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指某种偶发的客观现象,如人的出生、死亡。包括自然事件与社会事件
状态:指某种现象的持续,如时间的经过。
3、性质:与人的意志无关,不能控制其发生。
比如:
人的死亡使继承人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
物的灭失引起所有权关系的消灭,保险关系的生效 国家的征收使当事人丧失财产所有权 时间经过引起请求权的发生与消灭
(二)行为事实 1、概念
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规定的客观现象。
2、种类
(1)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
(2)根据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1)民事行为(表示行为)
行为人有目的、自觉的表意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首先表现为有目的、自觉
例如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订立的买卖契约,为处分其死后所遗留下来的财产而签具遗嘱等等。其特点在于行为人在为行为时有明显的、直接通过自己行为取得他所要求达到的民事后果的目的存在
其次表意行为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行为人达到一定民事后果的企图必须完全可以从其行为外部表现得到反映,否则不能构成民事行为
但是不能将民事行为等同于意思表示,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否,除了有意思表示外,还须有交付实物等行为才能成立
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2)准民事行为
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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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行为(意思通知行为)、通知(观念通知行为)、感情表示行为
3)事实行为(非表示行为)
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一旦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都由法律规定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行为人从事科学文艺的著述、遗拾物的拾得以及致人于损害等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在于行为人无明显的,直接以达到一定民事后果的目的,甚至行为人当时根本没有意识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民事后果,但实际上却产生了一定的民事后果,总之,这类民事行为民事后果的产生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产生民事后果的目的
此外,事实行为还包括发明、发现、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发现埋藏物、违约行为等
注意:事实行为与事件的区别
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 )。 A、事件 B、事实行为 C、民事行为 D、民事法律行为
某甲出生后不久,父母协议离婚。引起某甲与其父母之间抚养关系发生及甲之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事实分别是( ) A.事件、事件 B.行为、行为 C.事件、行为 D.行为、事件
(3)私行为与公行为
公行为:政府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国家行为、法院依审判权作出的裁判行为。
国家行为、裁判行为也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例如征用,判决赔偿、基于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分割共有财产。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即可以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而在有些情况下,得具备几个法律事实共同作为原因,才能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这种情况的产生,可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也可能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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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遗嘱继承关系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法律事实,一是有效的遗嘱行为;二是立遗嘱人的死亡事实(事件)。
【课堂练习】
甲需要一辆自行车,便到乙商店购买。由于乙商店暂时缺货,甲便先向乙商店预付了自行车款,
商定两天后来取车。甲在回家途中,发现一辆别人丢弃的自行车,便推回家中。因该车经修理后仍然可以使用,甲便决定不再从乙商店买车。第二天,在甲前往乙商店要求退款的途中,丙违章开车,将甲撞死,丙的汽车亦报废。 【问题】
(l)在本案中,存在哪些民事法律事实?
(2)在这些民事法律事实中,哪些是事件,哪些是民事法律行为,哪些是事实行为,哪些是不合法行为?
【课堂练习】
甲与乙经人介绍产生恋爱关系,甲送给乙一幅项链作为定情物,两年后两人结婚。婚后两人攒钱买了辆车,某天丙将甲开的车撞坏了,甲要求赔偿。数年后,甲乙感情不和而离婚 【问题】
(1)本案中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在这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哪些是财产关系?哪些是人身关系?哪些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哪些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哪些是物权法律关系?哪些是债权法律关系》
(3)在丙撞坏甲的车,甲要求赔偿这一法律关系中,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分别是什么?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与法律地位
(一)概念
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既包括自然受孕而出生的人,也包括通过人工受精等方式受孕而出生的人。
(二)自然人与公民
1.联系:自然人与公民有着同样的含义。
2.区别:自然人强调人的自然属性;公民强调人的法律属性。
(三)法律地位:自然人是最为重要的民事主体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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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二)特点
1、民事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
2、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对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不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能转让或放弃。 3、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享受权利的能力,也包括负担义务的能力。 4、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根本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案例】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联系与区别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
《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出生认定标准:脱离母体并且活着。
2、出生时间证明方法:
① 以户籍证明为准
②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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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事权利的取得与否不决定于出生时间的证明,而决定于出生时间的客观事实。
3、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二)胎儿的法律地位问题——胎儿利益保护问题
【案例】
2004年初的一个早上,胡某驾驶出租车开始新的一天的生意。为了抢客源,胡某看周围无交警,便闯红灯飞速行使。车到一个菜市场的时候由于速度较快、刹车不及,撞倒了一位正在买菜的老太太李某和有五个月身孕的王某。交警部门认定,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有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胡某无驾驶资格。经过法医鉴定,李某当场死亡,王某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分娩后,发现孩子残疾,经鉴定,孩子伤残是因为王某受伤所致。于是在检察院对胡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的时候,王某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要求胡某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及对胎儿的伤害费等。
1、保护必要性:胎儿出生后即将成为民事权利主体,为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的需要。
2、立法例:
(1)概括主义:以将来出生时生存为条件,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2)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
(3)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利益加以保护。(我国)
3、保护领域:主要在继承和侵权领域。
(1)由于交通事故,胎儿父亲因他人侵权行为而丧失或丧失劳动能力;(2)由于环境严重污染,严重损害父母健康及生殖遗传功能,导致婴儿出生时的先天畸形或疾病;(3)由于母亲服用某种药品或使用某种产品,导致婴儿出生的先天畸形或疾病;(4)因母亲接受错误的医学诊断或治疗,而导致婴儿出生时的先天畸形或疾病;(5)母亲在怀孕期间受到重大精神创伤或身体的机械性损伤,而导致婴儿出生时的先天畸形或疾病;(6)父母输血感染病毒,导致胎儿亦受感染;(7)其他原因造成对胎儿未来(出生后)权益的损害。
胎儿是否有生命权?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与法律意义上的生命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儿的应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照这一规定,遗产分割时,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予以“保留”,即遗产之权利并非由胎儿即时取得。
4、新问题:
①人工授精儿的法律地位问题(主要是使用他人的精子问题)
第一,生父死后、离婚后,人工授精儿的遗产分割问题、继承问题
【案例】2006年中国首例人工受精之子讨要继承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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