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的控审构造
?非案卷移送式构造: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只向法院移送起诉书,有关案件的其他证据材料留
待法庭审判时由控辩双方向法官出示,法官负责法庭审判,控审职能完全分离的一种程序结构。
?案卷移送式构造: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不仅递交起诉书,而且同时向法院移送证据材料和全部卷宗,法官在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开庭审判,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部分重叠的一种程序结构。
?横向构造(诉讼具体阶段)
?侦查程序构造:弹劾式、纠问式、诉讼式
?普遍趋势:裁判与侦查职能分离;法官对侦查活动进行司法审查
?审判程序构造:
?当事人主义审判构造(当事人主导程序) ?职权主义审判构造(法官主导程序)
?弹劾式侦查观:侦查的目的是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双方独立为审判进行准备。
?纠问式侦查观:把侦查作为以查明实体真实为目的的官方调查活动。
?诉讼式侦查观:侦查程序是由第一位的侦查机关即司法警察职员、犯罪嫌疑及其被告人以检察官为顶点而形成的三方组合关系,呈现诉讼式构造。
?大陆法系传统侦查构造的基本特征:
?侦查程序的预审裁判性 ?侦查权力的法定性和集中性 ?侦查过程的官方单方面调查性
?大陆法系侦查构造的发展变化:
?预审职能的司法化及其对侦查构造的影响 ?被追诉者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 ?检察官和司法警察的侦查权力不断扩大 ?侦查权力法律控制的必要性增强
?英美法系侦查构造的基本特征:
?侦查程序的审判准备性
?侦查权力的裁量性和分散性
?当事人主义的双向调查性
?四、刑事诉讼职能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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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含义
?传统刑事诉讼职能的混同
?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分立
?职能:人、事物、机构应有的作用和功能。
?刑事诉讼职能:指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诉讼主体在诉讼角色、功能和作用方面的分工。 ?诉讼职能区分是现代诉讼制度的根本标志
?诉讼职能的背后存在着诉讼主体的利益机制 ?诉讼职能决定着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
?诉讼职能制约着诉讼主体行为的性质与方向
?现代刑事诉讼职能区分基本要求
?控诉、辩护与裁判诉讼职能必须由三方独立的诉讼主体分别承担
?任何诉讼主体不得通过实施诉讼行为,承担或协助承担其他诉讼主体的诉讼职能 ?诉讼主体不得被迫实施与自己应承担的诉讼职能相冲突的诉讼行为 ?诉讼主体一般不得实施其他不利于其诉讼利益和目标实现的诉讼行为
?诉讼职能区分的理论基础:
?权力分立理论
?刑事被告人主体理论(自主选择、自由意志、人格尊严、人道待遇)
?在历史上,被告人的诉讼角色经历了从仅仅一种诉讼客体到一种能够积极参与和影响程序进程的刑事诉讼主体的变化。由于拥有了逐渐增多的权利保障,而其中每一项权利的范围又不断扩大,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的角色也同时得到了巩固。
?心理学理论基础
?认识论基础
?社会世界的最终成分乃是个人,这些个人或多或少适当地依据其倾向及其对情景的理解而互动。每一复杂的社会情景、制度或事件,乃是诸个体以及诸个体倾向、情景、信念、物理资源和环境的一个特定逻辑结果。—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
?个人主义三命题:
?所有价值观都是以人为中心的,也就是由人来体验的;个人是目的本身,具有最高的价值,社会只是个人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相反;在某种意义上说,所有的人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的表述正如康德所说,是任何人都不能被当作其他人福利的手段。
?五、刑事诉讼客体论
?刑事诉讼客体: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具体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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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素:涉嫌犯罪的人;待判定的犯罪事实
?明确诉讼客体的法律意义:
?确定审判范围
?防止重复追诉和审判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 ?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以审判或惩罚。
?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受到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
?《欧洲人权公约》第7号议定书第4条:任何人不得在同一国家司法权限内对于依照该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对已被最后判定无罪或有罪的判决而再次受到刑事程序的判决或惩罚。
?诉讼客体的确定标准:
?单一性:刑事案件为单纯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案件,对此案件,只能行使一个刑罚权,进行一次裁判如经判决确定,不能重新作为诉讼客体。
?同一性:起诉和审判的案件和不同诉讼中的案件是否在被告人和犯罪事实上都是同一个。审判刑事案件,不能超出起诉案件同一的范围,同一案件在一事不再理原则下,不能重复进行审判。
?六、刑事诉讼阶段论
?刑事诉讼阶段:刑事诉讼过程 ?中按顺序进行的相对独立而又 ?互相联系的各个部分。
?传统刑事诉讼阶段的模糊化
?现代刑事诉讼阶段的明确化
?七、刑事诉讼主体论
?刑事诉讼主体:指构成严格 ?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所不可缺少 ?的、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国家 ?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传统刑事诉讼主体的单一化
?现代刑事诉讼主体的多元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体 刑事诉讼中的控诉权主体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1983)、军队保卫部门(1993)、监狱(1994)
?公安机关的体制与职权:双重领导;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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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控诉权主体二:人民检察院 ?性质: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危系于一半 公安局长权力大升级
?从2003年开始,根据2003年中央13号文件,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进入地方党政班子。截止目前,已经有一半的县级公安局长担任地方政府副职,除港澳台以外的29个省级行政区,已有11名由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长。公安局长的权力,上升到历史高峰。 ?
?1949年10月30日,周恩来在接见参加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的公安干部们说:“军队与保卫部门是政权的两个主要支柱。你们是国家安危,系于一半。国家安危你们担负了一半的责任,军队是备而不用的,你们是天天要用的。”次日,新中国公安部成立,随后各地公安机关逐步建立。“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成为全国公安干部的座右铭。
?从新中国成立到2002年,公安首脑一直以各级政府的部门负责人身份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只有少数地方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兼任过当地的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或者政府副职。但这样的情况在2002年底后出现了变化,随着公安部长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国务委员兼任后,2003年的中央13号文件决定: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进入地方党政班子。在2003 年11月21日到23日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后,这一决定在各省、市、自治区开始推动实施。这次会议被公安系统简称为“二十公”会议,被视为中国公安正规化的开始。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和部署,全国公安局长进入了大规模升格时代。
?到2008年10月,全国除港、澳、台外的29个省、市、自治区的公安厅(局)长已经有11名由省级党委常委 、政法委书记兼任,3名由副省长兼任,2名由省政协副主席兼任,7名由省长助理兼任,也就是说已经有23个省、市、自 治区的公安厅(局)长已经升为副省级。其中上海市、山东省、河北省、福建省此前的公安厅(局)长由省级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现调整为由市长助理或省长助理担任。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超过一半的县级公安局局长已经“进班子”。 纵观各地情况,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由省、市、自治区的组织部门和公安厅(局)在下属市、县推动公安局长的升格工作。升格后的公安局长更多的是两种模式:有的任党委常委(或兼政法委书记);有的进入当地政府班子,担任政府的行政副职或首长助理。
?体制:双重领导,内设检察委员会
?职权:立案权、侦查权、起诉权、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
?刑事诉讼中的裁判主体:人民法院
?性质: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体制:审级监督
?审判组织: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人
当事人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被告人、单位被害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 重庆打黑案辩护律师身陷“造假门”
?2009年12月13日,被重庆“黑老大”龚刚模的家人聘为辩护律师的李庄,因为龚刚模的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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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察机关批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此案引发了法学界围绕辩护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风险的热议,一位律师甚至套用律师界的流行语说:选职业最好不要做律师,做律师最好不要打官司,打官司最好不要接刑事案,接刑事案最好不要取证!
?辩护律师的风险及陷阱
?一:来自于被告人和委托人对律师的检举揭发。 ?二:反映被告人被刑讯逼供。 ?三:指使和支持被告人改变口供。 ?四:会见时向被告人宣读案件材料。 ?五:会见被监控和监视。
?六:调查取证时被指控为作伪证和妨害证人作证。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法学院刑事诉讼法教研室 张能全博士/副教授 TEL:13983193318
EMAIL:znq3318@sina.com 第一节 基本概念
原则: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
法律的基本原理或者规则;作为其他原理或者规则的基础和源泉的综合性的原理或者规则;关于行为、程序或者法律决定的已经固定的原理。原则是被清楚的规定的,除非一个更加清楚的原则的规定,不能加以证明或者推翻。原则是某一门学科的核心部分。
?刑事诉讼原则: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与目的之要求,而作为刑事诉讼具体制度、规则、程序之基础和依据并对刑事诉讼具有指导或者规范作用的,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特征:
?应当是刑事诉讼规律和原理的体现 ?必然反映刑事诉讼的人文理念及精神
?是刑事诉讼具体制度、规则、程序的基础和依据
?刑事诉讼原则和地位与价值
?刑事诉讼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中介地位;
?刑事诉讼原则是联结刑事诉讼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与具体诉讼制度、程序的桥梁;
?刑事诉讼原则是联结刑事诉讼原理与刑事诉讼具体法律规定的纽带。
?刑事诉讼原则体系的层次
?具有全局性影响的刑事诉讼原则:程序法定、司法审查、司法独立、无罪推定、国家追诉、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程序参与、有效辩护、强制性措施限制适用与适度、诉讼公开、诉讼及时、一事不再理;
?涉及诉讼职能的基础性原则: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不告不理、证据裁判、自由心证、令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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