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听与验诸证信后,仍然:事状犹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拷满不承,取保放之,后反
拷告发人。
?《唐律疏议》在名例中规定五刑、十恶、八议等刑事诉讼原则,在捕亡、斗讼、断狱规定诉讼制度,程序周全集前代之大成。
?一、审判组织: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州、郡、县三级 ?二、告诉制度(犯罪告发与亲亲相隐)
?三、强制措施(逮捕、囚禁、追摄、勾问、保候)
?四、证据制度(证人证言、物证、勘验检查笔录、书证、被告人供述) ?五、庭审制度(独审、会审、回避、对讯、讯杖、上诉)
?六、死刑程序(唐后确立复奏制度,明后确立秋审与朝审制度) 中国纠问式诉讼与欧洲比较 ?区别:
?从起源上,大大早于欧洲
?从时间上,远远长于欧洲大陆国家 ?从消亡上,原因不同于欧洲大陆
?从内部结构上,权力与权利构成有所差别
?原因:
?政治体制与纠问式诉讼(政治的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响、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恐怖的目的是平静。)
?生产方式与纠问式诉讼(治水社会、小农意识)
?儒教与纠问式诉讼(无讼,温、顺、恭、俭、让) 清末刑事诉讼改革
?职权分离原则与不告不理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不间断审理原则
?令状原则限制刑讯,据众证定罪 ?辩护制度
中央苏区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形成 ?审检合一
?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废止刑讯逼供,重视证证据收集 ?公开审判
?群众参与审判
?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1979年刑诉法?a?a强职权主义典型 ?控诉职权强大
?被告人主体地位弱化
?审判权的泛行政化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确立未经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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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人民检察院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改善辩护制度 ?改革庭审方式 ?完善强制措施
第三讲 刑事诉讼基础理论 ?一、刑事诉讼目的论
?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目的
?传统刑事诉讼目的的片面化
?现代刑事诉讼目的的复合化
?目的:指那种通过意识、观念的中介被自觉地意识到了活动对行动所指向的对象和结果。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立法者预先设定的、进行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指以观念的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控制犯罪与正当程序(美国) ?正当程序与实体真实(日本)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中国) ?消解冲突与实施政策的协调统一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作为解决国家与个人之间严重冲突的法律机制,必然关涉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因为它是以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刑事司法活动,是以限制和剥夺犯罪人的基本人权为直接目标的国家惩罚行为,通过对罪犯的必要惩戒达到消除其再犯可能性,并警示社会潜在犯罪人以保障社会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为目的。但是,社会是由所有公民个人组成的共同体,每个人的基本人权保障又构成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内涵,个人基本人权被侵犯将直接危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同时,个人人权本身就是所有法律制度的最高目的和最终价值取向,维护社会秩序是必要的,但不得随意剥夺公民个人人权。国际公认的原则是不得以牺牲司法公正或威胁基本人权为代价来控制犯罪或建立秩序。
?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活动作为严重冲突的法律解决机制与社会控制机制,发现实体真实是它最直接的价值目标。同时,获得事实的诉讼证明过程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即体现正当程序的原则,保障程序参与者特别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正当程序设置的意义更多的不在于实现实体真实,而在于通过程序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司法权的非法侵犯,在于保证刑事诉讼在公平而合理的时空限度内得到有效地解决。由此决定了刑事诉讼的两项价值目标:发现真实与正当程序都不能仅仅强调一项而忽视另一项乃至选择一项而抛弃另一项。
?解决纷争与实施政策
?刑事政策是争对犯罪的防范系统工程及整体应对方案,刑事司法是根据法律程序解决刑事案件的具体诉讼活动。刑事诉讼的持续运作本身就是实施刑事政策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政策实施不可能离开刑事诉讼这种严重冲突解决的法律机制而独立地自动实现。具体到涉及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与为此而建立并持续运作的刑事诉讼运行机制的关系上,就应当遵循法律内在价值要求与基本规律,通过法律程序的理性运作最终实现解决冲突的法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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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目的实现就意味着国家刑事政策得到贯彻和执行,从而实现解决纷争与实施政策的协调统一。
?
?出于对国家政治功能的过分夸张和对绝对安全与绝对秩序的过度追求,很难克服一种将刑事政策简单等同于严厉惩治犯罪一整套策略的单向思维。刑事政策定义为与犯罪作斗争的策略、手段和措施,并不等于它仅仅只有打击和惩罚犯罪的策略和手段,实际包含着公正司法与有效解决严重刑事争端等多元诉求。在仅仅强调打击犯罪的片面刑事政策指引下,可能直接将刑事诉讼定位于行使国家刑罚权,通过刑事诉讼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活动的思想。这种思想又与严刑峻罚统治的惯性思维联系起来,结果是刑事诉讼就成为了惩罚犯罪的工具和载体,其目的也简单化约为查明犯罪事实,适用刑法以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尽管发现真实并施加行为人应得的惩罚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目的,绝不表示刑事诉讼容许以不择手段、不问是非及不计代价的方法来发现真实,因为现代国家的刑事诉讼同时追求其他目的,尤其是合乎法治国基准的诉讼程序。
? ——林钰雄
?与纯科学不同,法律的目的并不在于发现真相,并不在于发现全部真相,并不纯粹在于发现真相。这不但代价过高,而且往往与解决争执的目的不沾边。 ? ——贝勒斯
?刑事诉讼目的(司法):
?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消解严重冲突
?刑事诉讼法目的(立法):
? 通过创制刑事正当程序以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协调平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平衡;自由与安全的平衡;个人权利与公共秩序的平衡)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本规则旨在为正确处理每一起刑事诉讼提供规定,以保证简化诉讼,公正司法,避免不必要的费用和延缓。
?日本刑事诉讼法:本法以在刑事案件上,于维护公共福利与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同时,明确案件的事实真相,正当而迅速地适用刑罚令为目的。
?二、刑事诉讼价值论
?刑事诉讼价值与刑事诉讼法价值
传统刑事诉讼价值的非平衡态
?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的平衡态
?价值:值得人们追求的善,通常区分为作为方法的善与作为目的的善,即工具价值与固有价值。具体包括:价值观念、价值标准、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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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程序在设计和运作中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及所体现的基本价值标准。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论:实体法的唯一正当目的,是最大地增加最大多数人的幸福;程序法的
唯一正当目的,则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
? ——边沁
?相对工具主义程序论:刑事程序包含着非工具主义目标:其一为无辜者不受定罪的权利,二为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 ——德沃金
?程序本位主义论:正义先于真实;刑事程序的真正价值在于能够给予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提供一种确保被告人与裁判者通过协商、对话和争辩而共同制作裁判的场合,使被告人通过积极有效的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而保持一种道德主体地位。 ? ——达夫
?内在价值:程序本身符合正义要求
?外在价值:程序因具备产生公正结果的能力而具有工具性 ?经济效益价值:程序符合经济效益的——陈瑞华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功能或作用)
?工具价值: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
?内在价值:规制国家权力运作,限制刑法的具体适用。
?判断程序是否公正的两项原则:
?自然正义原则: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实体性正当程序:任何一项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反复无常的,而应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等基本理念。
?程序性正当程序: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
?任何权益受到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知控诉性质和理由,---合理的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等都体现在“程序性正当程序”之中。 ——布莱克法律词典
?消极正义性理论——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
?程序参与原则: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制作过程 ?中立原则: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
?程序对等原则:受到平等对待(机会、关注) ?程序理性原则:程序运作符合理性要求 ?程序自治原则:裁判应从法庭审判中形成 ?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及时产生最终裁判
?程序公正的独立意义:有助于使那些受法庭裁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人真正拥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其人格尊严及内在价值得到承认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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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第14条第三项: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
◆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 ◆有相当的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 ◆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
◆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
◆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有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
◆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帮助; ◆不被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对每个人固有人格尊严及平等权利的确认是实现世界自由、正义及和平的基础。
?我国刑事诉讼法存在否定程序内在价值表现
?对刑事司法官员严重违犯法律程序但不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行为没能规定有效的制约方式;
?对侵犯被告人、被害人等与裁判结果有关直接利益牵连的重要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这种侵犯又不足以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行为不作任何有效的法律制裁;
?三、刑事诉讼构造论
?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含义
?传统刑事诉讼构造的线形化
?现代刑事诉讼构造的立体化
?构造及结构:结构指各个组成部分的搭配、排列;构造指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及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
?传统刑事诉讼构造与现代刑事诉讼构造
?纵向构造(整个诉讼过程)
?刑事程序的侦控构造
?侦控结合模式:检察官主导侦查、公诉程序,检察机关与司法警察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
?侦控分立模式:侦查与起诉分别由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两者之间相对独立,互不隶属,检察机关无权指挥警察机关侦查工作的模式。
?混合模式:绝大部分案件由司法警察职员进行侦查,但检察官在侦查方面拥有主导权,可以从公诉角度对司法警察职员给予指挥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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