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课件(7)

2018-12-27 20:08

?检法相互配合违背了刑事诉讼的本质

?检法相互制约违背了审判中心主义

?缺位:配合制约原则下的警法关系

?条块分割、侦审阻断切断了警法之间的任何联系 ?▲(八)检察监督原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特有原则,贯穿刑事诉讼始终,但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因而

从应然角度来说,不属基本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有: ?(一)立案监督。 ?(二)侦查监督。

?1.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是必须查明的法定内容之一。 ?(三)审判监督。

?(四)执行监督。执行监督具体包括: ?(1)死刑立即执行时,临场监督。 ?(2)对监外执行的监督。 ?(3)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起源于欧洲对纠问式诉讼的反动,被称为“革命之子”。

?检察官的历史使命在于守护法治,确保诉讼机制的公正性,从而决定了现代刑事诉讼基本格局

?该原则与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原理相悖 ?该原则与诉讼职能区分理论相悖

?法律监督与检察机关享有监督权不应等同

?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发源地,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首创者法国并列为世界上最早建立检察制度的两个国家。而英国检察制度从萌芽到确立,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过程,其曲折性、渐进性、连续性是包括法国在内的其他任何国家所不可比拟的。 ?英国检察史前时代的三种起诉形态:

?个人自诉、十户区起诉、大陪审团起诉(国王诉讼)

?英国检察机构萌芽于中世纪的皇家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近代初期的财政部律师。

?1253年劳伦斯·德尔·布朗克出任第一位国王诉讼代理人,定期为国王提供法律咨询。(任何刑事犯罪都被看作是对国王的侵犯)

?1315年首次出现正式任命国王代理人记载,国王任命专门代表在巡回法院和王座法院中替国王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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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年爱德华四世在新任国王代理人人约翰哈伯特的委任状中,正式称其为英格兰的总检察

长(Attorney-General)

?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出身职业律师,专司皇家法律事务,其主要职责之一是作为王室法律代表,并以国王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进行法庭辩护。

?检察官参与刑事诉讼运作端倪于14世纪的法国。在13世纪以前,法国对所有犯罪行为的追诉均由私人进行,即由被害人本人或其家属。或其家臣执行。当国王及贵族的受到侵害时,可雇佣procureur,即检察官或国王代理人,代替他们追诉。

?尔后随着王权扩张,国王利益由财产利益逐步扩张为治安利益,刑事诉讼程序由私人追诉蜕变为国家职权追诉,国王代理人正式取得官吏资格,其职权也随之扩张到检举、追诉有害于社会稳定的所有犯罪。

?1670年路易十四颁布敕令,规定在最高审判机关中设检察官,称总检察官;在其他各级审判机关设检察官和辅助检察官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全面规定检察官职权 检察官制度创设之目的

?1、创设检察官制度的主要目的,乃废除当时的纠问制度,确立诉讼上的权力分立原则。

?2、创设检察官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在于受严格法律训练及法律拘束之公正客观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

?3、欧陆德国法系设置检察官还有另一项重要法治国功能,守护法律,使客观的法意旨贯通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而所谓的客观法意旨,除了追诉犯罪之外,更重要的是保障民权。

?列宁的大监督理论:

?突出和强化检察机关在国家司法体制甚至社生活中的作用和影响。其一,基于保障社会主义国家法制统一性,将检察机关定位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专职专责,不执行任何行政职能,受中央垂直领导,行使中央检察权)其二,基于国家全面调控社会生活的需要,强调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监督权。(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我们允许的只是国家资本主义------)

?1937-1938年苏联的大清洗开创了人类历史上不曾有过的先例:一个政党将自己一半的成员逮捕,一个政权将自己多数的上层成员处决,一支军队的军官团在和平时期几乎被全部消灭,一个国家的公民看到门外有汽车停下就怀疑自己将被逮捕 。它是苏联历史上最恐怖、最黑暗的时期,它的灾难原因今天才开始被总结,它留下的历史苦果,全苏联国民都早已品尝,且远未结束。

像检察官一样控诉自己的罪犯

?莫斯科大审判是大清洗中最具代表性的场景,而莫斯科审判最令人瞠目的,是这种只有罪犯口供而无任何物证的审判,居然是公开进行的,而且邀请了西方记者、外交使团和独立观察人士前去旁听。苏联有邀请西方记者参加政治审判的经验,1930年12月7日“工业党”案开庭,大批外国记者出席了为期两周的公开审判。

?西方人看到了只有社会主义苏联才会出现的不可思议场景:所有被告,没有一个人为自己辩护,他们一上庭就主动控诉自己的罪恶,把自己描述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魔鬼,被告们一致要求枪毙自己,最后,他们都用最美好的词汇赞美斯大林同志。

?前政治局委员加米涅夫最后说:“不管对我作出什么样的判决,我都认为判决是公正的。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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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向后看,要勇往直前,和人民一起跟着斯大林走。”

?财政部人民委员格林科说:“对于党和人民的信任,我的报答是像黑夜一样卑污的背叛,背叛了党、祖国、斯大林……我敢说,我因我们恶毒的阴谋被揭露而感到高兴”。

?前政治局委员布哈林说:“我向国家、向党、向全体人民下跪。”

? 2008年10月30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前往莫科南郊\布托沃射击场\的大清洗纪念地,悼念死于斯大林大清洗的遇难者。普京是对大清洗历史正式表态的第一位国家元首。普京曾负责的联邦安全局,其前身便是斯大林统治时期的克格勃,它正是大清洗的最重要执行者。

?“这样的悲剧在人类历史上曾反复上演,其原因是那些看似吸引人的空洞理想被置于人类的基本价值观——珍视生命、人权和自由之上。”

? ——俄罗斯总统普京

?普京:“现在终于等到了所有人都认识到这是场民族悲剧的时刻,我们应永远铭记这一历史教训并使之不再重演,这是所有人的责任。”

?普京说:“我们所有的人都应当记住这一历史悲剧,但不是悲剧本身。之所以需要纪念,是因为我们应该清楚,为了国家发展和进步,选择更有效的道路需要政治上的争论,需要大辩论,需要交换意见和斗争,但所有这些都应该是建设性的,而不是具有破坏性的。”

?(九)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较具体的制度,不属于原则。)

?(十)两审终审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内容很简单、具体,算不上基本原则。)

?(十一)审判公开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属于原则,但局限于审判阶段且配套制度需要完善。)

?(十二)被告方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宪法125条、刑事诉讼法11条都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重要原则,辩护权属于基本人权。)

?(十三)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又称法院统一定罪权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有争议。)

?(十四)陪审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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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属于具体制度)

?(十五)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其他国家通常叫人权保障原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十六)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追究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属于具体制度,算不上基本原则。)

?(十七)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算不上基本原则。)

?(十八)国际司法协助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算不上基本原则。) 刑事辩护制度

法学院刑事诉讼法教研室 张能全博士/副教授 TEL:13983193318

EMAIL:znq3318@sina.com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生态 ?人民法院大闹独立

?人民检察院死守阵地

?司法行政机关大揽权力

?公安机关坐收渔利

?律师在低声哭泣

?法律职业化是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西方法律传统中无法割裂的一个重要部分,西方法律传统被视为法律理性化、法律实践职业化、法律职业阶层的形成和司法专门化的一个齐头并进、互相推进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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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罗德·伯尔曼

?法律职业以及相伴随的法律教育被视为西方文明的特殊象征 ? ?a?a马克斯?¤韦伯

?法律秩序的产生是与现代欧洲自由主义社会的形成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政治与行政的分

离,另一方面,政治与审判的分离不仅构成立宪的奠基石,而且还成为政治思想中的一个指导原则。自由主义国家中存在着一套独立的法律准则,一种专业化的法律机构体系,一种明确表述的法律理论传统及具有自己相对独特的观点、利益和理想的法律职业集团。

?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P51

?法律职业:受过专门训练的从事司法活动和系统阐述法律的职业法律工作者。

?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在英美国家设定为律师共同体,法官、检察官都从律师队伍中产生;在大陆国家则区分为法官、律师和检察官阶层。

?法律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

?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刑事诉讼的进化历史也可以说是辩护权发展的历史

?反抗权:刑事辩护制度的社会心理学基础

?参与权:刑事辩护制度的政治基础

?辩证法:刑事辩护制度的认识论基础

?基本人权: 刑事辩护制度的价值论基础 一、外国律师辩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希腊人对普通公民的推理能力的信赖以及法庭的公众特性阻碍了职业阶层的出现(辩护是一种披着正义外衣的恶劣技艺?a?a柏拉图)

?(一)三个发展阶段

?1.起源于古罗马帝国时期。

?公元前奴隶制罗马共和国时期,出现了“保护人”制度。公元1世纪前后,罗马共和国向罗马帝国演变,社会冲突加剧,矛盾尖锐,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

?一些贵族和平民学习法律,出现法学家阶层,他们解答当事人问题,代理诉讼。 ?后来,罗马皇帝以诏令形式确立代理制度,律师制度正式确立。

?罗马皇帝对辩护律师的评价:

?“那些消解诉讼中产生的疑问并以其常在公共和私人事务中进行的辩护帮助他人避免错误、帮助疲惫者恢复精力的律师,为人类提供的帮助不亚于那些以战斗和负伤拯救祖国和父母的人。因此,对于我们的帝国来说,我们不仅把身披盔甲,手持剑盾奋战的人视为战士,同样认为律师也是战士,因为那些受托捍卫荣誉之声,保护忧虑者的希望、生活和后代的诉讼辩护人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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