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委管理制度汇编(7)

2018-12-22 23:06

(3)社团干部的任期一到两年。任职期间,本社团负责人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4)当因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社团章程中规定的程序推选产生社团负责人时,应由校团委社团部在全校公开招聘;

(5)社团的其他各级干部根据社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推举产生

人数较少的社团采用社长负责制,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人数较多的社团可设相对独立分支机构采用社长—部长负责制,下设各部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社长(副社长)均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部长可由社长任命,副部长可由部长任命,并报校团委批准。

社团负责人职责包括:统筹规划本社团工作,具体领导实施较大规模的活动,向本社团会员传达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参加校社团联合会的会议,培养社团后备力量等。

社团负责人是学生干部的组成部分,按学生干部的条件配备并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在不妨碍学校集体活动、党团活动及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依据《章程》开展各项活动,提高会员的技能。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占用上述时间者,须经校团委与有关方面协商批准。

第十六条 社团开展重要活动、面向全校的活动、外出活动、可能会出现危险的活动、涉及收费与赞助等资金的活动,必须提前两天填写《社团活动申请表》,报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由团委社团部对活动进行监督考核,作为学期末社团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社团原则上不得组织跨校性活动,如确需组织,须经校团委批准,取得兄弟学校团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为推动社团活动的开展,学校在内为各社团提供场地,用于各社团主要干部工作或会议使用,方便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登记成立的社团要进行学期注册:

所有学生社团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必须在校团委社团部重新登记注册,并报校团委备案。经登记后方可继续进行活动。注册时须向校团委社团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上一学期社团的工作总结; (2)社团的变更情况; (3)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 (4)社团的指导教师意见; (5)其他认为须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社团经费来源

(一)学校专款资助:须先向校团委提出申请,持发票在获得批准的范围内报销,超资自负。

(二)收缴会费:各学生社团可根据活动需要,在征得会员同意的情况下收取一定的会费,每年收一次,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社团报团委批准。各社团会费收取由团委统一安排时间集中收取,协会不得擅自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三)单位赞助:支持各社团经费来源多元化,在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经团委批准,可获得外单位赞助。

第二十一条 社团经费管理:各社团要提高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及使用方向的正确性,实行钱帐分开、收付记帐、凭票报销的制度。如发现经费使用报销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追缴违规金额外,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其情节给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每学期要正社团内部公布一次帐目,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评比一次“优秀学生社团”、“优秀社团干部”和“优秀会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的同学或社团成员,取消社团干部及社团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不接受学校管理、从事非法活动或违反法纪的学生社团坚决予以取缔。情节恶劣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学习成绩有重修,或不参加社团活动、不认真完成任务的社团成员,以及开会无故缺席2次以上的社团干部,取消社团评优资格。 第二十六条 团委社团部每年12月对学生社团进行评估登记,合格者方能开展工作,不合格者予以整顿、合并或解散。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校团委

予以解散该社团:

(1)连续10周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者; (2)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3)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

(4)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不进行社团注册者; (5)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者。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条例解释权属株洲市第十八中学团委。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株洲市第十八中学青年学生维权工作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学校党委团委精神,以学生为本,为了维护我校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更好的为我校学生服务,特制定青年学生维权工作制度。

第一条:维权中心的基本内容:切实维护我校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与学校的及时沟通和相互理解。

第二条:校维权中心按照“全心全意为我校学生服务”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维护学生权益的同时,注意和引导学生思想动态积极促进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条:组织机构:

1、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分管日常、协调和宣传三个方面的工作。 2、主管日常:管理维权信箱,维权热线,对同学们反映的问题进行归类,存档;负责策划,组织信息调研工作,负责中心资料的保存和档案的管理,并为同学们提供必须的维权法律信息。

主管协调:负责各类问题的回复,公示;负责与学院有关部门联络,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建议和意见,架设学院与同学沟通的桥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同学反映的问题。常与校维权中心取得联系;负责组织有关维权的活动。

主管宣传:负责联系其他院系维权中心及校维权中心定期的海报宣传版等形式向我院同学反馈学校有关部门的问题回复情况。

3、各职员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完成中心的各项工作。 4、本中心的常设机构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统一协调各项日常工作。 第四条 工作程序

1、开辟多样化信访方式,以定期组织维权信息调研,设立维权接待日,维权热线,维权信箱,电子信箱等信访平台接收和整理相关意见,建议和要求。

2、负责将所收集的相关意见.建议和要求向学校有关部门反馈,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寻求有关方法。

3、在两周内以海报,消息发布,电子邮件,电话告知,上门查询等方式对同学的信访予以及时的回复。

4、对某些一时难以或需要逐步解决的问题,以责任到人,长期追踪的的方式同步传递信息,以确保问题的解决。

株洲市第十八中学心理健康教育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校的心理健康教育,使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富有操作性,促使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卓有成效,以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特制订下列制度:

1、学校有计划开设好心理健康教育课,高度重视学校师生心理健康教育。同时将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学校德育工作中去。

2、安排相关教师进行心理健康的咨询和辅导,并作好辅导的记载,同时建立好特殊学生的心理健康档案。切实开展好心理热线,接受不愿当面咨询的学生的咨询。

3、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心理教育的活动。学校一学期开展全校性的讲座两次,同时各班利用班、团队活动,社区活动等开展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

4、搞好宣传板报,通过广播站逐一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加强校园文化的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心理环境。

5、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对有害于学生心理健康的言行应加以杜绝(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在不适当的场合公开学生的隐私等)。

6、班主任要成为学生发展健康心理的启迪者和榜样,把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指导班集体工作中,要发展学生良好的自我意识,培养自主能力及自我教育能力。

7、全体教师要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善于运用自己的言行促进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对不利于学生心理健康的言行应注意避免。

8、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教育学生时要注意方式与方法,有详细教案,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9、教师注重心理健康教育的课题研究,及时撰写论文,对教育成果突出的教师,其成果记入学期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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