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出租权
? 即以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
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 (4)展览权
? 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 注意: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 (5)表演权
? 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如花钱购买的音像带、唱片等,只取得该载体的所有权,并未取得著作权中的表演
权。在车站、码头、旅馆、商场超市、餐厅、卡拉OK厅等场合播放,而未经许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6)广播权
?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方式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
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信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 第三节著作权的内容 ? (7)放映权。
? 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
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 (8)信息网络传播权
? 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活的作
品的权利。 ? (9)摄制权
? 即以摄制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力。 ? (10)翻译权
? 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 第三节著作权的内容 ? (11)改编权 ? 即改变现有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如小说改变成电影文学剧本,
或改变为戏剧作品,或连环画等。但改编后的作品不能对原作的综合理念作过大的改变,否则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 (12)汇编权
? 即将作品、作品的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等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
利。
?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许可权:许可他人行使财产权,并依约定或《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
权利。
? 转让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财产权,并依约定或《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
酬的权利。
? 其他权利: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 第三节著作权的内容 ? 三、著作权的保护期 ? 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
? 《著作权法》将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分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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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
(2)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 2、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一般原则 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是最后生存作者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例如:某作者1998年3月19日去世,则其著作权保护期将于2048年12月31日止,2049年1月1日起不受保护。
(2)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特殊规定
适应范围包括:法人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和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
应当注意:1)适用特殊规定的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著作权的保护。即使以后再发表,也不受保护。2)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包括假名作品和匿名作品。3)特殊保护期截至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四节相关权 一、相关权的概念
相关权,是《知识产权协定》新创的一个概念,此前在国际上称“邻接权”或“传播者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一个与“著作权”有关,但平行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概念。
相关权,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之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相关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唱片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第四节相关权 二、相关权的特点
与著作权相比,相关权有以下基本特点:
1、相关权主体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主,以自然人为辅。而著作权正相反。
2、相关权主体通过传播现有作品获得权利,而著作权则是通过创作作品获得权利。 3、相关权的客体是通过传播行为所产生的智力创造性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通过创作行为所产生的独创性智力成果。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而相关权的客体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4、相关权的内容很有限(权项少);而著作权的内容多(权项多)。
5、相关权的保护期是自传播成果公开之日起的若干年,而著作权保护则较复杂。 第四节相关权 三、出版者权
1、出版者权的概念
出版者权,是图书出版者或者报刊出版者对其编辑的图书或者报刊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2、出版者权的权源
出版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来源于两种:一是来自于著作权人的授权(30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著作权人未授权图书出版者转又出版权的,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就没有专有出版权)二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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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版式设计权)。 第四节相关权
3、出版者权的内容
图书出版者获得的专有出版权包括以下内容: (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有权出版并发行与著作权人签订的出版合同的作品(出版图书、投稿、约稿)。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的专有权利;但该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3)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版式设计,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版式设计。 第四节相关权
(4)报刊社出版发行的报纸或期刊,本身是一种汇编作品,依《著作权法》第14条,可依法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保护。
(5)图书出版者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的作品,除应获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外,还应取得被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且向其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6)图书出版者、报刊社对图书、报刊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第四节相关权 四、表演者权
1、表演者权的概念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者。包括演员、歌手、音乐演奏者、舞蹈者以及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表演者,只是抽象地规定表演者可以是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成为表演者的条件是:(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了表演活动的组织工作;(2)有自然人作为表演者进行了表演活动;(3)以自己的名义对表演活动承担法律责任。三项应同时具备。
运动员,杂技演员,在单位内演出等是否属于表演者? 2、表演者权的权源
(1)表演者使用他人的原创作品演出,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的演绎作品进行演出,应取得原创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 相关权
3、表演者权与表演权的差别
(1)权属不同。表演者权是一种相关权;而表演权是一种著作权。
(2)主体不同。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作品的人;而表演权的主体是创作作品的人。
(3)客体不同。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者为再现已有作品所进行的表演;而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
(4)内容不同。表演者权是一束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而表演权只是著作权的一个权项,仅仅是一种财产权。
(5)保护期不同。表演者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为50年;而表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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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护期,或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或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6)权利来源不同。表演者权以表演权为其产生的法律基础,即以表演权作为其权利的来源;而表演权来源于作品的创作,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表演权就随著作权的产生而产生。 第四节 相关权 4、表演者权的内容 (1)表演者人身权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具体包括:在进行表演前有权要求主持人向观众或听众报告自己真名或艺名等;在将表演录制成录音制品或视听制品时,表演者有权要求录制者在音像制品或视听制品上或包装上,标明自己的真名或艺名等。在播放制品时,有权标明自己的真名或艺名;在发行有关制品时有权标明自己的真名或艺名等。 #表演者财产权
第一项,对表演的现场直播许可权。 第二项,对表演进行录音、录象许可权。 第三项,音像制品复制、发行许可权。
第四项,信息网络传播许可权。现场传播的适用第二项许可;录制以后再在网络传播的适用于第三项许可。
表演者行使上述四项许可权时,都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四节 相关权 五、唱片制作者权
1、唱片制作者权的概念 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唱片制作者权的内容
(1)复制、发行音像制品许可权。 (2)出租音像制品许可权。
(3)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音像制品许可权。
音像制品制作者行使上述三项许可权时,可获得相应的报酬,而且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音像制品,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唱片制作者权的保护期
唱片制作者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音像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四节相关权 六、广播组织权
1、广播组织权的概念
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播组织权的主体是有线或无线广播电台、电视台。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广播组织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如“新闻联播”、“焦点访谈”等。 2、广播组织权的来源 (1)来源于著作权。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2)来源于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3)来源于电影作品、录像制品的权利。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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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录像制品,应取得相应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4)自制节目。广播组织对其自制的节目,享有相应的权利,但相关制作、编创、采访人员应当享有著作权除外。 第四节相关权
3、广播组织权的内容
(1)转播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转播。
(2)录制权。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在音像载体上。 (3)复制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有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的音像制品。 4、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
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为50年。
思考:还有无其他相关权?网站经营者对其网站能否享有权利?著作权还是相关权?
第五节著作权的保护、限制与利用 一、著作权的保护
1、著作权侵权行为及特征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的许可,擅自实施其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作品、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电视节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著作人身权、财产权和相关权等。 (2)行为的违法性。即违反《著作权法》保护的规定。
(3)行为的多样性。著作权种类的多样性决定侵权行为的多样性。
(4)行为的作为性。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有作为的侵权行为(从楼上扔东西砸伤路人),也有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放任自家狗咬伤行人),但著作权侵权行为通常是作为的,很少有不作为的。
第五节著作权的保护、限制与利用 2、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直接侵权行为有19种。分为两类:一、只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二、须承担民事责任,可能还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有: (1)侵犯发表权的行为。
(2)侵占合作者著作权的行为。 (3)非法署名行为。
(4)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5)剽窃行为。
(6)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权的行为。 (7)侵犯获得报酬的行为。 (8)侵犯出租权的行为。 (9)侵犯版式设计权的行为。 (10)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人以及相关权的行为。 第五节著作权的保护、限制与利用 承担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