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当地市场的需求与齐品种,满足顾客的需要。
四、严把进货质量关。所进油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杜绝不合格商品进站。 五、积极组织调进、推销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公司提介的高科技、新技术等有关产品。 第六十三条 进货管理
一、加油站应向主管公司提交月、旬详细品种要货计量,并按日要货。
二、主管公司根据各站日要货计划,合理安排运输,尽量避开加油高峰在期送油,同时保证加油站油品不脱销、不断挡。
三、运输部门将油送到后,加油站查验送货赁证,核对无误后,安拓接卸,并填写进货验上登记表。
第六十四条 营业前准备工作
一、班前准备。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站,整理好个人服装、仪表。
二、班(站)长进行班前训话,通报工作情况,传达上级精神,向每位当班人员提出工作要求,分配具体任务,检查人员着装。 三、备足零钱零票,备齐工作用品。 第六十五条 交接班
一、检查核对加油机字码累计数,交接双方加油员签字确认。
二、清点、核对、交接发票等加油赁证。核对无误后,双方开票中签字确认。 三、清点交接整装油品和其它商品,双方售货员签字确认。 四、检查设备完好状况,填写设备交接记录。
五、班长负责交接当班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其它情况,并在交拉班记录上签字。 第六十六条 现金和支票购油。
现金和支票购油时按本规范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收取的支票、现金要在当日送交银行或通知银行上门收取。 第六十七条 油票销售管理
一、加油站受主管公司委托,可以代销油票,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销售加油樯要单独建帐,妥善保管,做到日清月结旬盘点,每季度剩余油票要填表上交。
三、加油票要有专人管理,内部交接手续完善,内部交接手续完善,销售中发现错号、跳号、重号、缺张及错发丢失等要及时查找,并上报主管公司处理。
四、收回的加油票,应每日汇总填写日报并剪角东撕去副券后存入保险柜,由主管公司统一销毁。
五、发现假油票应立即予以没收,并报告主管公司处理。 第六十八条 电子货币卡销售
一、加油站受主管公司委托,可以代售加油卡(主管公司发行的专用IC加油卡、银企合作发行的联名加油卡)或向卡内圈存加油款,并单独建帐按有关规定管理。 二、加油站应对与主管公司有契约关系的其它行业发行的专用卡进行加油。
三、根据顾客需要,随时提供查询卡内余额、加油记录等服务,并配合用油单位对车辆购油情况进行管理。
四、按主管公司的规定,每日营业终了,及时将赁电子货币卡加油的信息传递到有关部门。
五、加油时要认真鉴别电子货币卡的真伪、发现伪卡、假卡,应立即向发行单位汇报,请予处理。
六、按主管公司规定,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加油站管理卡(站长卡、员工卡等)。 七、读卡机、发卡机、加油管控机等专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维修、保养、保管,使之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六十九条 银行信用卡加油销售
一、有条件的加油站可以和有关银行签订合同,受理信用卡加油。 二、开票员要严格执行信用卡的操作规程,按规定与银行交换数据。
三、读写信用卡的机器出现故障时应立即通知银行修理。 四、按主管公司规定及时与银行核对加油数据及油款进帐情况。 第七十条 定点加油销售
一、定点加油销售按照先付款、后加油的原则,与购油顾客办理购销手续,签定购销合同。
二、建立定点加油专户台帐,随时掌握顾客存油数量,并根据存油状况,及时通知顾客办理续购手续。
三、定点加油销售原则上不准赊销。
四、每次加油后,加油员须和定点用户(加油车司机)双方据实记录、签字、确认。 五、每日营业终了,要做好定点加油单位的登统台帐工作。 第七十一条 直接销售
一、加油站按主管公司的要求开展直接销售,销售价格按主管公司规定执行。 二、收到货款后,开据发票,办理提货手续,送货上门。 第七十二条 加油作业
一、车辆进站后,加油员必须严格按本规范第二篇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加油作业。 二、加油员在加油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上违章操作行为。 (一) 油枪交给顾客操作(自助加油站除外); (二) 向塑料桶等非金属器皿直接加油; (三) 车辆未熄火加油;
(四)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加油; (五) 高强电闪或雷击频繁时加油; (六) 洒、冒油品未擦拭干净,继续加油。 三、加油员应妥善保管现金和油票,严防丢失。
四、加油中加油机字码突然停走或乱码,加油员应立即停止加油,向顾客说明情况,表
示歉意并报告站(班)长。同时清点所有加油凭证,盘点库存。 第七十三条 商品流转统计
一、每日营业终了,当班人员必须及时结帐。
二、加油员根据交接班抄录的泵码数,按品种、单价核对收了的现金、油票、加油凭证,汇总无误后上交开票员。
三、开票员核对汇总加油员上交的现金、支票、油票、加油凭证,核对润滑油、润滑脂、其它石油产品及其它商品的金额及结存量,填制当班销售日报表上报记帐员。 四、记帐员依据班组日报表,核对汇总现金、支票、油票、加油凭证,核对润滑油、润滑脂、其它石油产品及春它商品的销售数量及销售额。审核无误后,填制加油销售日报表,登记库存商品帐和已售未提帐。
五、计量员将每日定时计量的油罐实际库存量和上日入罐量上报记帐员,并根据记帐员提供的每日加油量,登记收、发、存日记帐和分罐保管帐,同时将结算的加油损、溢量报告站长。
六、记帐员必须全面掌握本站领用、已销、待销油票的动态,及时将领、销、存的数量登统入帐,并定期盘点,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查清并报告站长 。 第七十四条 经营纪律。加油站全体员工必需品须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不准用油票、支票及加油凭证套取现金;
二、不准擅自改变加油机中的机、电结构及功能,人为制造计量误差谋取利益; 三、不准主在加油机出现乱码时继续加油。
四、不准擅自在所售油品中掺兑任何代用品,随意改变售出油品的品名和牌号; 五、不准将溢余票款据为已有;
六、不准将溢余油品擅自出售,私分货款; 七、不准克扣顾客加油数量; 八、不准汇露本企业商业机密。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七十五条 独立核算加油站。独立核算(或联营加油站)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立独立核算体系,建立健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严格有财务管理。 第七十六条 非独立核算加油站。非独立核算加油站由主管公司采用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方式。
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加油站,所有销售收入必须按主管公司规定当日上交,不准坐支销货款。
二、费用支出实行报帐制,日常零星费用根据主管公司规定的使用权限,从加油站的血用金中暂支,定期集中报主管公司批准报销。
三、加油站上级主管部门应帮助指导加油站对经营成果实行“模拟核算”(见附表二),并按年度考核。
第七十七条 现金、支票管理
一、加油员营业过程中收取的现金和油票,按制度规定,超过一定数额时必须及时上交开票员,不准在手中存有大量现金和油票。
二、开票员营业中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必须在清点无误后及时放入专门保险柜中。站内过夜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夜班收取的现金、支票必须及时放入专门保险柜中。 三、收进支票必须认真核实,有不符合规定、字迹不清及涂改现象的支票一律退回。因故发生退票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尽快联系解决/ 第七十八条 发票管理
一、必须设置专人办理领用发票手续和负责发票保管工作。
二、在领用发票前要作好旧标的初审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对初审后的旧票进行抽查。领用增值税发票后,必须在两日内盖齐防伪税号章,以防失窃。
三、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目、错号等问题,应及时整本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