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6)

2018-12-17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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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从属性),校徽、交通标志。 第三,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具有显著性。(本质属性) 2、商标的功能

(1)来源区分。“羽西“、”小护士“、”雅芳“ (2)品质表示。”haier”、“lining” 、“nike” (3)商品宣传。(无声推销员)。 (4)文化展示。“春兰”——春来江水绿如兰;“百度”——众里寻他千百度。“nike”——希腊女神。

第一节商标及商标法概述 二、商标的分类

1、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

视觉商标是指商标构成要素为可视性文字、图形、颜色、三维标志及组合。分为平面和立体。

(1)平面商标:“健力宝”、“555”、“小天鹅”。

(2)立体商标:“海尔兄弟”、“可口可乐的饮料瓶。 我国对听觉和味觉商标不保护。

2、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麦当劳“;”香格里拉” 3、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长虹”;“沃尔玛” 4、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首先注册或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他为联合商标。如:“娃哈哈”——娃娃哈、哈哈哇、哈哇哈等。

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人在不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若干个相同商标。“海尔”——电视、空调、手机、电脑。 5、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连锁企业(店)的标记;“绿色食品”的标志、“纯羊毛”、“真皮”等。 6、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第一节商标及商标法概述 三、商标法和调整对象 1、商标法的概念

商标法是指调整商标的构成、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标法的核心内容是保护商标专用权。 2、商标法的调整对象 (1)商标管理关系。 (2)商标使用关系。

(3)商标管理机关内部关系。 (4)商标保护关系。 四、商标法的原则与作用 1、原则

1)保护商标专用权与维护消费者权益相结合原则 2)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 3)商标申请在先原则 4)商标注册的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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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标使用的自愿注册原则 6)实行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原则 2、作用

1)保护商标专用权;2)维护商标信誉;3)保障消费者利益;4)加强商标管理。 第二节商标权的内容、取得与终止 一、商标权的概念与内容 1、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想有的专有使用权。

我国《商标法》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在我国,商标权实际上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 2、商标权的内容

(1)使用权。使用权即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独自使用,也可以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

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应注意:第一,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的商品;第二,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该范围。

第二节商标权的内容、取得与终止

(2)禁止权。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刷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

禁止权涉及以下四种情形:第一,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二、商标权的取得 1、商标权的原始取得

1)注册原则。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商标局经过核准,申请人便取得该商标的主涌泉,受法律保护。未注册的商标虽然可以使用,但使用者不享有专用权。

2)使用原则。商标权必须通过商标的使用而获得。在确定商标权归属时,是以商标使用先后顺序来认定。

3)混合原则。即以上二者的结合。 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

1)受让人根据商标权转让合同获得 2)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取得 第二节商标权的内容、取得与终止 三、商标权的期限与注册商标的续展 1、商标权的保护期

欧洲大陆国家的保护期为10年,从申请日起;英国为7年,从注册日起;美国为20年;我国的保护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日起。 2、商标权的续展

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为了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继续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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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申请并经批准,延续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一种制度。

我国《商标法》第38条:“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期间未申请注册的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次数不限。 第二节商标权的内容、取得与终止 四、商标权的终止 1、商标的注销

1)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放弃其商标权。

2)商标注册人消亡,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人要求继承的。 3)申请注册的有效期届满。即有效期满,宽展期已过。 2、商标的撤销 1)违法撤销。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自性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时想的;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商标注册不当的撤销

*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的禁用标志; *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禁用标志; *使用了申请立体商标注册金庸的标志;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 第三节商标权的利用 一、商标权的许可 1、独占使用许可

只有被许可人使用并禁止他人使用。 2、排他使用许可

只有被许可人和许可人可以使用,第三方不得使用。 3、普通使用许可

被许可人、许可人以及他人都可许可使用。

商标权的许可要签订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二、商标权的转让 1、商标权转让的原则

1)连同转让。即注册商标与该注册商标的企业一并转让。美国等。 2)自由转让。将注册商标与企业分离,单独转让。我国是此。 2、商标权转让的形式 1)合同转让 2)继承转让

3、商标权转让的程序

1)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2)商标局对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进行审查。 第三节商标权的利用 4、商标权转让的限制

1)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2)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3)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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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5)承认商标权转让前商标许可合同的约定。 三、商标权的投资

即将注册商标作价向其他企业进行投资。世界名牌企业向海外扩张,经历了产品输出——资本输出——品牌输出三个阶段。特点是花费少、利润大,是企业经营中的品牌战略的体现。 四、商标权的质押

商标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向金融机构出质,用来贷款融资的一种行为。

商标权质押应符合《担保法》中“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商标法》中“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等规定,并签订质押合同,提交相关文件。 第四节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侵权行为和种类 1、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他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2、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放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第四节商标权的保护

1)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2)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本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 3)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的。

4)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进行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 6)其他侵权形式

如损毁他人注册商标的声誉;淡化他人注册商标的影响等。 第四节商标权的保护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偿损失 1)违法所得 2)侵权损失 3)50万元以下 2、行政责任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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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缴并销毁侵权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标识

(4)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以及工具、标识等

(5)对侵犯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进行罚款 1)非法营业额的3倍以下 2)10万元以下

第四节商标权的保护 3、刑事责任

(1)假冒注册商标罪

1)情节严重,损失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损失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1)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且销售,销售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销售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情况,进行定罪量刑。 第四节商标权的保护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1、驰名商标的定义 迄今为止,国际上还没有对驰名商标公认的定义。但一般公认的理解是:“驰名商标”(well-know trademark)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2、驰名商标认定的机构和标准

驰名商标认定的机构,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巴黎公约》)。在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机构有二: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二是人民法院。

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有: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消费者、销售者及相关人员。 (2)该商标的使用持续时间。

(3)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产品质量、销售量、区域等。 第四节商标权的保护

3、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1)《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1)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予保护。

2)扩大了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延及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3)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殊期限的排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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