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那县贡日乡斯木村砂石场 现状评价报告 - 图文(4)

2018-12-29 20:15

山南地区错那县贡日门巴民族乡斯木村集体采砂场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2-3m,上山路线平均坡度为2°左右。

2.5.4消防

本工程建筑防火设计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按各建筑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确定合理的防火分区、安全通道和疏散出口的宽度、数量和距离满足规范要求。各防火分区配备手提式建筑灭火器。

2.5.5 通讯

在办公室内配备固定电话一部,值班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均配备移动电话,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可直接拨打110、112应急。

2.6 废土(石)堆放场

已设的废石堆放场位于矿区未利用砂地上,占地面积约1.52hm2,用于闭坑后覆土种植。废石可以直接回填采区。

2.7 岗位定员

该项目全厂劳动定员8人(装载机,装车,筛砂机,破碎场地),年产200天。每班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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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在分析本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主要危险因素时,首先确定项目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方法,然后给出工艺中主要物料的危险有害特性;用危险因素分析表识别各工艺过程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数量,进而分析这些危险危害因素的伤害后果;并由此确定出本项目的主要危险因素有害因素,对主要的危险因素产生的原因分别进行较详细的分析;最后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3.1危险因素的确定 3.1.1危险因素分类的方法

在确定建设项目的危险因素时,首先要确定危险因素类别,即确定危险因素的划分方法。危险因素的分类方法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按《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提出的方法进行分类。该标准将生产劳动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4大类,每大类又分为若干类。该法全面细致、科学合理,包括了对劳动一卫生各方面危险有害因素的考虑。

第二种是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对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方法,将建设项目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与职工伤亡事故的种类相对应,进行危险因素的分类。该法简便易行、与安全生产实际工作较为吻合,但其科学性和系统性不如前述方法。

还有其他分类方法,例如把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能量种类作为危险因素种类的分类方法就是其中之一。这些方法无可参照的统一标准,除特殊情况外,应用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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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危险、有害因素种类的确定

根据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将生产过程中的常见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以下分别对这些事故类型(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

第1类:物体打击。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伤害的危险,例如高速旋转的设备部件松脱飞出伤人、高速流体喷射伤人等;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的危险。

第2类:车辆伤害。厂内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导致的撞击、人体坠落、物体倒塌、飞落、挤压等形式伤害的危险。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事故的危险。

第3类:机械伤害。由于机械设备的运动或静止的部件、工具、被加工件等,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碰撞、剪切、夹挤、卷绞缠、碾压、割、刺等形式伤害的危险,不包括厂内、外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各类机械伤害危险。

第4类:起重伤害。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等)物体打击和触电事故的危险。

第5类:触电。主要包括两类。

①电击、电伤:人体与带电体直接接触或人体接近带高压电体,使人体流过超过承受阈值的电流而造成伤害的危险称为电击;带电体产生放电电弧而导致人体烧伤的伤害称为电伤。

②雷电:由于雷击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雷电也可能导致二次事故的发生。

第6类,淹溺。人体落入水中造成伤害的危险,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等的淹溺。

第7类:灼烫。火焰烫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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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危险。

第8类:火灾。由于火灾而引起的烧伤、窒息、中毒等伤害的危险,包括由电气设备故障、雷电等引起的火灾伤害的危险。

第9类: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时发生坠落造成冲击伤害的危险。不包括触电坠落和行驶车辆、起重机坠落的危险。

第10类:坍塌。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危险(如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碰撞或爆破引起的坍塌。

第11类,冒顶偏帮。井下巷道和采矿工作面围岩或顶板不稳定,没有采取可靠的支护,顶板冒落或巷道偏帮对作业人员造成的伤害。

第12类,透水。井下没有采取防治水措施、没有及时发现突水征兆或发现突水征兆没有及时采取防探水措施或没有及时探水,裂隙、溶洞、废弃巷道、透水岩层、地表露头等积水进入采空区、巷道、探掘工作面,造成井下涌水量突然增大而发生淹井事故。

第13类,放炮。爆破作业中所存在的危险。

第14类,火药爆炸。火药、炸药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过程中发生爆炸的危险。

第15类,瓦斯爆炸。井下瓦斯超限达到爆炸条件而发生瓦斯爆炸危险。 第16类:锅炉爆炸。锅炉等发生压力急剧释放、冲击波和物体(残片)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危险。

第17类:容器爆炸。压力容器、乙炔瓶、氧气瓶等发生压力急剧释放、冲击波和物体(残片)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危险。

第18类:其它爆炸。可燃性气体、粉尘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触引爆能源(包括电气火花)发生爆炸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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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类:中毒窒息。化学品、有害气体急性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等危险。

第20类:其它伤害。除上述因素以外的一些可能的危险因素,例如体力搬运重物时碰伤、扭伤、非机动车碰撞轧伤、滑倒(摔倒)碰伤、非高处作业跌落损伤、生物侵害等危险。

在该项目中,上述伤害事故类别无须深入分析即可排除的有8种,即:第4类:起重伤害、第11类:冒顶偏帮、第12类,透水、第13类“放炮”、第14类“火药爆炸”、第15类:瓦斯爆炸、第16类:锅炉爆炸、第18类其它爆炸。第20类“其它伤害”,在本项目中主要应考虑的有碰伤、扭伤、滑倒(摔倒)碰伤、非高处作业跌落损伤等危险。

除了可排除的上述8种危险因素以外,其余12种危险因素在评价项目中均有成为事故隐患的可能。本评价报告针对该项目将最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结合该项目特点分为12种进行分析。

3.2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危险因素是指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通常情况下统称为危险因素。

所有的危险因素尽管有各种表现形式,从本质上讲,之所以能造成有害的后果,都可归结为存在能量和有害物质。能量、有害物质失去控制两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并导致能量的意外释放和有害物质的泄漏、挥发的结果。因此能量、有害物质和能量、有害物质失去控制,是危险因素产生的根本原因。能量、有害物质失控主要体现在设备故障(含缺陷)、人员失误和管理缺陷三个方面。

针对该项目页粘土开采和制砖生产的全过程,分析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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