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委管理制度汇编(8)

2018-12-22 23:06

株洲市第十八中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生参与社会调查、社会生产、社会服务的一切活动,包括校内进行的、旨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及为社会服务的活动。

第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了解国情,为社会服务,接受社会教育,增强自主意识、社会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社会工作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 活动内容与形式

第三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与形式包括:

(1)社会调查:指通过调查社会的某个侧面,获取社会发展或社会对人才发展需求等方面信息,并同时接受社会教育的实践活动。如:实地考察企业,了解企业的发展和人力资源管理情况和相关服务情况;实地考察农村经济发展、教育文化发展、医疗事业、劳动力与人口问题等;寻访老师、名人、校友;参观走访政府部门、人才市场、收集网站信息,调查名校招生、出国留学、职业认证培训、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培训等。

(2)社会生产:指通过参与社会生产劳动,深入社会,获取社会信息和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实践活动。如:学工、学农、勤工俭学等。

(3)社会服务:指为社会、为他人提供各种志愿性服务的实践活动。如:公益劳动、公益宣传、社区服务、科技文化推广活动、义卖义演、助残帮困、义务辅导、校内外大型活动志愿服务等等。

(4)其他社会实践活动形式。如军事训练、科学考察等。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与形式灵活多样,可以在一次社会实践活动中同时进行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不包括获得少量交通补助或餐费)。

第三章 活动时间

第六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1)高一年级入学前的军事训练活动。要求全体学生参加。时间为7天。 (2)各班级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值周班工作,在校内进行的执勤、清洁等服务活动。要求全体学生参加。全程参与、工作积极、完成值周工作出色的同学,每周计3天,其他参与者计1至2天。

(3)寒、暑假返校劳动值班。每安排1天计1天。

(4)社会调查活动。由团委、年级、学科组、学生会等组织,学生自主选择参与,或学生自主寻找课题、自主进行的调查活动(可与研究性学习结合进行)。社会调查活动的时间长短不一:认真参与、写出合格的调查心得的,一般计2天;认真参与、写出优秀的调查报告或社会实践活动心得的,一般计4天。时间更长、成效更大的社会调查活动,经本人申请和有关部门、老师审核,获得校团委审批通过后,可以记入更长的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7)学校组织的夏令营活动。学生自主选择参与,时间视各个夏令营的实际时间而定。带有较明显旅游色彩的夏令营式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应根据其活动的具体安排确定,一般以参与时间之半作为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8)开放日、校庆、运动会、体育竞赛、艺术节等大型活动的志愿服务活动。学生自主选择参与,时间按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时间而定。

(9)支部、宿舍、小组、班级、学生社团等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学生自主选择参与,时间视实际活动时间而定。

(10)学生自主进行的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时间视实际活动时间而定。 第七条 除明确规定的时间外,一般由年级组长根据以上原则确定学生参与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经报校团委审核批准后,即可执行。

第八条 一般以参与活动(包括准备、总结)时间达到5小时(休息时间工作可双倍计算时间)时,可计作一天。

第九条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普通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高中生每学年不少于30天。学生除参加学校、班级、支部等集体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外,还须自己寻找、自主进行一定的社会实践活动,以保证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达到规定的量,即:高中生每学年不少于30天,三年总计不少于90天。

第四章 活动实施

第十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是学校、班级等集体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必须参加的和自主选择参加的);二是学生自主寻找、自主进行的活动。

第十一条 应努力寻找社会实践活动的机会,努力做到不依赖家长、不依赖学校。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可以在校外进行,也可以在校内进行。可以到校内有服务需求的部门寻找服务工作,也可以以主人翁的姿态,做一切有益于学校、有益于老师、有益于同学的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应更多地参与不以谋取报酬为目的的、志愿性、公益性和服务性的社会实践活动,也可以结合自己的特长和兴趣,选择与本人将来可能从事的职业有关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 在校外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最好以小组为活动单位(2至5人一个小组)。凡是外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特别是单独外出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一定要征得家长的同意。

第十五条 为了更深入了解社会,提高社会实践活动的实效,在社会实践活动前,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如学习相关理论、搜集调查主题相关的信息、设计调查问卷、拟就访问题纲等),在实践活动中积极主动接触社会,注意收集相关图片、数据等资料,在实践活动后认真分析社会信息,深入总结。

第十六条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特别重视交通和劳动安全。

第十七条 禁止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期间参加任何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章 活动考核

第十八条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应从校团委处取得《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活动结束后将填好的表(含活动内容、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评价及单位公章)交给班主任。

第十九条 每学期结束时,各班级应将填好的《社会实践活动登记总表》交到校团委。

第二十条 各班级应在学期或学年末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记入《中学生素质教育手册》中,将《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归入档案中。

没有按规定完成社会实践活动量者,当年度的德育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不能评为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对社会实践活动不积极的班,不能评为校“优秀班集体”或“文明班集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属共青团株洲市第十八中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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