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2)

2018-12-25 22:50

3、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4、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二、民法性质的特点——民法是私法

三、民法的内容特点——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四、民法的规范特点——民法主要是任意法

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

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五、民法的基本精神特点——民法强调平等协商、等价有偿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与经济法

二、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发挥组织、指挥、监督、管理职能的法律

在行政关系中,一方总是国家机关,以自己单方面的意志成立行政关系,具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

三、与劳动法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包括劳动纪律、劳动程序、佳期、报酬、劳动争议解决等

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又有隶属性。平等性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隶属性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组织的内部劳动规则。

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

民法以抽象的“人”为规范对象;劳动法以具体的“人”即劳动者为规范对象;

民法更多的是任意性规范,劳动法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如劳动保险、劳动赔偿、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

民法着重的是形式公平;劳动法着重的是实质公平

四、与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

婚姻法又称婚姻家庭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

6

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家庭是指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所产生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家庭人身关系与婚姻家庭财产关系

在婚姻家庭中,人身关系处于主导地位,起决定作用。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婚姻财产关系随着婚姻人身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而产生、变更、终止

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

婚姻法之立法例,在国外大致有四种形式:

一是法国式,将婚姻法的基本内容编制在民法典的人法中,并在民法典的财产取得法中规定了夫妻财产制。法国、意大利等国采取此式。

二是德国式,在民法典中列亲属为一编。德国、瑞士、日本、韩国等国取此例,我国台湾民法亦如此。

三是英国式,由若干个单行法共同组成婚姻法。英美法系国家多采此制。

四是俄国式,单独制定了婚姻家庭法典。俄罗斯、罗马尼亚等国采取这种形式。

我国目前尚无民法亲属编。亲属法的主要内容含于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了收养关系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规定了亲属范畴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监护和涉外亲属关系的法律适用。这些,共同构成我国的亲属法。

区别:

第一, 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

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

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 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 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

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

7

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

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

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

联系:

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

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

五、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关于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

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

一、主体制度 二、物权制度 三、债和合同制度 四、人格权制度 五、知识产权制度 六、侵权制度 七、财产继承制度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8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五、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地方性法规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0)

226.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227.处理申诉案件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适用原审审结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或者政策。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二款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1949年前的立法情况

1、清末代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2、北洋政府1925年《中华民国民律草案》

9

3、国民党政府1930年《民法典》

二、1949年后的立法情况 1、1954——1956 2、1962—1964 3、1979——1982

第二章 民法的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所谓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及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其意义:

1、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解释、理解民事法律的依据。

2、民法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准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3、民法基本原则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据。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本质特征在法律上的反映

具体内容:

1、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各方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比同时存在。

【案例】

某市A区交警队交警张某下班后驾驶单位汽车回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某公司王某驾驶的汽车相撞。经现场勘察,张某应负主要责任。双方对责任性质并无异议,但在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交警队赔偿。交警队辩称:自己本身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执法机关,与原合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此事应由交譬队自己解决,法院不应当受理。交警队遂拒绝出庭。

(二)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

10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8-2019年北师大版语文八上《辛劳的蚂蚁》word教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