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四川省绿化条例》规定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多少棵?
答:凡年满18岁至60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岁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指什么?
答: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132、德阳市有哪些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一级保护植物?
答:一级保护动物有:大熊猫、金丝猴、云豹、豹、梅花鹿、金雕、扭角羚、林麝。 一级保护植物有:红豆杉、珙桐。
133、公民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是什么?
答: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134、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如何处罚?
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十倍以下罚款,没收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下罚款。
135、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经哪一级批准?
答: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 136、自然保护区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
、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3)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4)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13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对野生植物保护和管理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生长环境。(2)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3)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4)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六、水资源管理
1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对水资源所有权有何规定?
答: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139、国家对水管理实行哪两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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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的水除外。 140、开发利用水资源有哪些规定?
答: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14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有何规定?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
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42、国家对水域河道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行洪的活动。 143、国家对河道采砂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144、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岩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5、对损毁水工程行为怎样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①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②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146、如何处理水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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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水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
(1)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到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2)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14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水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水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14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行为将受到哪些处理? 答:《水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9、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哪些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答:(1)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2)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3)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4)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水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防汛抗洪有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和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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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高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开垦的坡耕地治理有何规定?
答:(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2)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计划地对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耕地进行治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整治排水系统,修建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水保持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渔业资源保护有哪些规定?
(1)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民营经济
150、民营经济经营范围和领域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德委发[2003]13号)的规定,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都以对国有资本和外资同等的条件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政府承诺在对外商开放的领域,引导民间资本加快进入。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道路、桥、停车场、垃圾清运、电力、旅游、绿化、园林、公共住处网络、教育、卫生、体育、文化、旅游、社区服务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民间资本均可投资经营。 151、对民营企业注册资本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德委发[2003]13号)的规定,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各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认缴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到位,科技型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首期出资达到3万元即可注册登记。 152、对简化民营经济投资审批手续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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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德委发[2003]13号)的规定,实施审批办照的“互联审批制”,建立电子并联审批网络平台,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收费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外,取消其他对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核准登记的前置条件,对民间资本投资于国家、省、市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的,除国家有规定的外,一律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
153、对农产品加工型民营经济及生态型民营经济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德委发[2003]13号)的规定,在农产品加工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民营企业所得,免征5年所得税,开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对整车鲜活农产品运输,3年内停收过路(包括高速公路)、过桥和过隧道费。对出让给个体、民营企业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国有荒山、荒地及其它未利用地的,可减免土地出让金。从事生态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可延长到70年。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 154、安置下岗职工及“四残”人员的民营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德委发[2003]13号)的规定,民营企业录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有关部门批准,享受相应税费减免政策。民营福利生产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有关税收政策,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5、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税费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根据《关于进一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德委发[2004]13号)的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停止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的月销售额900元提高到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的400元提高到2000元,按交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50元提高到150元,个体工商户的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月营业额400元提高到1500元,按资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50元提高到100元。 八、农村教育
156、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什么样的管理体制?
答;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157、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资,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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