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课件(2)

2018-12-27 20:08

讼制度、期间制度、诉讼变更制度) 程序论部分:

?审前程序:侦查程序、预审程序—检警一体化、司法审查一体化

?审判程序——审判中心主义(正式审判与简易审判)

?救济程序——普通救济与非常救济(二审程序与三审程序) 刑事诉讼国际准则:

?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的产生、内容及效力

?刑事诉讼国际准则在中国的适用

?一国两制四法域格局下刑事诉讼制度的冲突与融合

?刑事诉讼全球化趋势与中国刑事诉讼的现代化 第二讲 中外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略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产生于人类社会的漫长发展进程中,既体现为社会文明的表达方式,也体现为社会文明的保障手段。作为社会文明的表达方式,法律本身表现为一种人类社会的理想,对正义、美德与善的一份认识和期盼;作为社会文明的保障手段,法律基于自身内部结构及其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必然成为任何社会首先选择的资源分配方式、冲突解决方式与共同体秩序维续模式。 P58-59

?梅因指出,有意识的立法是法律文明达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大陆法通过立法创设规则的历史悠久,但在以前,同样,许多法律规则的发展依靠的却也是司法。

?伯尔曼曾指出,程序是法律的核心,没有程序,法律就不可能存在。

?在自由宪政先驱者的英国,其法治是以普通法来展现自身的,而普通法本身又是以诉讼程序为中心起家和维续的。公正的程序犹如自由的契约,在资本主义新秩序的形成和构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斯密指出,古代法在实质上,主为刑法与侵权行为法。概以侵权行为之诉行之。至物之诉权及契约上之诉权,乃后来所发达者。

?侵权行为法与刑法乃发达于司法机关及司法程序成立之前。侵权行为之诉,主代表个人对于一不法行为之反动。至对于感觉有威胁全体福利之虞的行为,社会全体所生之反动,始为刑法发达之起点。

?爱斯基摩人部族中年长成员有时正式讨论下列问题:某成员之品性和行为是否达到有除必要之程度,遭反对之人,被邀请至海滨捕猎,结果永不复返(死刑与放逐于部族之外)日耳曼政治犯罪中的圣刑:对于叛逆与逃兵,处以绞刑,对于懦夫与懒汉,则活埋于泥沼之中;对于污秽部族圣地者,将其溺毙,对于黑术罪,则将其活活烧死。

?前巴比伦王国《乌尔纳姆法典》刑法条款:

?第4条:如果某人之妻凭借其姿色,跟随另一男人,并与他有床第之欢,则该女人应被处死,但男人应获自由。

?第5条:如果某男胁迫并强奸了他人之处女奴隶,则他应偿银五舍克勒。 ?第15条:如果某人砍断另一人的一足,他应偿银十舍克勒。

?第16条:如果某人用铜刀割断另一人之鼻,则他应偿银三分之二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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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谟拉比法典》中的刑法条款:

?第153条:倘妻因其他男子而杀其夫,则应受刺刑。(侵犯人身罪) ?第6条:盗窃宫廷或寺院财产,应处死刑。(侵犯财产罪) ?第195条:儿子殴打父亲,应割去双手。

?第129条:妻子如果失节,应与奸夫共同抛入河中。(妨害家庭罪) ?第193条:养子遇见亲生父母而离开养父母,处挖目刑。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划分) ?(参见本科课件2)

?前近代: 弹劾式诉讼与纠问式诉讼

?近代: 对抗式诉讼与审问式诉讼

?现代: 混合式诉讼

?刑事诉讼生态是指特定社会结构下的人类社会严重冲突解决机制的具体样态与运行模式,而人类社会是一个不间断的历史发展过程。任何旨在将持续发展的人类社会生活武断地划分成具有不同特性的阶段都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偏激作为。 P40

?梅特兰也曾经说过,历史是一张没有接缝的网。其实,社会也是一张没有接缝的网,处于这两张交织之网的法律天然与它的过去、与其他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缠绕扭结在一起,并且息息相关、血脉相通,任何一个法学家都不可能割袍断袖式地厘清法律,将其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之内。

?研究者注意不能随意割断任何制度的历史性、逻辑性与系统性,当然这也不并妨碍基于研究的需要而根据人类社会历史演进的总体特征来概括和总结所经过历史阶段的不同特性之间的明显差异。类型学方法正是这种归纳方法的具体运用。

(一)弹劾式诉讼 (accusatory procedure)(以1215年拉特兰宗教会议分界) ?主要特征:

?第一,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对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 ?第二,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审判采取公开辩论的形式。 ?第四,在弹劾式诉讼中,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弹劾式诉讼的出发点,是把犯罪人对被害人的侵犯,看成像民事诉讼那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讼争。

?在原始群体中,法官开始只是一个仲裁人,他的裁决能为人接受是因为它可以避免争斗。

? 《十二铜表法》的第一表第一条规定为:“若被传出庭受讯,必须出庭。若不到,则可于证人在场时,证实,然后将他强制押送。”

?在英国,“古代的刑事诉讼是提起重罪控诉,由受害人或者其家属通过此种方式将致害人交付审判,并通过决斗来证明他们的控告。”

(二)纠问式诉讼(1532、1670(inquisitory procedure) ?主要特征:

?第一,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再取决于被害人的控告,而是由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第二,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 ?第三,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审判采取书面审理主义或间接审理主义。 ?第四,在纠问式诉讼中,采取法定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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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指出,“大量刑事行为不受惩罚这一事实,促使国家权力恍然省悟到追究犯罪不应

仅要受害人参与,国家也有责任参与。”

?“纠问式诉讼所要做的正是要竭力防止由于过分尊重个人权利而不能确保对犯罪人进行追究的情形发生,况且一个坏人也不值得受到给予一个公民的全部保障。”

?在这种纠问式诉讼中,“以单纯的惩罚、报复和威吓为原则,因而施罚手段往往很残酷。”

传统刑事诉讼生态基本特征 ?刑事诉讼目的片面化

?刑事诉讼结构线形化

?刑事诉讼主体单一化

?刑事诉讼程序工具化 对抗式诉讼模式

?等边三角结构: 事实与法律二分 弹劾式诉讼与对抗式诉讼一脉相承

?1066年前,英国基本价值观念与日耳曼各民族完全相同,盛行同阶审判。 ?庄园法院、百户法院、郡法院、贤人会议 ?原告起诉、被告应诉、验证、宣判

?1066诺曼征服后成立御前会议(司法审判、国事咨询、立法行政),取消伯爵建制,扩大郡长权力,约束教会,分离教会与世俗法庭、扩张刑事案件管辖——中央王权形成

?陪审制度形成:

?亨利二世采用十户联保制度以维护地方安全。

?1166《克拉灵顿诏令》规定,每个小郡的12名男子和每个镇的4名男子,在巡回法官来到该地区,他们宣誓后列出本地全部犯有谋杀、盗窃、抢劫、窝藏、伪造货币、纵火罪的嫌疑人名单。

?1176《北安普敦法令》规定巡回法官到达该郡后如今该区教士、百户长、4名威望人士及推选出的12名自由人,组成监控陪审团负责起诉嫌疑人,郡长逮捕交由巡回法庭审理——伟大创举。

?神明裁判已全部废除,对此合适的司法反应还没有找到。后来认识到:受到控告的人可以提供可以邻居们的判断作为他否认自己犯罪的证据,最后终于形成了由陪审团审判替代神明裁判制度。(1303休果案件)

?治安法官与警察职业产生:

?爱德华一世委任治安员在地方社区执法旨在削弱地方贵族指派的执法字权力,治安员作为郡长助手,负有逮捕犯罪人、维护公共安全的职责。1330的法令授予治安员可以单独接受个人报案或大陪审团的起诉,暂时扣押犯罪嫌疑人并将其交付巡回法庭审判的权力;

?1360年法令规定治安员有权受理和判决所有重罪及侵犯地产的案件,改名治安法官,1362年法令规定治安法官每年开庭四次,可受理对郡长、市长不满的案件,1380年法令授予其镇压公共秩序破坏长、搜捕犯罪嫌疑人和受理除叛逆外所有刑事案件。到15世纪已完全成为国王代理人。其助手是警察,分为高级治安官和低级治安官,前者由季节法庭任免,后者由村镇法庭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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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座法院与纠问式诉讼:

?星座法院:都铎王朝国王亨利七世为打击叛乱贵族、重建法制秩序,扩大咨议会司法功能,

开始在屋顶有星座的房间集会,裁判案件,特别是执行恢复和平和秩序的政策,授予其司法管辖权,1530年正式从枢密院分离,受理普通法无力管辖及危及国王安宁的刑事案件。开始具有衡平法院性质,后来纠问化,1641年撤销。

?弹劾式诉讼持续的主要原因:

?对王权的限制——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 ?陪审团制度、职业法官制度、令状制度、 ?巡回审判制度

?《自由大宪章》第39条:任何自由人除经同等者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外,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其他损害。第40条:国王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有的权利与公正裁判。

?每当王权过于膨胀,威胁到法律秩序与人民的自由与权利的时候,英国人民便祈求于大宪章中所包含的原则,发出振奋人心的呼声,并一次次取得胜利。1628《权利请愿书》规定:非依国家法律或法庭判决,国王不得逮捕任何人或剥夺其财产;1689《权利法案》规定: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或废除法律,不得擅自另设宗教法庭或特别法院,不得索求过多罚金或滥施刑罚,不得在定罪之前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否则为非法和无效,确立司法独立原则。1679《人身保护令》规定,没有法院签发的载明理由的逮捕证,不得逮捕、羁押任何公民;除叛国罪和重罪以外,被依法逮捕的臣民及其亲友,有权请求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限期将被捕人从关押机关移交法院审查。如果理由不成立,应立即释放被捕者;理由成立,应决定保释或继续拘押;对于依照人身保护命令已经解送或保释者,不得再以同样的罪名加以拘禁。

?陪审团审判可以将普通公民带入法庭的专业世界,他们可以在司法程序的核心领域发出决定性的声音。

?法官只有在陪审团定罪的基础上才能判刑,这对法官及任何以权压法的人都是一种制约。

?体现民众参与司法的陪审团制度暗合了人们对国家权力猜忌心理和限制国家支配公民权利的渴望。

?对抗式诉讼的核心理念在于被追诉者应受到犹如他是无辜者的待遇,直到经法律正当程序被证明有罪。

审问式诉讼模式

?斜三角结构: 事实与法律不分

现代刑事诉讼生态基本特征

?刑事诉讼目的复合化

?刑事诉讼结构立体化

?刑事诉讼主体多元化

?刑事诉讼程序理性化 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趋势

?趋同化与一体化

?(一)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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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化 ?(三)诉讼化 ?(四)司法化 ?(五)正当化

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模式

?倒三角结构: 事实与法律不分 中国刑事诉讼的发展

?《说文》法者,刑也,平之如水,从水;鹿,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吕思勉指出,刑之始,盖所以待异族。

?在氏族压迫的格局中,刑是对内镇压的工具;在氏族征战过程中,刑是对外诛伐有武力。兵与刑乃一事之内外异用。

?大刑用甲兵,其次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故大者陈之于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内行刀锯,外用甲兵)

?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帝曰:皋陶!蛮夷滑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

?《论衡》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所谓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皋陶治狱,创五刑之法。 ?皋陶造狱,划地为牢。

纠问式诉讼的形成阶段?a?a周朝春秋战国的刑事诉讼

?礼记王制: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

?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五辞简孚,正于五刑,惟察惟法,其审克之。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请,一日辞听,二日色听,三日气听,四日耳听,五日目听。 ?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勿肆掠,止狱讼。

?战国时期权力加强: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法经中的囚法、捕法,官吏举报制度。

?战国魏相国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六篇”:盗、贼、囚、捕、杂、具

?《秦律》中关于起诉、庭审、上诉、再审、现场勘验、证据收集程序已经相当严密。 ?《九章律》沿袭《秦律》

?《魏律》在告诉、查封、勘验、审问、判决的基础上,增加告劾、系讯、断狱、囚律、捕律等刑事程序,增设八议制度。 ?《晋律》沿袭《魏律》,《北魏律》、《北齐律》略有增删。

?《开皇律》删除酷刑,制定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增加十恶条款,专设名例、斗讼、断狱诸篇。

我国纠问式诉讼典型?a?a唐律

?启动方式:被害人、知情人与官吏的告发义务 ?审判方式:行政兼理司法(三司推事、三复奏) ?被告人:客体化、有罪推定、刑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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