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课件(8)

2018-12-27 20:08

战斗。”

?2.衰落于中世纪封建时期。

?古罗马帝国灭亡后,公元5世纪时,西欧大陆进入封建社会,刑事诉讼模式由弹劾式发展为纠问式。只有僧侣有资格担任律师,其职责不是维护当事人权利,而是灌输宗教思想,教育认罪。

?3.再生并长足发展于近现代资本主义时期。

?现代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促成了律师包括辩护制度的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全美百万律师主要分布在八个类别的序列中:

? 1、私人律师:大概占全部律师的74%,在外人看来多如牛毛、浩如烟海的美国律师,主要就是指美国的私人律师。

? 2、议员及助理:美国联邦参议院现有100名参议员,17个常设委员会。而联邦众议院现有435名议员,19个常设委员会。每个常设委员会大约有20名委员(含多数党与少数党)。各常设委员会的工作是对每个议案——提交到国会的法律草案进行调查、听证、论证并提出建议,然后送交讨论和投票。这些工作的准备和协调都是由律师来完成的。据联邦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法律顾问介绍,仅为联邦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服务的律师就有25位,在每位参议员的背后,就有1—3位律师为其服务,且不论参众两院1/2到1/3的议员本身就是律师。在州政府,参众两院(仅有内布拉斯加州是一院制)中律师服务的情形大致相似。

? 3、法官及助理。在美国,没有当过律师而成为法官,几乎是不可想像的事情。美国联邦系统现有法官1200名(其中联邦最高法院9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331名、联邦地区法院860名)、州法院大约有8万多名。一般来说,每位法官后面有一个司法官办公室。其成员基本上均由律师组成。初步统计,为每位法官工作的律师有5—10名。这类律师约占全美律师的3%。

? 4、政府律师:现在,美国有94个联邦地区,每个地区的检察官(含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每个地区约有50名)均为政府律师,均由总统任命。同样,各大政府机关均有政府律师(连五角大楼都有人数众多的政府律师)。这部分律师大约占全美律师的8%。

? 5、公司律师:美国各大公司均有自己的法律部,他们只为各大公司服务。随着业务的发展,有些律师甚至不做律师业务,而纷纷当起了CEO。据了解,这部分律师占全美律师的8%。

? 6、民权律师:美国有一批律师专门为黑人等少数民族和妇女、残疾人等各种人、各色人及受到歧视的弱势群体服务的律师,称之为民权律师,主要由美国联邦司法部民权司负责。这些律师大约占全美律师的1%。

? 7、兼职律师:这部分律师主要活跃在法律教育界,如哈佛大学法学院著名的德肖微茨教授就是一位久负盛名的律师。这种律师约占全美律师的1%。

? 8、公益律师:这些律师主要效力于法律援助、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服务。这部分律师占全美律师的1%。

?律师职业的广泛影响:

?(1)律师广泛参与政治生活

?200多年前,美国建国时签署“独立宣言”的共52人,其中25人为律师;制定美国宪法时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共55人,其中31人为律师,包括当时最有影响的代表,如托马斯·杰弗逊、亚历山·汉密尔顿、约翰·马歇尔、约翰·亚当斯、丹尼尔·韦伯斯特等。在美国200多年来的历史中,有半数以上的国会议员、70%以上的总统、副总统、内阁成员均为律师。律师改变了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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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就了美国,律师完善了美国。

?(2)律师广泛参与经济社会生活; ?(3)律师是法官的摇篮; ?(4)律师是一个金领职业。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高雅的镜框中端正地嵌印着六行英文诗:

?Lawyer is a special breed, ?Always,working to succed. ?Winning cases one by one, ?Yielding not to anyone.

?Every plea in conscience made, ?Right and justice are their trade.

?负面评价:

?恩格斯:“在这里,律师就是一切;谁对这一堆乱七八糟矛盾百出的法律杂烩确实花费了足够的时间,谁在英国法庭上就是全能。”

?在美国,“有一种职业,人家最讨厌它,但又离不开它,那就是律师。”

?(二)外国律师辩护的三个特点

?(1)律师辩护权上升为宪法权利,法律援助制度发达;

?(2)律师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

?(3)辩护律师的权利广泛,作用广泛。

?古巴哈瓦那,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通过《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1.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2.各国政府应确保向在其境内并受其管辖的所有的人,不加任何区分,诸如基于种族、肤色、民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原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经济或其它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歧视,提供关于平等有效地获得律师协助的迅捷有效的程序和机制。 ?3.各国政府应确保拨出向穷人并在必要时向其他处境不利的人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资金和其他资源。律师专业组织应在安排和提供服务、便利和其他资源方面进行合作。 二、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

?(一)漫长的封建社会没有生成律师辩护制度。 ?(二)初步发展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

?(三)新中国律师辩护制度历经初建、废除、重建的曲折发展之路。 ?1.建立于1956年; ?2.消亡于1957—1978; ?3.重建于1979年。

?1980年8月《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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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15日《律师法》规定,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

?2007年10月28日修订后《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

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1.3万多家律所 14.3万多律师 办理诉讼案件800多万(2008)

?(四)我国辩护制度的特点

?(1)律师辩护权未获宪法地位,法援助律制度尚不完善。

?(2)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阶段有限。

?(3)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有限,存在执业安全风险。

?(五)我国律师辩护制度发展面临困境的成因

?1.我国传统文化不能接受公开对立、对抗的观念。

?2.义利之辩的影响,使得公众很难相信,律师职业既要谋取利益,又能维护正义。 ?3.存在对官方和民间评价的双重标准。 ?4.父权国家的传统排斥制度建设。

?5.律师职业在我国缺乏悠久的历史,没有基本的积累。 三、辩护律师的职责定位与诉讼地位

?(一)辩护律师的职责

?1.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的忠诚维护者。

?辩护律师行使的是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的是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分为:实体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

?2.辩护律师是保护人权的卫士,公民权利的维护者。

?辩护律师阶层的存在本身,是对国家公权力机关的牵制,是社会公众权利的保护伞。

?(二)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

?1.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1)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权益的维护者。 ?自行辩护的局限性:(1)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了解事实真相;(2)其心理状态不利于为自己辩护;(3)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无法收集证据;(4)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知之不多,缺乏辩护能力。

?(2)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委托人意志的约束。

?2.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公诉人与辩护律师是平等、对抗、统一的关系。

?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目前实践中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之间存在着盲目的、非理性的对抗。就公诉人与辩护人的矛盾来看,公诉人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解决矛盾的关键在于公诉人应当转变观念,端正对辩护律师的态度,认识到辩护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公诉人应尊重律师执业,保障律师充分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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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官与辩护律师的关系

?法官与公诉人、辩护律师之间,应是等腰三角形的关系,法官应当同等对待公诉人与辩护律

师,否则就不公正,但实践中律师不能得到法官的平等对待。

?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法官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解决律师辩护难的问题,必须主要从法院方面进行改革,比如司法经费由中央划拔,划分司法区,减少法官数量,提高法官素质等等。 四、辩护律师的权利体系

?(一)在场权 ?1.含义

?在侦查人员进行重大侦查行为时,律师有权在场。 ?2.意义

?律师在场,有利于监督警察行为尤其是审讯行为的合法性;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如保障嫌疑人口供的自愿性,真正实现其当事人地位。

?3.各国的情况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有权在场,英美法系国家包括英国、美国如此。德国没有法律规定,实际获得在场权。

?4.我国的情况

?在我国,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无权在场。加之拘留、逮捕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决定、批准;看守所隶属公安机关;羁押时间长、封闭;讯问没有时间的限制,导致酷刑以及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各种非法方式无法禁绝。

?(二)会见权

?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国际惯例。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也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但是实践中受到阻挠。存在不批准、拖延会见时间、限制会见次数、谈话的时间、谈话内容,派员在场监督,甚至搞电子监控。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新《律师法》第33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三)取证权

?证据是律师的重要武器。实践中存在调查取证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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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新《律师法》第35条

?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四)阅卷权

?律师的辩护,必须建立在对控方证据知悉的基础上。被告人有知悉指控罪名和证据的权利。英美法系国家实行证据展示证据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实行阅卷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中国如何选择?

?新《律师法》第34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五)出席法庭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

?实践中存在不当限制律师举证、质证、发言时间等问题。 ?律师发言应注意不要内容重复,应简明、清晰。

?(六)庭审言论豁免权

?1.庭审言论豁免权的基本含义

?法律赋予律师在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在法庭上陈述、辩护时,其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2.意义

?为了避免职业风险。

?3.国际承认的一项权利。

?联合国文件《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者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法国1981年7月29日的法律规定,不得对律师在法庭上发言或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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