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2)

2018-12-29 20:16

造合同核算明细对象,明确合同分立、合并事项;负责核算实际发生成本;负责计算、确认完工进度及当期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合同毛利;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协助配合经管部门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参与审批、审查下级执行机构申报的相关事项。

负责编制《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费用、毛利确认表》。

人力资源部门: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项目人力资源配臵计划及薪金标准,协助测算人工单价,参与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设备物资部门:向经营管理部门提交设备资源配臵计划、材料采购计划、设备修理预算,参与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提供主要材料消耗情况,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质量安全部门:制定质量安全措施,编制质量安全实施方案,编制安全经费预算,参与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参与对建造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各单位组织机构情况和职能部门职责划分若与本细则内容存在差异,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部门职责进行合并、分拆,但必须将上述职责明确到具体的部门中,并做好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工作,形成职责明确、体系清晰、保障有力的组织体系,确保《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 下级执行机构与上级执行机构对确定的事项意见不一致时,下级执行机构可保留意见,但必须执行上级执行机构的决定。做出决定的机构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核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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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单位承揽的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同时满足以下特征的适用《建造合同准则》,按《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

(一)先有买主(即客户、发包商、业主,统称客户),后有建造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予以确定。

(二)资产的建设期长,通常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 (三)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 (四)合同一般为不可撤消的合同。

为保持集团建造合同会计核算一致性,短期完成的建造合同也适用于《建造合同准则》,按照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但相关工作流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简化。

第十四条 与建造合同相关联的砂石骨料生产、混凝土生产、金属结构件制作、预制件制作等工业性质的合同,如果属于和客户单独签订合同,且独立结算的,不属于《建造合同准则》核算范围,生产系统建安期间以及生产系统运行期间均不适用该准则,按照产品生产与销售核算。

如果与客户签订的建造合同中包含上述作业内容,该作业内容作为建造合同中必须的分步工序,与其他施工工序共同构成了整个建造合同内容,区别不同的内部生产组织模式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作业队厂等形式从事上述产品生产且不实行独立核算的,生产该产品的全部成本直接纳入建造合同总成本核算范围执行《建造合同准则》。

(二)以内部分包形式从事上述产品生产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内部分包单位按生产、销售产品进行核算;建造合同实施责任主体单位区分该内部分包单位财务报表是否纳入其汇总范围分别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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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入报表汇总范围的,视同本条第(一)款情况,该产品生产成本全部纳入建造合同总成本范围执行《建造合同准则》。

2、不纳入报表汇总范围的,则仅以该产品的采购成本作为建造合同成本范围,执行《建造合同准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通常应当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作为核算对象,也可以根据内部分包组织机构模式和建造工程内容的特点,对建造合同予以合并、分立,并根据合并、分立结果确定会计核算对象。

第十六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将签订的多项合同合并为单项合同,作为独立会计核算对象:

(一)该组合同系一个客户所授予,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且由同一个机构(如项目部)负责实施;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工序联系,作业交叉,成本难以单独辨认,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将合同分立成若干单项合同,以单项合同分别作为会计核算对象:

(一)该合同项下的单项资产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且客户单独办理结算; (二)实施分项合同的内部机构实行独立核算或者虽未采取内部独立核算但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客户要求追加建造资产,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视为单项合同,并作为独立会计核算对象: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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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不满足以上条件的追加内容,应作为合同变更,计入原核算对象中。 第十九条 对实行一级核算的项目部,为加强项目精细化管理,避免合同中不同施工项目(如同时承揽几个施工标段)责权利不清,应按照合同分立原则对施工项目内容较多的建造合同进行分立,将其中重要的、具备合同分立条件的单项工程作为核算对象。

第二十条 如果项目部实行内部分包组建独立核算工区,且独立核算工区财务报表纳入项目部汇总的,各独立核算工区按内部分包合同作为核算对象,项目部按以下两种情况确定会计核算对象:

(一)内部分包内容符合合同分立原则的,将内部分包合同作为分立合同核算对象,分别核算其收入、费用,将分立合同独立确认的收入、费用汇总后作为整个建造合同的收入、费用。

(二)内部分包内容不符合合同分立原则,则应将整个主合同作为核算对象。

第二十一条 进行合同分立、合并需要向上级执行机构申报并取得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合同分立、合并事项,在合同实施期间原则上不得调整。在取得合同分立、合并审批手续后,应做好分立、合并后的核算基础工作,按照分立、合并后的核算对象独立确认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

第四章 合同收入及其确认

第二十二条 合同收入是指客户能够认可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通过履行该项建造合同所能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以及合同执行期间以不同形式追加的与该建造合同相关的净增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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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确定合同总收入,在坚持本细则相关规定基础上,应将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原则有机结合,加强职业判断,确保所确定的收入真实、完整、可靠。确定合同收入的标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

第二十四条 合同总收入的组成

(一)合同初始收入,是指与客户订立合同时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扣除合同中不确定的项目后的金额。

(二)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追加收入

1、合同变更收入,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从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其调整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合同约定的作业内容及范围发生变化; (2)合同约定的作业量发生变化; (3)合同约定的费用调整;

因合同变更减少收入,应结合实际情况,调减合同总收入。

2、索赔收入,是指因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若客户反索赔并在结算单中将反索赔项目直接作为结算减项的,则相应调减合同收入。

3、奖励形式追加的收入,是指客户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减少安全隐患,在合同中约定或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增加的奖励价款,当达到或超过约定的标准,客户同意结算的款项。

第二十五条 合同初始收入确定条件、依据、标准 (一)合同初始收入的确认条件和依据

与客户签订了正式的建造合同,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即可对该建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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