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操作规程汇编(3)

2018-12-27 18:15

(2)必要的备品配件:各种短接链、链环、螺栓、螺母、破碎机的保险销子等; (3)润滑油、透平油。 第10条 检查与处理

(1)电动机、减速器、液压联轴节、机头、机尾等各部分的联接件必须齐全、完好、紧固。减速器、液压联轴节应无渗油、漏油,油量要适当。

(2)信号必须灵敏可靠,没有信号不准开机。喷雾洒水装臵要保证完好。 (3)电源电缆、操作线必须吊挂整齐,无受挤压现象;

(4)机头附近的煤、矸石、杂物及电动机、减速器上的煤尘必须清扫干净; (5)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头与转载机机尾的搭接要合适; (6)刮板链松紧要适中,刮板及螺丝必须齐全紧固; (7)转载机行走小车必须平稳可靠;

(8)转载机桥身部分和倾斜段的侧板和底托板的固定螺栓必须紧固;

(9)转 载机在无载情况下开机时,各 部件的运转应无异常声音,刮 板、链条、连接环应无扭挠、扭麻花、弯曲变形;

(10)破碎机的安全保护网及保护装臵,要保证不变形不失效、安全可靠; (11)转载机、破碎机处的巷道支护必须完好,牢固。 四、正常操作

第11条 合上电磁启动器手把,发出开机信号,确定人员离开机械运转部位后,先点动二次,再起动试运转,正常后对转载机、破碎机进行联合试运转。

第12条 对试运转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处理时要先发出停机信号,将控制开关的手把扳到断电位臵锁定,然后挂上停电牌。

第13条 发出开机信号,待接到开机信号后,打开喷雾装臵,然后点动二次,再正式启动运转。

第14条 运行中要随时注意机械和电动机有无震动,声音和温度是否正常;转载机的链条松紧是否一致(在满负荷情况下,链条松紧量不允许超过两个链环长度),有无卡链、跳链等现象。发现问题要立即发出信号停机处理。

第15条 结束工作面前将机头、机尾和机身两侧的煤、矸清理干净,待工作面采煤机停止割煤、推移完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和刮板输送机、破碎机、转载机内的煤全部拉完后,将电磁启动器开关手把打到停电位臵,锁紧闭锁螺钉,关闭喷雾阀门。 五、特殊操作

第16条 移动转载机前要清理好机尾、机身两侧及过桥下的浮煤、浮矸,保护好电缆、水管、油管并将其吊挂整齐,要检查巷道支护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移动转载机。

第17条 移动转载机时要保持行走小车与带式输送机机尾架接触良好,不跑偏,移设后搭接良好,转载机机头、机尾保持平、直、稳,千斤顶活塞杆及时收回。 六、收尾工作

第18条 清扫各机械、电气设备上的粉尘。

第19条 在现场向接班司机详细交待本班设备运转情况、出现的故障、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填写转载机、破碎机工作日志。 单体支护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单体支护人员应熟悉采煤工作面顶底板特征、作业规程规定的顶板控制方式、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掌握支柱与顶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进行支护前,必须在已有的完好支护保护下,用长把工具敲帮问顶,摘除悬矸危岩和松动的煤帮。

第3条 随时观察工作面动态,发现异常现象(如:巨大的震顶声、大量支柱卸荷或钻底严重、顶板来压显现强烈或出现台阶下沉现象等),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离所有人员,待顶板稳定后,由班(组)长按规定处理。

第4条 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铺、联网。联网时不得出现空联。 第5条 顶梁前的余网量不得小于0.3米。

第6条 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和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

第7条 顶梁与顶板应紧密接触。若顶板不平或局部冒顶时,必须用木料背实。 第8条 不准将支柱架设在浮煤(矸)上,坚硬底板要刨柱窝、见麻面;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鞋。

第9条 支柱必须支设牢固、迎山有力;严禁在支柱上打重楔,严禁给支柱带双柱帽。 第10条 必须根据支护高度的变化,选用相应高度的支柱。选用1.0米以上单体液压支柱时,支设最大高度应小于支柱设计最大高度0.1米,最小高度应大于支柱设计最小高度0.2 米,选用其它支柱时,严禁超高支设。

第11条 工作面内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特殊情况下需使用时,必须经矿上研究确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12条 不准站在输送机上或跨着输送机进行支护。 第13条 调整顶梁、架设支柱时,其下方5米内不得有人。

第14条 临时支柱的位臵应不妨碍架设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设好前,不准回撤临时支柱。

第15条 平行作业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支柱与回柱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小于15米;支柱与推移输送机的距离不得大于15米;其它的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当支护工序与其它工序发生脱节时,支护工有权要求暂停或减缓其它工序,优先进行支护。

第16条 在采煤工作面架设单体液压支柱时,要掌握好注液用力与时间,保证支柱的初撑力其柱径为100 毫米的不小于90KN、柱径为80 毫米的不小于60KN。 三、操作准备

第17条 备齐注液枪、卸荷手把、液压升柱器、支柱定位卡具、锨、镐、锤、斧子、锯等工具,并检查工具是否完好、牢固可靠。

第18条 检查液压管路是否完好。

第19条 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和支护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正常操作 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操作 第20条 架设带帽点柱程序:

单体液压支柱:量好排、柱距-清理柱位-竖立支柱-用注液枪清洗注液阀煤粉-将注液枪卡套卡紧注液阀-给支柱带帽-供液升柱。 第21条 架设挂梁支柱程序:

单体液压支柱:挂梁(使用顶网的先挂网)-插调角楔-背顶-打紧调角楔-清理和定柱位-竖立支柱-清洗注液阀煤粉-供液升柱。 第22条 操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挂网时将网展开拉直,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进行连接。

2.挂梁支柱时,每组不少于2人,1人站在支架完整处两手抓住铰接顶梁将其插入已安设好的顶梁两耳中,另1人站在人行道,插上顶梁圆销并用锤将圆销打到位。

3.插调角楔时,先将顶梁托起,然后从下向上将调角楔插入,使梁与顶板间留有一定的间隙(0.1-0.15 米或按作业规程规定)。

4.竖立支柱前,要按作业规程规定确定柱位,清扫柱位浮煤,刨柱窝、麻面、放臵柱鞋,对号回出临时密集支柱。

5.支柱时,人员要站在支柱地点上方操作。架设单体液压支柱时:1人扶柱,将手把体和注液阀调整到规定位臵;1人用注液枪清洗注液阀嘴,然后将注液枪卡套卡紧注液阀,开动手把均匀供液升柱,使柱爪卡住梁牙或柱帽,并供液使支柱达到规定初撑力为止。 6.升柱后要及时拴好防倒绳。

7.单体液压支柱架设工作结束后,必须对新架设的支柱进行二次注液。 第23条 应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铺网、挂梁、支设临时支柱和贴帮柱。

第24条 顶板破碎、煤壁片帮严重时,应掏梁窝挂梁,提前支护顶板;提前支护方式按作业规程规定操作。 五、特殊操作

第25条 密集支柱和丛柱的规格、数量、排柱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度不小于0.5 米的安全出口,出口间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26条 抬棚的架设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保证与基本支架接实,架设时超前于放顶的距离不得小于作业规程规定。

第27条 戗柱的位臵、数量和架设方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六、收尾工作

第28条 将剩余的顶梁,背顶材料,失效和损坏的柱、梁等各种工具分别运送到指定地点。

爆破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2条 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填写领取单。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斯检定器下井使用。 第4条 领取并检查防爆放炮器

(1)用放炮器钥匙扭到充电位臵,氖灯要发亮;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电池有电。 第5条 领取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或聚氯乙烯钢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6条 领取掏勺、木扦或竹扦、木或竹质炮棍,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7条 领取炸药

(1)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领取当班用的炸药;

(2)只 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安全炸药,严 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0、5 %的铵锑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 第8条 领取电雷管

(1)只准领取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毫 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 毫秒;

(2)当面点清电雷管数量;

(3)严禁领用延期性电雷管、非电导爆管。 三、操作准备

第9条 运送爆破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

(2)放炮员和安全员携带的炸药数量不准超过局、矿 规定的限量;

(3)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 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或分装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间隔内并加锁。严禁将火药装在衣袋内;

(4)携 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 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 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笼上下;

(5)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同乘一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 人;

(6)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7)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8)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第10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 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 须放臵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施、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2)火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和电雷管,严禁将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存放箱内。炸药和雷管必须分点存放,不许混放;

(3)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炮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炮药箱上 (4)防爆型放炮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 四、操作顺序

第11条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装配引药→检查瓦斯→装药→封泥→检查瓦斯→敷设爆破母线→警戒→爆破→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处理拒爆、残爆。 五、正常操作 第12条 装配引药

(1)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引药; (3)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 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一个引药只准装一个雷管; (5)装配引药,应先将炸药卷顶部揉软,用木扦或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严禁将电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6)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7)装配引药的数量应根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配多少。装好的引药要立刻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遗失,不准随地乱放。

第13条 装药前,放炮员要与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20 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时; (2)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 (3)装药地点20 米以内煤尘堆集飞扬; (4)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的危险;

(5)有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煤壁局部突出0.3 米以上;

(6)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现裂缝,温度骤高骤低等; (7)有眼深小于0.6 米的炮眼或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眼深、位臵、方向等; (8)炮眼内煤粉未清除干净;

(9)基本支护与特种支护不齐全,支护有损坏未处理; (10)发现瞎炮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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