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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王留师 2009.8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节知识产权基本认识 第二节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节国际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概述
第二节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第三节著作权的内容 第四节相关权
第五节著作权的保护限制与利用 第三章专利权
第一节专利制度概述
第二节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 第三节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第四节专利权的保护 第四章商标权
第一节商标及商标法概述
第二节商标权的内容取得与终止 第三节商标权的利用 第四节商标权的保护 第五章其他知识产权
第一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第二节商业秘密权 第三节地理标志权 第四节植物新品种权 第五节反不正当竞争
使用教材: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6
?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节知识产权基本认识 ?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 1、知识产权的概念:
?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类劳动成果依法产生的专有权利。 ? 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
? 广义:狭义知识产权+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植物新品种
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民事权利。
? 知识产权有向信息产权扩充的趋势。如:知识信息;公共信息;商业信息。 ?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应加以保护是共识。
? 知识产权我国法学界称”智力成果权“;台湾学者称”智慧财产权“;国外称”无形财产
权“。
? 第一节知识产权基本认识 ? 2、知识产权的范围
? 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3类:一、创造性成果权。著作
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二、经营性标记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其他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标记权等。三、经营性资信权。特许经营权、信用权、商誉权等。
? TRIPS(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7种:著作权
及其相关权利;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 ?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 1、知识产权的性质
? (1)权利主体的私权性:
? a、民事权利的性质。私权——侵害——民事赔偿;b、刑事权利的性质。私权——严
重侵害——审判——刑事责任;c、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机构侵权——行政责任(领导责任)。
? (2)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 A、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b、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c、不发生消灭。 ? 2、知识产权的特征
? (1)知识产权的独占性。 ?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 (4)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法律确认性。 ?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与客体 ? 1、知识产权的主体
? (1)知识产权的主体即权利所有人:自然人、法人、组织乃至国家。
? (2)知识产权的主体确认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a、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
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B、继受取得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C、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确认,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区别一般财产法的“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 ? 2、知识产权的客体
?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
产品。是与物质产品相对应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 ? (2)知识产品的客体分为两大类(智力成果;经营标记),或三大类(创造性成果;
经营性标记;经营性资信)。
? (3)知识产权客体具有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社会性等特点。 ? 四、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及地位 ? 1、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上
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 A、知识产品私人占有权的确认;
? B、知识产品在市场中的自由交换的肯定; ? C、有形财产权向无形财产权及人身权的延伸。 ? 2、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 知识产权法的体系是指为保护知识产权而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包括:
? (1)著作权法律制度; ? (2)专利权法律制度; ? (3)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 (4)商标权法律制度; ? (5)商号权法律制度; ? (6)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度; ? (7)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 ? (8)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 (9)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3、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 是指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 (1)单行法的立法体例。但又不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 ? (2)综合协调的法律保护体系。
? (3)兼具行政、民事、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相结合。 ? 第二节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成就
? 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在短时间内
取得重大进展,获得令世界钦佩的成就。主要表现在:
? 第一阶段(80年代——90年代)建立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1、《商标法》的颁布实施。1979年11月1日恢复商标统一注册;1983年3月1日
《商标法》开始实施;《商标法实施细则》配合实施;1988年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第一次修改,使其更具操作性。 ? 2、专利方面。1980年成立中国专利局;1985年4月1日通过并开始实施《专利法》;
相继颁布《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问题的若干规定》等。 ? 第二节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 3、版权方面。1991年6月开始实施《著作权法》;以后又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
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
? 4、国际公约方面。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目前我国已加入所有国际公
约组织。
? 第二节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 第二阶段(90年代——20世纪末)修改充实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 1、参与《知识产权协定》及WTO机构建设与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 2、1992年对《专利法》进行第一次修订。增加对药品、食品和化学物质的专利保
护;延长对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方法专利;对强制许可、进口专利品行为进行限制等。
? 3、商标方面。1993年2月对《商标法》进行第一次修订;1992年7月《商标法实
施细则》二次修订;增加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 4、版权方面。1994年8月颁布《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进行修订。对
保护音像制品,打击侵权具有重要作用。
? 5、199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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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与实施力度。 第二节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阶段(21世纪——至今)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体系
按WTO《知识产权协定》的最低保护标准,进一步修改并与国际接轨。 1、对《专利法》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 2、对《商标法》第二次修订。2001年12月1日施行。 3、对《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2001年10月27日施行。 4、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10月1日实施。 5、2000年修订《海关法》;2003年12月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加强海关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
6、结合已有的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 第二节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WTO《知识产权协定》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 1、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执行《知识产权协定》的问题 (1)继续推行立法和完善修改法律工作。 (2)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 (3)加强司法保护和救济机制的建设。 2、关于《知识产权协定》的适用问题 (1)转化为国内法后具有法律效力。 (2)“国民待遇”的特殊性。 (3)“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困境。 (4)专利、商标的优先权问题。 3、《知识产权协定》新进展对我国的影响问题 (1)药品生产评估问题。
(2)强制许可生产的药品专利权利人支付报酬问题。 (3)地理标志立法与保护滞后问题。
(4)动植物品种、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保护,立法分散,效率不高问题。(5)其他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电子商务、技术标准、数据库、网络知识产品等。 第二节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4、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1)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体化、国际化的要求。A、按《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国内法必须适应国际法;B、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化;C、法律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统一;D、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体制的结合。 (2)加强我国公共政策体制建设。A、构建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B、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与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有效配套,促进产业发展。 (3)加强行政执法及处罚力度。 (4)加强中美知识产权磋商与沟通。 (5)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第三节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成因
1、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克服
(1)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品贸易的增加以及知识产权贸易市场的形成 (2)知识产权地域性阻碍了双边以及多边贸易的发展 2、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与国内法单独体系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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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国国内法律的不完善,使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空白
(2)双边及多边条约协议的出现,促进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多领域的协调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主要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低保护原则 3、最惠国待遇原则 4、公共利益原则
5、其他原则(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原则、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原则、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 第三节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历史分期
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时期(1883年——1967年)
(1)1883年《巴黎公约》缔约国组成巴黎联盟和1886年《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组成的伯尔尼联盟,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形成。
(2)1893年两大联盟合并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1945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教科文组织管理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机构。 (3)以《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约。如《马德里协定》(1891年)、《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议》(1925年)、《尼斯协定》(1957)、《里斯本协定》(1958年)等。 第三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时期(1970——1993) (1)1970年由两大联盟提议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2)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政府间组织,促进了国际范围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合作与保护。
(3)主持和协调许多国际协议。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1994——今) (1)1947年缔结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负责调节国际间贸易关系,1994年变为《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增加了知识产权贸易的内容。(组织变革)。 (2)知识产权贸易额的大幅增加(每10年翻两番),成为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同等重要的国际贸易。(贸易增长)
(3)原有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公约滞后) A、争端解决方式单一(谈判)——磋商调节——专家小组——上诉。B、新的知识产品增加(集成电路、生物技术、计算机软件)。C、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保护标准不一。
(4)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推动和逼迫(发达国家压力) (5)标志就是1994年形成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成为WTO成员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规范和标准。1995年1月1日生效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与著作权法 1、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