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节能管理的基本思路 3、建筑节能
《节约能源法》对于建筑节能提出了原则性规定: (1)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鼓励发展的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
例1:下列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的表述正确的是(A)
A、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布发建设规划工程规划许可证
B、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前提符合强制性。。)
C、国家要求在新建建筑中必须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提倡建议)
D、企业可以制定高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低于)
十六、消防法(1分;1分;1分) (一)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 1、消防设计的审核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2)建设主体的节能义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3)建筑节能制度 1)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2)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3)发展节能产品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消防设计的验收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二)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三)了解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1、建筑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
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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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绝对限制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情况:
(2)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法律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2、未成年人
(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根据妇女生理特点组织劳动就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2、法律责任
十七、劳动法(6分;5分;5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一)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 1、劳动安全卫生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法律责任
(二)熟悉劳动争议的处理
例:下列争议中,属于劳动争议的是(进城务工的黄某与劳务分包企业因支付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公司与员工之间)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通常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 37
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
1、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当事人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和仲裁。 2、调解 (1)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组成。 例:某建筑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由(C)组成。 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 B、企业的工会代表与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 C、企业的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
D、企业的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 (2)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调解协议的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2)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原则 1)一次裁决原则 2)合议原则 3)强制原则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3)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回避 (4)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
申请时效期间为1年。注意中断(主观事由)与中止(客观事由)的条件。
例外: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3)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决。 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4)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八、 劳动合同法 (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关系的建立 - 38
支付令。 3、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比较而言) 1)主体不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商事仲裁是民间组织; 2)解决对象不同
3)管辖不同:劳动仲裁是法定管辖;商事仲裁是约定管辖。 4)与诉讼关系不同:劳动仲裁是“先仲后诉”;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诉”(二选一)
1)劳动关系的含义 2)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3)建立劳动关系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2)劳动合同的订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当事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时间限制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
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经用人单位通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书面通知中止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B、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合同的生效 2、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 39
期限三种。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
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个人-集体-同工同酬 4、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例: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情形的处理结果为(该试用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5、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二年。 支付违约金:1、竞业禁止
2、约定服务期 7、劳动合同的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二)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 1、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2、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 40
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6、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