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4)

2018-12-25 22:50

(三)根据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主体

(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民事主体或当事人)。 (二)主体范围

民法上的“人”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如发行国库券),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被视为“公法人”。 (三)适用范围

民事主体可成为哪些法律关系主体由法律规定。 (四)主体限制

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特定人,义务主体未必。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根据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情况,可将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享受权利的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人称为义务主体。由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大都具有财产交换的性质,所以,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例如,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就相互交付货物和价款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民事权利

对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各国学者有各种解释。美国法学家庞德曾列出历史上关于权利本质的六大学说。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三种:

1.意思说,认为权利为个人意思所支配的范围。 2.利益说,认为权利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3.法力说,认为权利为法律上的一种力量。

前述三种观点从不同侧面说明了权利的属性:

首先,利益是行使权利想要达到的目的及行使权利所产生的结果,任何权利都与一定的利益相联系,不存在无任何利益的权利,所以,利益(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是民事权利的核心;

其次,任何利益都要同特定的人相联系,而任何利益的取得或者利益的处分,依民法的基本原则,都应当遵从利益享有人的个人意志。所以,民事主体的意志(意思)使特定的利益得以与个人发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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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法律强制力是当事人实现一定利益的意志所获得的保障。离开法律的强制力,任何权利都无从产生。

因此,对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应从三个方面予以理解: 第一,即任何权利都必然体现、实现和维护主体的一定利益;

第二,主体的利益总是可以通过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来主张、实现和维护。

第三,主体意图实现一定利益的意志,取决于法律对一定合法利益和意志的承认、保护和限定。

因此,对于民事权利的概念,可以作如下表述:

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意志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即为民事权利。或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行为的自由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限定性: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限度,民事义务可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如损害赔偿义务),也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如合同义务),但任何义务均有其特定的范围,义务主体仅在其义务范围之内承担履行责任。

2.强制性:民事义务对义务主体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义务只能由权利人加以免除,但不能基于义务人的意思而发生变更、免除或抛弃。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

1、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对立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必有权利,该权利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同时也有与该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权利的内容须相应的义务表现,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限定;

2、共同存在于同一法律关系中

同一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一般负有相应的义务;有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未必有对应义务,如撤销权。

同一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

三、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决定了民事主体活动的目的性。如果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无法体现、无法落实。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 (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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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劳动创造物,但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即民法上的物一般应当具有财产的性质。

由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重要部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以,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都是以物即财产为客体(如买卖、租赁、借贷等法律关系的客体均为物)。在民法上,客体也可称“标的”,如果客体为物,则习惯上可称之为“标的物”。 (二)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

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三)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案例 】茂源百货公司诉东方建化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东方建化公司(供方)与振兴五金厂(需方)签订一份购销6000吨钢材的合同,约定单价每吨1520元,总货款91.20万元。合同签定后,振兴五金厂到茂源百货公司联系推销钢材,茂源百货公司提出看货后再定。于是双方到东方建化公司仓库看货,后振兴五金厂与茂源百货公司签订2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单价上浮为每吨1620元。合同签订后,茂源百货公司派员携带25万元的特种转帐支票,随振兴五金厂的业务员到东方建化公司,要求其发运200吨钢材。东方建化公司则以茂源百货公司所携带的预付款不足为由,拒绝发货。后经协商,东方建化公司同意发货,但提出要将预付款先进帐户后才能发货并结算。当茂源百货公司到银行办理转帐手续时,银行以茂源百货公司与东方建化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不同意转收支票款。于是,茂源百货公司便在特种转帐支票上写上“代振兴五金厂付钢材款25万元”后,银行方同意将预付款转至东方建化公司的帐户。款进帐户后,东方建化公司仍以预付款不足为由拒绝交货,要求再付20万元。经交涉未成,茂源百货公司以东方建化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退回货款。

【处理】

法院更换振兴五金厂为被告,东方建化公司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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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

一、概念、特征

(一)概念

是指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特点

(1)客观性:只有客观现象才能成为法律事实。

(2)法定性:何种客观现象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由法律规定的。

问题 下列情形中哪些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A.日出 B.备课 C.赠与 D.恋爱

【案例】

2003年7月,王某将位于某市解放路5号的店面房一间出租给郑某,租期3年,租金为每月1800元,双方还在租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房屋出租后,郑某与其弟合住。2003年8月,郑某在该出租房内故意杀害了一名同乡,成了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此后王某一直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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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邻居们对自己指指点点,心里十分的不受用。想到租金并不高,而且承租人郑某本人没怎么住过,一直都是郑某的弟弟住着,遂产生了解除合同,收回房子的想法,并与郑某的弟弟之间产生了争执。 【问题】

王某能否以房屋承租人郑某是犯罪嫌疑人而解除与其的房屋租赁合同?

【解决问题的思路】

王某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事实必须是什么?

【案例评析】

郑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已触犯了刑律,依法受到了司法机关的追究,属于受刑法调整的范围。显然,郑某的故意杀人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关系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同时,这一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也是一种能够引起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但其并不当然地引起该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消灭。纵然房屋承租人成了犯罪嫌疑人,这也并非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定理由。出租人欲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应依法而行,也就是说,要找到能引起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消灭的确切的民事法律事实。

【本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1、承租人郑某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并予以执行,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该合同也自然解除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1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同时《合同法》第234条也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因此,王某若没有其他合同的理由而欲解除合同收回房子,还得看郑某的弟弟的意思表示。

2、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约定承租人有遵纪守法的义务,不得有在租赁的房屋内有违法乱纪的现象,否则出租人可解除合同的条款的,王某可据此解除合同。

3、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王某能找到郑某向其弟收取租金的证据,则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二、分类

(一)自然事实

1、概念: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规定的客观现象。 2、种类:自然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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