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3)

2018-12-25 22:50

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而特有的原则。

应注意的是:自愿原则赋予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从而要求当事人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但自愿也不是绝对的。当事人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自愿原则的实现也体现平等

(三)公平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公平原则是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

公平评判的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实行主观等值标准,即当事人主观上愿意以此给付来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

也即:公平原则是以平等、自愿原则为前提和基础,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均衡,是自主自愿的结果则不属于违反了公平原则。

【案例】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案例】

2000年5月3日,原告肖某因想念去世的丈夫,将一卷其夫妻俩与孩子所照的柯达牌彩色胶卷交给洪光彩色扩印服务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8元。彩扩部工作人员开出一张冲印单交给肖某。第二天,肖某去彩扩部取件时,被告告知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原告等等再来。后肖某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只愿意按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原告遂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其丈夫遗容的唯一的“全家福”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理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

【问题】

原告的请求有无法律根据?

11

【案例评析】

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承揽合同关系,系承揽人丢失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而引起的承揽合同纠纷,应受民法调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的损失赔偿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如果人民法院直接引用具体的法律规范,显然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没有法律依据,只是由于有关法律规定的空白,作为人民法院审判依据的可能不是具体的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而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的被告若只需对原告微不足道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则不足以弥补原告在精神上所受的伤害,显然有失文明社会所公认的公平合理的价值观念。

【特别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该解释是自2001年3月10日起开始施行的,因此本案不适用该解释。

(四)诚实信用原则

是市场伦理道德在法律上的反映

是指当事人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案例】

原告某县酒厂于2001年2月9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三角图形天河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此酒的瓶贴装潢上,除印有三角形天河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天河酒”这一特定名称,被告登喜酿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三角图形吉庆牌。被告为与原告争夺市场,拿着带有原告商标标识“天河”酒的瓶贴装潢到某市彩印厂,让其把天河牌注册商标更换为吉庆牌注册商标,除天河酒的“天”字更换为“大”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被告将印制好的吉庆牌大河酒瓶贴装满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并大量对外销售。为此地,某县酒厂以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所指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原告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正当的,应予支持,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应处以罚款。

12

一审判决后,被告登喜酒厂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认为:原审判决把上诉人仿照制作、使用与被上诉人相近似的瓶贴装潢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商标专用权,是适用法律不当。但是上诉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违反了第五条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被上诉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由上诉人赔偿。据此认定,二审法院遂依法改判。

(五)守法原则

《民法通则》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事主体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

(六)公序良俗原则——授权性规范

《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 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

1962年,丁一与丈夫黄学宾相识后结婚成家,随着岁月的流逝,夫妻两人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1995年初,黄学宾因常到张学英的小店吃饭而与张结识,得知张是一位单身母亲,一人带着一个小女儿度日时,黄学宾对张充满了同情,经常对她进行一些帮助。尽管两人之间的年龄差距相差20岁,但两人还是在1997年同居了。1998年。张学英生下与黄学宾的女儿黄小英。丁一虽对黄学宾的行为表示不满,也找黄学宾吵闹过,但是无济于事。由于黄与丁已经有了孙子,所以丁一不愿离婚,但也接受了黄学宾与张学英同居的现实。

2000年底,黄学宾突然病发,经检查诊断为肝癌晚期。在黄治疗的过程之中,张学英拿出积蓄的一万元人民币,治疗一个月后,丁一知道了黄患病的情况。此后,丁一虽然对黄学宾也尽过看护之责,但是毕竟积怨太深,直到黄快死去时,两人时常还有争吵。张学英因为没有正是的名分,在丁一知道黄的病情后,就不敢再去医院公开照顾黄学宾了。

黄知道自己时日不多之后,为避免自己死后丁一与张学英的财产纠纷,于是再2001年4月18日晚,请求了律师和公证处的公证员以及几位好友,立下了口头遗嘱。遗嘱记载的遗言是:“我决定将我的住房补贴金、住房公积金、抚恤金、一套现与妻子共同居住的住房出售款的一半所得以及我自己的手机赠与我的朋友张学英”。并在遗嘱中特别指出自己的骨灰由张学英负责安葬。不久,黄学宾久去世了。

黄学宾去世以后,其好友向丁一和张学英分别送达了遗嘱,张学英没有想到黄学宾会留下这样一份遗嘱,一时感慨万分;但是丁一却拒绝承认这份遗嘱的效力,扣住了黄的一切财产。在咨询律师后,张学英于2001年5月30日向潞洲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黄学宾的6万元遗产。 在诉讼中,黄立遗嘱时在场的人都证明黄当时神智清醒,所立遗嘱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受到任何干预,并且张学英和丁一均不知道黄所立遗嘱的内容。

13

终审判决认为:

本案首先应当确定遗赠人黄学宾立下书面遗嘱是否合有效:

尽管遗赠人所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遗嘱的内容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认为黄学宾向张学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构成对民法基本原则的损害,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终审法院认为,《继承法》为一般法律,《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依据《立法法》,《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继承法》,后者若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应适用《民法通则》。该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

注意:关于张学英女儿的法定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如果能够证明张学英之女黄小英确为黄、张二人所生,那么根据第十条的规定,黄小英作为黄学宾的非婚生子女应当享有法定继承权。然而黄学宾已死,又因为丁一和黄学宾的儿子是他们夫妇抱养的,因此要证明黄小英为黄学宾与张学英所生之事实确实是一件很难办到的事情。如果黄小英主张其法定继承权范围内应得的那部分财产,她就首先必须证明其与黄学宾之间具有血缘关系,因为这是继承权的权利基础和基本的构成要件。但是就本案看来,黄小英在事实上无法证明其与黄学宾之间的血缘关系,因此其无法证明其主张继承权的权利请求权基础,进而也就无法享有这种权利。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概述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

1、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问题 下列社会关系中,哪些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B.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14

C.发包人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D.专利授权机关与专利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2、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案例 胡某花了1.5万元找刘某算命,后觉得刘某算得不准,将刘某告上法院索要算命款。对胡某与刘某之间的关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二者之间形成合同关系 B.二者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 C.二者之间形成侵权关系 D.二者之间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问题 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 C.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 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性质的不同,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区别的意义:

1、财产权利可以转让,人身利益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不能转让 2、保护方法不同

(二)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不同,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区别的意义:

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及其义务人的确定,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15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8-2019年北师大版语文八上《辛劳的蚂蚁》word教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