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村 政 策 法 规 问 答 大 全(7)

2018-12-17 10:35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182、哪些可移动文物属国家所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可移动文物,属国家所有: (1)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183、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历史岁月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怎样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184、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该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185、哪些单位可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18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哪些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3)擅自将国家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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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5)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6)走私文物的;

(7)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8)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十、计划生育

18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何时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88、什么是晚婚、晚育?

答: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189、对晚婚晚育有什么奖励?

答: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190、育龄夫妻享有哪些权利?

答:育龄夫妻享受有获得避孕、节育指导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与农村人口的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91、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192、符合哪些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答;《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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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7)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9)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10)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11)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193、符合哪些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2)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194、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符合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195、什么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盈利的公益性全额拔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证》上应当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有关的设置标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196、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发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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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分,夫妻双方各持一份。 197、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哪些奖励和优待?

答:《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1)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产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上一人宅基地。

(3)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198、哪些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4)伪造、改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5)侵犯人马工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 (7)索取、收受贿赂的;

(8)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奖励专项经营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9)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0 (10)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199、不符合法律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怎样计征社会抚养费?

答:(1)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4)符合再生育的特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5)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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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200、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哪些规定?

答: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受到什么处罚?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依法执行公务的; (2)侮辱、诽谤、殴打招待计划生育公务的人员的;

(3)扰乱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202、哪些公民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答: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对象是响应国家号召,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并已依法取得婚姻关系的夫妻。育龄夫妻享受免费技术服务需按规定,如持有《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免费技术介绍信》,并到指定的定点服务机构接受服务。

203、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应受何处分?

答:《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规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有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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