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独立原则的保障机制
一、保障法官身份独立的规则(资质、身份保障)
?法官的任命由法院成员和法律专家参与进行 ?法院职位的取得由法院决定
?对法官职务的提升应当由法官参与进行
?对法官职务的调任应由司法机构决定(本人同意) ?法官的任职原则上应为终身制(直至退休)
?法官的薪俸应得到适当保障(与地位/尊严相适应)
?对法官的惩戒和免职应由法官参与,并依公正程序进行(立法机关通过弹劾程序)
?从18世纪中叶起,英国政府开始认识到经济独立对于保障执法与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于
1759、1779、1799、1809年连续提高法官工资,到1825年法官年薪平均达到5500英镑。此后法官在英国公职系列中一直名列高薪阶层之首。20世纪80年代时,英国大法官年薪为5.93万英镑(首相为4.9万英镑),巡回法院法官年薪为4.3万英镑,高等法院法官年薪为6.5万英镑,上诉法院法官年薪为7.15万英镑。到1996年,高级法官年薪突破10万英镑大关,首席大法官为12.7万英镑,上诉法院法官为11.3万英镑。
?英国上诉法院法官布鲁克指出,近代以来英国法官的独立性主要建立在以下四个前提条件的基础之上:
?1、法官独立于行政和立法之外,不介入任何政治争论;
?2、除了年龄和健康原因外,只能根据议会两院的请求才能罢免法官;
?3、法官有免于被起诉的特权,即不得对法官在履行职责时的任何言行提起诉讼; ?4、法官享有高额固定工资,无经济后顾之忧,以避免或减少司法腐败的危险。
?1975年丹宁勋爵在西罗斯诉莫尔一案中指出:对于法官在行使其司法权力时的任何言行都不能提起诉讼。法官的言论受到一项绝对特权的保护。他发出的命令,作出的判决,不能成为反对他的诉讼内容,无论他的错误多么严重,他是多么无知,或中受到嫉妒、仇恨、偏见的影响多么巨大。总之,不管他如何不怀好意,都不能被起诉。其理由不单是因为法官享有犯错误、做错事的特权,更因为这样可以保证法官毫无畏惧、完全独立地履行其职责。
二、确保法院集体独立的规则(资源保障)
?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其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
?法院层次上的司法行政属于内部日常行政事务(案件分配/开庭事务/数据统计)
?中心层次上的司法行政涉及整个法院系统正常运转的事务应主要由司法机构进行(人员编制/经费预算/设施配备)
三、保障内部司法独立的规则
?法官在制作司法裁判方面免受其同事或上级法院的干预
?法官的审判过程免受其同事或上级法院的干预
?法官的任职条件的改变及其升职、调转、惩戒、免职等事项不应由法院内部行政领导或上级直接控制和操纵,而应由专门机构依公正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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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官的司法行为准则
?限制性规则旨在调整法官的活动范围(不得从事或参与政治活动,在政府中担任行政职务、
在立法机关中任职、在政党中任职;不得从事或参与商业活动;不得担任开业律师)
?特权性规则旨在避免使法官因执行司法审判职能而处于不利地位或陷入不利境地
五、保障审判独立的程序规则
?管辖制度
?回避制度
?合议制度与陪审制度
?起诉一本、审前与审判法官分离、证据调查受严格约束?a?a消极中立程序保证
?我国司法独立原则的制度评价及其改革思路:
?我国所实行的审判独立不包含法官实质独立
?我国所实行的审判独立不包含内部司法独立
?我国法院的集体独立未能得到保障
?我国没有建立最低限度的法官司法行为准则
?【个案1】近年来,四川绵阳市级法院发挥复转军人作用取得明显成效。全院干警中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占总数的45%,中层以上干部中转业干部和复转军人占59%。这些同志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学习,勤奋工作,为法院建设和各项工作做出了显著的成绩(RFB93212)
?【个案1】1984年夏,当了4年城关镇党委书记的赵博理挑起了灵宝县法院院长的重任---为了筹集建设资金,赵博理走到哪里,就把工作做到哪里。县里换了四任书记,三任县长,他都不厌其烦地前去请示汇报,使每一任领导都对法院工作予以重视和支持。几年来,县财政为法院办公楼、审判庭拨款109万元,乡镇为法庭筹资104万元。(RFB93521)
?五、比例性原则
?又称相应性原则,是指刑事追究措施,特别是侵犯基本权利的措施在其种类上、轻重上,必须要与所追究的犯罪行为相适应。
?适当:刑事追究措施的种类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适度:强调刑事追究措施的合理性与节制性,要求刑事追究实施的程度或力度应当与社会危害性保持一致,应当注意不要过度侵犯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比例原则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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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当性原则要求每项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必要性原则要求每项强制措施对公民损害的程度降到最低程度
?相称性原则每项强制措施要求强制措施对公民的损害不能大于所追求的公共利益
?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3条:在预审阶段,无罪推定要求在一切强制措施有关的活动中适用比例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必须使政府干预刑事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严重程度与限制的代替措施的目的存在合理关系。这一点应推动立法者把审前羁押的代替性措施置于首位,审前羁押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视为例外情况。
?1979年执法人员守则2条: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尊重并保护人的尊严,并且维护每个人的人权;第3条:执法人员只有在绝对必要时才能使用武器,而且不得走出执行职务所必需的范围。
?适当与适度:比例性原则的双重要求
?强制措施的配置必须适当 ?实行起诉便宜主义
?设立简易程序和未成年人审判程序 ?尊重被告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 ?使用武力不应超过必要限度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六、控辩平等原则
? 基于公平正义要求,刑事诉讼应当对控辩双方进行平等武装,赋予双方对等的攻防手段,以使双方能够展开平等有效的攻防对抗,推动诉讼进展(立法要求);法官对于控辩双方应当加以平等保护,给予双方参与诉讼的同等机会,法官的判决必须在充分关注控辩双方的意见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司法要求)
?(一)平等武装
? 刑事诉讼法应当为控辩双方提供对等的攻防手段,这就要求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院和被告人对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使控辩双方能够真正平等、有效地参与诉讼,促进纠纷的解决。
?控诉权与应诉权,本质上都是一种诉权,即请求法院对纠纷予以裁判的权利。
?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的特殊制度设置: ?1、无罪推定
?2、控方在庭前单开示证据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关于公正审判和补救权利宣言》指出:
?公正的审判要求在程序中尊重双方当事人平等武装原则。在刑事程序中,平等武装原则要求在被告人与检察官之间实现下列程序上的平等: ?1、控辩双方有权在相同的时间内出示证据;
?2、控辩双方的证人在所有程序事项上应受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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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应被用来指控被告人或其他任何涉讼之人。
?(二)平等保护
? 裁判者在诉讼中保持客观中立、不偏不倚地对待控辩双方,对双方加以平等保护。亦即:
裁判者在诉讼中应当尽力抑制自己的偏见,并给予双方平等参与诉讼的机会,对于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供的意见和证据,法官应当加以同等的关注和评断,并要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之上才能形成最后的判决。
?1、给予双方同等的机会
?2、对于双方意见给予同等的关注
七、有效辩护原则
八、诉讼及时原则
九、不告不理原则
十、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十一、控审分离原则
十二、审判中立原则
十三、诉讼参与原则
第三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2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属于原则,但内容单薄)
?(二)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全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1款:“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属于原则,但职权需要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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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属于原则,但内容不合理)
?(四)依靠群众原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不属于原则)
?(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重要原则,不科学:以证据为根据)
?(六)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属于原则,但落实方面有问题)
?▲(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法律依据
?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正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正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相互配合:协调一致,通力合作
?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平衡
?制约具体表现:立案权、逮捕权、侦查权、不起诉权、法律监督权
?(该原则违反刑事诉讼规律,应当予以改造) 一、错位:配合制约原则下的检警关系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控制能力不足,不能主导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导致检控力量减损,诉讼效率降低。
配合制约模式下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平等关系导致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缺乏外部制约,非法治化现象严重。
?扭曲:配合制约原则下的检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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