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课件

2018-12-27 20:08

第一讲 刑事诉讼法学概论

法学院刑事诉讼法教研室 张能全博士/副教授 TEL:13983193318

EMAIL:znq3318@sina.com 首先需要把握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性质与地位 基本学科(法理学—刑事诉讼法学)

主干学科(刑事诉讼法学—其他部门法学)

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地位 基本法(宪法—刑事诉讼法) 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刑法) 公 法(刑事法——民事法) 人类知识的分类

?一切确切的知识属于科学

?一切涉及超乎确切知识之外的教条属于神学

?介乎于神学与科学之间,受双方攻击的无人之域就是哲学 ? ?a?a罗素

?法理学:法律科学(分析角度、历史角度、哲理角度、社会学角度)—美国庞德

?法理学与法哲学二分模式—德国考夫曼

?法哲学:作为法律价值的思考(应当是什么) ?法理学:关于法律本体的认识(实际是什么)

?法理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链接:公平正义

?宪法:高级法、根本法、基本法—宪政

?欧美文明,与其说起源于克里特、希腊、罗马,不如说起源于近东。因为事实上,雅利安人并没有创造什么文明,他们的文明系来自巴比伦和埃及?a威尔?¤杜兰

?《汉穆拉比法典》:抑强扶弱、教化万民、增进万民福祉(BC1762)?a?a?°这是一部合乎正义的法典,是汉穆拉比,一代贤明君主制定的---任何受压迫的,都可到正义之王来申诉,希望每一个人经由这部法典,知道什么是他的权利。?±(权利、平等、限权、罪感文化、公民权、代议制萌芽)

?希伯来国家(BC11?a?aAD1)宪法思想:

?上帝与希伯来人立约,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没有种姓制度,没有阶级区分,没有高低贵贱,确立司法公正与司法神圣。

?《摩西律法》: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盗窃、不可贪恋人的房屋、妻子、仆役。 ?(平等、限权、契约)

?希伯来法对于西方宪法的影响,很大程度上不是体现在某项宪法制度的创制上,而是它启发和丰富了西方宪法的精神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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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宪法(德古拉法、梭伦立法等)——以限制权力为主要功能,各城邦基本建立了分制

衡的政体,立法、行政、司法由不同机构和官吏来行使。

?古罗马宪法(十二表法)——着重强调了对私权的保护(古代社会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罗马共和国是一个典型兼具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优点的混合政体,其中执政官与人民的权力、元老院的权威的结合,构成一个制衡和谐的宪政体制——西塞罗

?日耳曼社会对于中世纪宪政的影响

?个人主义的自由:日耳曼人带入罗马世界的主要是个人自由的精神、对独立和个性的需要和热爱。每个个人都是他的自身、自己的行动和自己的命运的主人,只要他不损害其他个人。 ?只有的现代欧洲,人才为自己并按照自己的方式活着并谋求自己的发展,我们必须把我们文化的这个显著特征归溯到日耳曼人的风俗习惯上去。在现代的欧洲,自由的基本概念是从他的征服者那里得来的。

? ——基佐《法国文明史》

?法治和限权传统:日耳曼社会的非国家主义性质决定了习惯法的优越地位,民众大会的最终决定权体现了直接民主,同位审判体现了权利的平等对待和保护。

?普通法精神对于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功莫大焉,但从英国法的很多原则中,都可以看到日耳曼因素。

?忠诚的观念:从士制度体制了封建主义的效忠关系,类似契约的双务责任影响了近代宪政。

?中世纪西欧封建主义与近现代宪政

?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公共权力私人化下的个人效忠与土地分封)对宪政发展的意义

?契约观念:领主与封臣经过合意确定主从关系 ?法律和权利意识:契约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对权力的限制:反抗权、放弃权利以拒绝封建义务

?中世纪英格兰宪政的独特性

?诺曼征服前英格兰保持了浓厚的日耳曼因素 ?诺曼征服后:

?土地财产方面的纯粹封建制度 ?政治司法方面的强大中央王权

?(王廷分化:财政署、巡回法官、普通诉讼法院、王座法院、衡平法院、议会、咨议院、) ?治安法官:13世纪中期设立治安护卫官,1361年任命地方头面人物为治安法官,负责审理案件,维护治安。

?宪法的目的:保障人权与发展人权 ?刑法的目的:剥夺人权以惩戒犯罪

?对刑法最好的的限定是它所适用的程序 ——威尔·威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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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是连接宪法与刑法适用的惟一合法制度通道,其发展伴随人们对于正义的认识变

化而演进。

刑事法治的四大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统筹兼顾)

?理论基础与历史来源: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学说。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

?法律只应当制定严格地、明显地必需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违法行为之前制定、公布并且合法地适用的法律,任何都不受处罚。

?1801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

?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法律未规定之刑处罚之。 ?无罪推定原则(正当程序)

?来源:古罗马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9条: ?任何人在被宣判有罪之前都推定为罪。 ?1791年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

?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受死罪或不名誉罪之审判---不得强迫刑事罪犯自证其罪,亦不得示经正当法律正当法律程序使其丧失生命、自由或财产。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修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正义(纯粹正义-赌博;完全正义-切蛋糕;不完全正义-:刑事诉讼)

?结果正义——给每个人仅属于他的东西——接受公正处罚)

?程序正义——自然正义(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的诉讼案件的法官;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接受公正审判

?早期的普通法主要是程序法的规定,这形成英国重视程序法的传统。其法律被?°程序的思考?±主宰着,实体法规则的形成晚于程序法规则,实体法?°隐蔽于程序法的缝隙之中。?±受英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法律传统的影响,人们一般特别重视法律程序,相信?°正义先于事实?±、?°程序先于权利?±。

?英美程序正义观念的发展源于三方面的原因。陪审裁判以及作为其前提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先例拘束原则;衡平法的发展。

?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所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点至关重要。

?刑事正当程序的产生(程序优先)

?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

?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逮捕、监禁、流放、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英国议会于1352年和1354年的两个法令都规定:?°从此以后,应该确立和稳定这样一种秩序:不得仅仅根据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提议而拘捕任何人;如果未经适当的辩护,或者未按普通法的程序进行审理,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如果有违反这一规定的判决,要一律宣布无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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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纠正。?±

?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第4条

?任何人非经法律正当程序之审判,不论身份与社会地位如何,皆不得将其驱逐出国或强迫其离开住所,也不得予以逮捕、拘禁,或取消其继承权、或剥夺生命。

?1679年《人身保护法》则规定:没有法庭的逮捕令,不得拘役和羁押任何人;被逮捕的臣民及其亲友均可向法院或法官申请人身保护令;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役已保释的人犯;英国的臣民不得被送至海外领地拘禁。

?美国1791年人权法案《联邦宪法修正案》

?第4条: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令状。

?第5条: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第6条: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享受下列权利:由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公开审判,接受告发事件之性质与理由的通知,准予与对方的证人对质,应以强制手续取得对于本人有利的证据,并受辩护人辩护之助。

?1、1914年的威克斯案件(排除规则) ?2、1961年的马普案件

?3、1966年的米兰达案件(沉默权规则) ?4、1981年的欣克利案件

?5、1994年的辛普森案件(世纪大案)

?刑事诉讼法仅是惩罚犯罪的工具(实体优先)

?1、1948年的德塞耶案件

?2、1873年晚清杨乃武案件 ?3、1998年云南杜培武杀人案 ?4、2003年辽宁刘涌杀人案 ?5、2005年湖北佘祥林杀妻案

?程序与实体何以并重?

?刑事正当程序乃正义之前提,法治之根基,人权之最低保障。最低限度正义(最低限度人权保障)——国际准则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因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2月5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0月20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7月6日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当庭释放。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7日判决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毁坏财物,非法经营,行贿,非法持有枪支,妨害公务等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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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2日上午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判处刘涌死刑。宣判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当日对刘涌执行了死刑。

?佘祥林:

?我是被刑讯逼供的!

??°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再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能不挨打吗?挨得轻还不算呢。刚开始是审讯时打,再后来是挨打挨得多了,也就不知在哪儿打的了。现在我一身都是病,视力也不行了,腰、腿、胳膊都是伤。?-

?\佘祥林,前系湖北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称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据此,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之后,佘祥林进入沙洋监狱服刑,其前后被关押时间已达11年之久。

?\然而,今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现身。?°已死?±老婆神秘复活,一桩弥天冤案由此被揭开?-?-

?权利法案的大多数条款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不是毫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的区别。

?

?公正的程序犹如自由的契约,在资本主义新秩序的形成和构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权利不是社会的一套特殊安排而是一系列解决冲突的程序,这个认识后来成为许多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观念。

?中国、印度、伊斯兰法地区以及所有理性的立法与理性的审判没有取得胜利的地方,都有这样一个命题—专横破坏着国法。 刑事诉讼法学的课程体系 ?一、绪论部分

?二、总论部分

?三、程序论部分

?四、刑事司法国际准则 绪论部分:

一、诉讼与刑事诉讼(性质、价值、目的、任务、功能、历史)

二、刑事诉讼法(性质、价值、目的、任务、作用、历史)

总论部分:

?基本理念(实体正义、程序正义、诉讼人权)

?基本范畴(目的、价值、结构、职能、主体、客体、行为、阶段)

?基本原则(程序法定、无罪推定、司法独立、审判中立、司法审查、控辩平等、程序参与、有效辩护、程序公开、诉讼及时、禁止强迫自证有罪、一事不再理、相应性原则)

?基本制度(管辖制度、回避制度、辩护与代理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附带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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