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值比重分析
1、总体情况及总体趋势:第一部分比重适当降低,第二、三部分比重有所上提高;但第一部分稳占半壁江山。
2、重者衡重:民法(4分;4分;4分)、物权法(4分;4分;4分)、建筑法(9分;5分;6分)、招标投标法(5分;7分;10分)、安全生产法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7分;10分;10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分;4分;10分)、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6分;5分;5分)、合同法(20分;27分;20分)。
3、轻者衡轻:宪法(0分;0分;2分)、节约能源法(0分;1分;1分)、消防法(1分;1分;1分)、档案法(0分;0分;1分)、税法(0分;1分;1分)。
4、异军突起:、仲裁法(8分;6分;3分)、民事诉讼法(7分;4分;3分) 第一节:
1、记忆题为主(50%-60%)
1、甲公司租用乙公司脚手架,合同约定每月底支付当月租金。因甲公司拖延支付租金,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从应付款之日起算(1)年。(租赁的诉讼时效1年)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法定最低期限为(2年)。
3、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4、根据《合同法》,要约生效的时间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5、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没有行使撤销权导致撤销权消灭的时间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6、定金合同从(定金实际交付)之时生效。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 7、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
判决15天 裁定10天。
8、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生效后,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机构属于民间机构,做出的判决与法院具有同等效力,但不能进行强制执行。
2、从记忆到理解(20-30%)
1、订立合同的两个公司合并,使其之间既存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该种事实是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债务消灭的情形
C、混同 权利与义务主体混同
2、下列行为中,不必将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的是(投保火灾险)。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A、转让 B、抵押 C、出资入股 D、投保火灾险
3、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D)。 A、总承包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B、发包人可以将一个单位工程的主体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 C、建筑工程只能招标发包,不能直接发包 D、国家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5、下列建设工程分包的说法中,属于承包人合法分包的是(A)。 A、未经建设单位许可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进行分包 D、未经建设单位许可将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 违法分包:1、主体工程分包,2、具有相应资质(建设单位无资质要求),3、建设内容,专业分包建设单位有发言权。
6、甲、乙、丙、丁四家公司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则下列联合体成员的行为中正确的是(B)。
A、该联合体成员甲公司又以自己名义单独对该项目进行投标 B、该联合体成员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C、该联合体成员乙公司和丙公司又组成一个新联合体对该项目进行投标
D、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设立一个新公司作为该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
经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投标,只能出现一次。牵头人作为联合体中的一个。联合体不是实体。 3、从理解到运用(10-20%)
1、经评标,甲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招标人收到甲退出此次投标的书面通知。关于甲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A)。
A、属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发生在中标结果发出之前
B、属于放弃中标。发出中标通知书30天内。 C、甲的要求不能被接受,必须继续参加投标
D、甲可向招标人申请退还部分投标保证金。全部没收
2、甲欠乙50万元工程款,乙又欠丙20万元货款。因乙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又不能清偿对丙的欠款,为此丙起诉甲要求支付欠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甲。代理权。 B、丙起诉甲是在行使代位权。自己的名义 - 1
C、丙的主张应当以50万元为限。20万
D、丙必要的诉讼费用由自己承担。债务人乙承担。
3、某项目设计费用为100万元,合同约定定金为设计费用的15%。发包方依约支付定金后,设计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给发包方造成12万元损失。发包人对此可获支持的最大价款为(C、30)万元。 定金责任:定金具有惩罚性,100*15%*2,双倍返还。不再要求赔偿损失。
4、甲地注册的建设单位与乙地注册的施工企业在丙地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项目所在地为丁地,若发生纠纷,向丙地法院起诉。则该合同确定诉讼管辖的标准为。
A、原告住所地 B、被告住所地 C、合同签订地 D、合同履行地 E、标的物所在地 合同约定诉讼管辖
5、甲、乙、丙三人组成仲裁庭,甲为首席仲裁员。甲认为应支持申请人的主张,乙、丙认为不应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则关于仲裁裁决的说法,正确的是(A)。
A、应按乙、丙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法院,仲裁
仲裁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首席仲裁员大于一小于二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62分;53分;67分) 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1分;2分;2分) (一)了解建造师框架体系
1、建造师制度起源于英,发展于美,国际建造师协会有17个成员。 2、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省建设厅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3、分级别、分专业:一级和二级;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 4、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六大标准:职业实践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三)掌握注册管理
1、注意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例: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
例1:注册建造师卫某2006年1月办理了延续注册,2007年1月因工作调动而办理了变更注册,变更后他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2)年内有效。3-1
3、多专业注册的,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手续。
4、因变更注册不及时损失由聘用企业负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四)掌握执业管理
1、执业范围:考核认定或通过全国统考取得资质证书并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2、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
质量合格文件。
3、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 大型工程:本专业一级 中型工程:本专业一级、二级 小型工程:无限制
4、注册建造师不得从事的行为: (五)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继续教育年学时:共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其中公共和专业各30学时),选修课60学时(公共和专业各30学时)。 注册两个以上专业:60个公共学时外,每个专业各20学时 (六)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七)掌握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2、相互告知义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1分;1分;1分) - 2
有效期3年。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以企业名义执业
(一)掌握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重点掌握一些容易混淆的法的归属: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获得赔偿权原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补偿)
(二)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例1、下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规,属于民法的是(合同法)。 例2、下列法律中,属于商法的是(公司法)。 A、担保法 民 B、公司法
例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筑法》属于(经济法)部门。 (二)熟悉法的形式
1、法律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2、各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部委:行政规章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例: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3、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四、民法(4分;4分;4分)
(一)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构成(受法律约束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注:只能代理,不能是同意,此点与限制行为能力不同) (2)法人
法人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三、宪法(0分;0分;2分) (一)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6、文化教育权利
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3)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 3
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 4、民事法律关系变更
主体变更:包括主体增减和主体转让
客体变更:包括客体范围(规模和数量)和客体性质 内容变更:包括权利增加和减少 5、民事法律关系终止 自然终止:履行。
协议终止:即时终止(事后);约定终止条件(事先)。 违约终止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
不要式法律行为:对形式没有要求,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均可。 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何谓意思表示真实:内心的效果表示与表示意思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
意思不真实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 (3)行为内容合法
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 (三)掌握代理制度 1、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关系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3、连带责任情形:委托书授权不明;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事项违法
4、无权代理责任: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 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
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
5、转代理责任: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
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
例:张某原是甲建筑公司的采购员,辞职后与王某合办一家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张某现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其长期负责的甲公司大客户丙公司签了3000吨钢材购销合同,丙公司对王某辞职并不知情。则对该合同承担付款义务的应是(A、甲建筑公司)。 6、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注意: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例:某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民事诉讼,以下属于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 A、诉讼终结 B、当事人解除委托 C、代理人辞去委托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 4
(四)掌握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 例1:引起债权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是(合同)。 例2、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而发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3、债的消灭 (1)履行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抵销
法定抵销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 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 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提存:逾期不提存,归国有 (4)混同:如企业合并。 (5)免除 (6)当事人死亡
注意: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 例:订立合同的两个公司合并,使其之间既存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该种事实是债权债务(混同)。 (五)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
地域性;时间性。
2、著作权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2)著作权的内容: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VS著作财产权:发行权 注意:发行权是财产权不是人身权。 (3)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3、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
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 (2)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保护期限:发明20年;其他10年。 4、商标权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六)诉讼时效
1、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2、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例:甲公司租用乙公司脚手架,合同约定每月底支付当月租金。因甲公司拖延支付租金,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从应付款之日起算(1)年。
(3)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例:甲不慎掉入闹市街口的一个正在施工的井里受伤。一年零五个月后到法院起诉,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其损失。对此案法院(应当受理)。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