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
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在施工中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
经过原设计单位认可)
9、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
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按图施工的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ABCE)等条件。 A、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
B、工程所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进场试验报告 C、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D、已付清所有款项
E、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应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
10、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1、法律责任(略)
(二)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施工发现问题-建设单位报-设计单位
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都属于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存在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同意后由其他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责任。(由其他设计单位进行修改的由修改单位承担对修改内容的责任,原设计单位对修改内容不负责任。) 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
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 26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于隐蔽工程将要被后一道工序所覆盖,所以要在覆盖之前进行验收。而且验收的数据就作为了最终验收的数据。 7、见证取样的责任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9、法律责任(略)
(三)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这个规定与《建筑法》是相同的。 2、独立监理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允许与建设单位有隶属或厉害关系) 独立是公正的前提条件,监理单位如果不独立是不可能保持公正的。 这个规定与《建筑法》也是相同的。 3、依法监理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质量检测单位特点: (1)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该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该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4)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
承担监理责任。
这个规定与《建筑法》也是相同的。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确认质量的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并不能免除施工单位及其他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法律责任(略) (监理不能分包)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27
部门。 8、保修的责任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
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其中,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遵守如下基本程序:
(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2)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则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保修,还要承担保修费用。但是,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1、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2、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单边强制性规定)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偿。(直接责任vs最总责任) 例:因设计原因导致质量缺陷的,在工程保修期内的正确做法是( 施工企业仅负责保修,由此发生的费用可向建设单位索赔 )。 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该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保修
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不是强制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最低保修期限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
承包合同的约定。(不属于法定概念,约定概念与质保期相联系)缺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陷责任期小与或等于质保期 3、保修责任(施工单位的维修义务VS维修费用承担)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
质量问题应当发生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以内,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
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责任的两个前提条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了三种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
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分别是:
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
(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惯例,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留、返还等内容。 - 28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进行核实,无异议应在核实后14日内返还承包人。
例:施工单位于6月1日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因故不予组织竣工验收;同年10月8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因监理单位过错未能正常进行;10月20日建设单位实际使用该工程,则施工单位承担的保修期应于(8月30日 )起计算。(09真) (五)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法律责任(略)
(六)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2、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3、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
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依据可同).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事前)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事后)。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具有权威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这种监督管理。
第二,具有综合性,这种监督管理并不局限于某一个阶段或某一个方面,而是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并适用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
系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29
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依法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并对委托的政府部门负责。政府部门主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不进行具体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 ① 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 ② 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③ 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主要包括:
① 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
② 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 ③ 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
① 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② 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
③ 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6)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2、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法律责任(略)
十一、产品质量法(3分;0分;2分)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建设工程作为一个整体不适用);但是,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在施工活动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属于这里的产品: (1)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
例: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关于产品的规定,以下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是(C)。 A、购买的电气材料 B、购买的塔吊设备 C、现场制作的预制板 - 30
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
① 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结论;
② 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检验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③ 及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