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预计损失说明,连同《建造合同总收入确定表》、《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表》以及相关资料逐级上报到各单位总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进行审批,根据审批后的意见确认合同预计损失。
第四十一条 工程结算及其确认 (一)工程结算定义及一般要求
工程结算反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反映出从合同签订至合同完工交付过程中所有环节所完成工作量的结算情况。
当工程完工、成本投入完毕、客户办理竣工决算后,工程结算累计余额与该合同总收入达到一致,与按照百分之百的完工进度确认后的工程施工余额一致,这时财务应将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进行对冲。
在财务报告期,各单位应将工程结算余额和工程施工余额进行对比,当工程施工余额大于工程结算余额的应作为已完工未结算挂账,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中反映,反之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进行反映。
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于每个季度编制《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与结算差异分析审核表》,上报上级执行机构备案,年末上报上级机构进行审批。
(二)工程结算的确认
1、分期执行过程中客户采取“工程价款结算单”形式办理结算的,应以结算单载明的金额确认工程结算。客户未办理结算的,不能采取预计的方式入账,以保持和客户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致性;
2、对采取里程碑式结算的合同,以正式结算金额确认工程结算; 3、由于特定的原因,客户对暂时不能办理正式结算而采取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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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预结算单确认工程结算,待办理正式结算单后进行调整;
4、客户进行变更、索赔结算的,以客户实际办理的结算证书确认工程结算;
5、追加的奖励款以收到款项或取得奖励价款支付证书时按照确定的金额确认程结算。
第四十二条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各单位应按照建造合同准则分期确认的收入与适用税率计算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第七章 国际业务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三条 合同总收入的确定
(一)各单位与非集团内客户签订分包合同组建境外项目部,其合同总收入的确定范围和方法与国内项目一致;
(二)国际公司中标(或集团公司中标交由国际公司经营),采取分包协议方式委托集团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实施,国际公司合同总收入确定范围和方法与国内项目一致;子公司以签订的分包协议确定的金额作为合同初始收入,在实施过程中增加的变更、索赔、奖励收入经国际公司确认后作为合同追加收入。
第四十四条 合同总成本的确定
(一)各公司与非集团内客户签订分包合同组建境外项目部,其合同预计总成本确定范围和方法与国内项目一致;
(二)国际公司中标(或集团公司中标交由国际公司经营),,采取分包协议方式交子公司实施,国际公司按照其与子公司签订的分包协议中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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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加上其他尚需发生的由国际公司承担的成本作为合同预计总成本。如果国际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全部委托给子公司实施的,国际公司按照委托实施协议中约定的金额(即扣除比例费用后的金额)作为合同预计总成本。
第四十五条 境外项目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审批权限如下: (一)国际公司自行组织实施的合同,由国际公司审批。
(二)集团公司或国际公司委托子公司实施的合同,由负责实施的子公司审批,同时报国际公司备案核实;
(三)子公司与境外客户(或非集团内客户)独立签订的合同,由各子公司审批;
(四)由联营体方式进行合同实施的,由联营体董事会负责审批。 第四十六条 建造合同相关核算中汇率的选择
(一)“工程结算”科目选择结算单批复当月的记账汇率折算入账,对于从国际公司分包的项目,国际公司与境外项目选择的汇率必须一致。
(二)“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选择业务发生当月的记账汇率折算入账。
(三)对以前期间业务的调整选择原业务入账时的汇率进行调整。 (四)分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按《工程完工百分比及收入、成本、毛利计算表》计算出来的结果入账。
(五)与建造合同相关的“工程结算”、“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期末不进行汇兑损益调整。
第四十七条 合同收入、合同费用的计算相关规定
1、因汇率变动因素,必须按月进行合同收入、费用的计算及确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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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司委托实施的项目应于每月28日前将国际公司规定的《工程完工百分比及收入、成本、毛利计算表》报送国际公司项目负责人。
2、计算合同完工进度时基础币种的选择。
计算完工进度时,应选择主合同中约定的币种作为基础币种;若合同中涉及多个币种时,应选择比重较大货币作为基础币种;若两种币种所占比重相近时,选择项目成本支出中使用最多的币种作为基础币种。币种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
3、将实际发生的累计成本折算为基础币种
将当月实际发生的成本由记账本位币按当月记账汇率折算为基础币种,加前期累计实际已发生的基础币种成本,即为本期累计实际已发生的基础币种成本。
4、用折算为基础币种的累计已发生的合同成本除以合同预计总成本确认完工百分比,以此确认该币种应确认的合同收入、费用、毛利后,再按当月记账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
5、修正分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及合同毛利。
期末境外项目应将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原币数分为已结算和未结算两部分。已结算部份,直接按工程结算已确认的本位币金额确认本位币数;未结算部份按实际确认合同收入时的汇率折算为本位币,两部分相加后计算出累计应确认的合同收入本位币金额,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为本期应确认的合同本位币金额,将其与账面已确认的数据比较,差额同时调整“主营业务收入”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第八章 内部交易汇总、合并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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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各建造合同独立核算机构按照各自确定的建造合同核算对象完整反映该合同的收入、成本、工程结算。集团内关联交易形成集团内重复的收入、费用、工程结算、工程施工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抵销:
(一)集团直管项目内由各子公司参建成立独立核算工区的,如工区财务报表纳入集团直管项目部汇总,由集团直管项目部汇总报表时进行内部交易事项的汇总抵销;如工区财务报表由各子公司汇总,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集团公司进行内部交易事项合并抵销。
(二)集团内各子公司参与其他子公司作为主导方建造合同施工形成的内部交易事项经双方核对后由集团公司进行合并抵销。
(三)子公司内项目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内部交易抵销。 第四十九条 内部交易抵销事项
按照内部结算金额对“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进行抵销,对“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进行抵销。
第九章 执行分析报告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对《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分析,在年终编制《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分析报告,连同本细则规定的年度上报的其他资料一并报送上级执行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 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报告中报告下列信息: (一)本单位《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机构的设立和变动情况。 (二)本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基本情况以及核算对象的确定情况,对实行了合同合并和合同分立情况的应特别说明。
(三)合同总收入确定情况:合同金额、由客户控制的合同价款(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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