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4、出售、转让无形资产,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减去无形资产摊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5、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酒店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将其余值一次性转销。 第四十条:递延资产的管理
1、 开办费:按国家会计政策规定,开办费应于企业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入当期管理
费用。但根据本酒店的实际情况,开办费在酒店开始经营的当月起按不超过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2、 长期待摊费用在其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3、 长期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将尚未摊销余值全部转入当期损
益。
第八章:流动负债管理
第四十一条:流动负债是指将于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以及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务。
第四十二条:流动负债以实际发生的业务凭证为依据,按实际发生额记帐,按类别分明细核算。
1、短期借款,按实际发生额记帐,产生之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2、应付帐款,酒店按相关业务流程,按实际发生之经济业务记帐。应付帐款分明细核算,支付应付帐款时逐笔核销。
3、应交税金,反映酒店应交未交的各项税费。应交税金按实际营业情况按月预提,按期缴交。
4、应付工资,反映酒店应付未付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与工资有关的各项费用。该帐户按月预提,按期支付。
5、其他应付款,反映与酒店购销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款。该帐户分明细核算,按实际发生的业务凭证记帐。
第四十三条:流动负债应定期清理、按期结算,应付帐款帐户应定期与债权单位核对。 第九章:长期负债管理
第四十四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或超过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 第四十五条:长期负债以实际发生额记帐。长期负债发生的应付利息、外币折算差额,均应与债务本金一并记入同一帐户。
第四十六条:支付长期负债利息和结转汇兑差额时,冲减长期负债本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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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长期负债分明细核算。将于一年内到期或一个营业周期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在会计报表中应作为流动负债反映。 第十章: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八条:所有者权益是指投资者对酒店净资产享有的权利。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1、实收资本(股本),是指酒店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酒店按实际收到投资金额入帐,实收资本(股本)帐户分明细核算。
2、资本公积,指酒店接受捐赠、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或减值部份、资本折算差额等内容。酒店接受捐赠时,按捐赠方提供的发票及有关证明资产价值的文件确定价值;没有发票及证明文件的,按市场同类物资价格及资产的新旧程度确定其价值。 3、未分配利润,是指酒店实际税后利润尚未分配的部份。在利润分配帐户下专设未分配利润明细帐户核算。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后贷方余额为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
4、酒店按法定程序经批准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帐户、贷记“实收资本”帐户。
第四十九条:酒店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增加或减少资本,在实际发生时,需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一章:成本和费用
第五十条:成本费用的核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制度执行。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实际成本计价原则,酒店对各种原料、商品及物料用品的耗用和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按实际采购价格核算;对能源费用、工资费用、劳务费用等按相关的仪器仪表、工时考勤记录、劳务合约等核算。对于部份预提费用,在计算期内按实际资料或实际发生额调整。
2、分期核算原则,成本费用核算按公历历月制,在成本和费用计算期内,按实际资料和价格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
3、合法性原则,凡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酒店财务制度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记入成本费用。
4、一贯性原则,与成本和费用核算有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应保持前后一致,相互可比。 5、成本和费用配比原则,按因果关系确认,对于一项支出的发生与某种收入存在明显因果关系的,应在该收入实现时,确认为营业成本和费用,并与之配比;按受益期分配原则,对于支出的效益涉及若干会计年度的资本性支出,应在与支出效益相关的各受益期,按合理的方式分配确认为费用,分别与各受益期的收入配比;按发生的时期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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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确认,对既无明显因果关系,又难以按受益原则进行分配的支出,在发生的当期立即确认,作为期间费用与发生当期的收入配比。
6、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进行成本费用核算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五十一条:为正确核算成本和费用,应当划清成本和费用的界限:
1、划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界限,凡当期领用存货计入当期成本和费用(大额低值易耗品除外)。
2、划清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界限,凡能直接确认为某一销售收入对象的原料和物料支出作为成本核算,凡不能直确认为某一销售收入对象的原料和物料支出作为费用核算。 3、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界限,凡支出受益期限涉及几个经营年度的作为资本性支出,凡支出受益于当期的作为经营性支出。
第五十二条:成本和费用核算的内容,根据《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酒店将成本和费用划分为: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营业成本,指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与收入有直接关系的支出。包括餐饮部直接耗用的食品原材料、调味料、各种配料成本;娱乐、客房、康乐等部门直销的各种商品成本;已计入营业收入的车辆出租费用支出、电话费支出、洗衣费支出,已计入收入的其他直接支出。
2、营业费用,指各营业部门在营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耗费。包括物料消耗、能源费用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营业用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金、修理费支出、制服及布草洗涤费、直接归属部门的广告宣传费、差旅费、通信费、营业人员工资、工作餐费、住宿费、员工福利支出、为某特定项目支出的政府规费,以及为营业活动支出的其他费用。
3、管理费用,指为管理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部门的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折旧、能源消耗、管理人员工资、工作餐费、住宿费、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劳动保险费、财产保险费、租赁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货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交际应酬费、存货盘亏和毁损及其他管理费用。
4、财务费用,指支付给金融机构的手续费、利息费用及汇兑损益。
第五十三条:酒店发生之各项成本费用,应严加控制,接计划执行。对无计划应按规定经审
批后执行。
第十二章:收入、利润和利润分配
第五十四条:营业收入,是指酒店在经营活动和提供劳务服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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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
1、当某项经营活动、劳务服务活动一经提供,同时收到帐款或已取得收取帐款的权利时,确认为收入。
2、本月实现之营业收入,记入本月帐内,并相应结转与本月有关的成本费用和税金。发生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直接冲减本期收入。
3、各项预收款及暂收款不能作为收入入帐,应作为负债项目反映。当实际消费发生时,再将其转入收入帐内。
4、各项罚没收入或其他不属营业性质的收入,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不得列入营业收入帐内。
5、营业收入分明细核算,月终将营业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第五十六条:营业外收入,是指与酒店营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收入,包括出租房屋收入、各项管理费收入、赔偿收入、罚款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等。
1、营业外收入分明细科目核算。
2、月终将营业外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第五十七条:营业外支出,是指与酒店营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及各项罚没支出等。
1、营业外支出分明细科目核算。
2、月终将营业外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第五十八条:利润,是指酒店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利润总额和未分配利润。
1、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2、投资收益,是指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利息等,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净额。 3、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的净额。 4、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的总和。 5、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利润。
第五十九条:年终结帐后,发现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处理错误,涉及年度损益的,应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计入本年的损益。
第六十条: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分别核算。对未分配利润应在未分配利润科目中反映。 第十三章:会计报表
第六十一条:酒店按《企业会计报告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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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做到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六十二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有关附表
第六十三条:会计报表按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编制,准时报送。对外报表在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报表于月份终了后20日报出。对内报表于月份终了后10日前报出,年度报表于月份终了后20日报出。
第六十四条:各种会计报表之间、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应相互衔接,各个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内容和核算方法如有变动,应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五条:各种会计报表中所规定的补充资料,应填列齐全,不得遗漏。 第六十六条: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十四章:票据管理
第六十七条:酒店票据包括酒店用于业务结算的支汇、汇票;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发票、收款收据,用于经营活动的有价票券和赠券。
1、支票、汇票是酒店的重要结算凭证,由专人管理、由会计监督。
2、发票、收款收据是用于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重要凭证,由会计部负责管理和核销。 3、有价票券和赠券是用于酒店经营活动,在酒店范围内使用的结算票券,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统一发放。
第十五章:会计档案
第六十八条:会计档案包括记帐凭证、会计帐本、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文件、预算表和其他有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六十九条:会计档案由会计负责管理,财务主管人员监督。会计离职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十条:会计档案应按时间、按类别、按顺序装订成册,编号列表保管。 第七十一条:会计档案保管时间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内部借阅应经财务经理同意后办理借阅手续。
第七十三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应填写销毁清册呈报审批,经审批后由财务人员和总经办人员共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经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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