农民在城镇建成区国有土地上修建住房,按城镇建房的有关税费规定执行。 87、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修建住宅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城镇居民修建住宅,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实需要新占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镇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宅基地面积: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耕地、林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农村居民由于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的,由土地所有者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88、农村村民建房在什么情况下属于违章建筑?
答:按批准建房面积,少批多建,超面积加层,扩建都属于违章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不办理房屋产权证。 五、林业
89、什么叫林权证?
答:林权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核发的法律凭证。 90、办理林权证一般程序有哪些? 答:办理林权证的一般程序:
(1)申请。由林权权利人向林木所在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在林权颁证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并按林权登记申请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林权登记申请证明材料。
(2)受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权颁证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林权颁证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林权权利人提出的林权登记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颁证条件,填写林权登记申请受理登记表。
(3)现场勘验。受理登记后,由林权登记工作人员组织权利申请人和与该申请权利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到现场落实申请林权的具体位置和四至界限,设置界限标志、测量面积、填写《林权登记现场勘验表》,绘制林地位置范围图,有关各方现场签字确认,勘验人员签名,再由组、村、乡(镇)审查办签注意见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4)公告。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县级林权登记颁证办公室在林权所在地进行张榜公告,公告期为30天。
(5)登记。申请登记林权经公告无异议的,准予登记,并由县级林权登记机关加盖准予登记专用章。 (6)填证。林权登记颁证办公室对于准予登记的林权申请,按照国家林业局准予启用的林权证微机打印程序进行微机打印全国统一规定使用的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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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证。对打印好的林权证核对无错后,加盖“发证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填证机关”(县林业局)印章后发放给林权申请人,并填写《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林权权利人签收。 91、颁发林权证要收取哪些费用?
答:根据川价费[2002]194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通知》规定,可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 具体收费规定如下:
(1)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自愿申请林权证登记单位和个人发放《林权证》,其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对已取得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原林权证上进行林权变更登记时,不得收取费用。
(2)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进行林权登记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现场勘测时,可以收取林权勘测费(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见川价费[2002]94号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现场勘测时,免收林权勘测费。对已有林权历史记录或林权关系明确,不需要进行林权现场勘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 92、林权登记包括哪些类型?
答: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解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林权权利人)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林权权利人持原林权证向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和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林业流转政策性收回、划转、调换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全部丧失的,林权权利人到登记机关进行的登记。
93、集体、个人林权登记申请的管理机关是谁?
答:集体、个人林权登记申请的管理机关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即各区、市、县、自治县林业局是所在地的集体、个人林权登记的管理机关,也是负责办理集体、个人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理机关。为方便群众,各区、市、县、自治县林业局设有专门的林权登记颁证办公室和在乡(镇)林业站设有集体、个人林权登记申请受理点。 94、集体、个人林权登记颁证机关是谁?
答:集体、个人林权的登记颁证机关是林权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95、林权申请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林权申请登记应具备:(1)申请登记的林权权属无争议;(2)界线清楚、标志明显;(3)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4)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96、发生林地林木属争议怎么办?
答: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作出处理决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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