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的合同初始收入进行确定,签订的正式合同作为确定合同初始收入的依据。
(二)合同初始收入确定标准基本规定
一般以合同总金额作为合同初始收入,但合同总金额中包含的由客户控制的项目,是否发生及发生的额度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确定合同初始收入时予以扣除,待合同执行过程中实际形成符合收入确定条件时计入合同总收入,如备用金、暂定金、计日工等。
(三)集团内不同组织模式下合同初始收入的具体规定
1、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事业部)与客户签订合同后,组建项目部,履行合同义务,与客户办理结算,项目部以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总金额作为合同初始收入。子公司以工区形式参建的,各工区以分包协议金额为合同初始收入。
2、集团公司事业部与客户签订合同不组建项目部,但仍作为合同实施责任主体,通过签订委托实施协议交给子公司实施,作为合同责任主体与客户办理结算,同时向受托子公司办理结算的,事业部以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总金额作为初始合同总收入,子公司以签订的委托实施协议确定的金额作为合同初始收入。
3、集团公司事业部与客户签订合同不组建项目部,授权子公司代表集团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直接与客户办理结算的,子公司以集团公司事业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总金额作为合同初始收入。如集团公司事业部就该类项目收取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费用,该部分费用作为子公司项目部的合同成本,不作为其合同收入的扣除项目,集团事业部收取的费用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4、各子公司与其他单位(不限于集团内单位)成立联营体与客户签订
11
合同,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则以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总金额作为合同初始收入;联营体不独立核算的,而按股份比例由各联营方分别承包,则各联营方以承包协议确定的金额作为合同初始收入。
5、各子公司所属项目比照上述规定的原则确定合同初始收入。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变更收入确定条件、依据、标准 (一)确定合同变更增加的收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调增的收入; 2、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定合同变更收入一般应取得如下证据:
1、客户签发的变更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单》、《变更索赔项目审批表》等结算单据;
2、与客户签订的相关补充合同、协议或会议纪要;
3、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的仲裁决议、调解书以及谅解备忘录等。 (三)确定合同变更收入的标准:
1、客户办理工程变更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单》或《变更索赔项目审批表》的,以结算单、审批表载明的金额作为变更收入;
2、结算申请文件已报给客户,尚未办理正式结算手续,但已与客户经过谈判并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可以补充协议或会议既要对变更事项和变更总价确认的情况作为变更收入;
3、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变更事项是由客户承担,但暂未取得客户的确认,从程序上已取得项目监理(咨询)工程师认可,并已核定结算数待客户审批时,以监理(咨询)工程师确认的变更工程量以及有关协议和会议纪要对变更单价的确认情况进行判断,按照判断的最低可能额度作为变更收入;
12
4、以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第三方机构的仲裁、调解结果作为变更收入; 5、对上述形式以外的特殊情况,经过职业判断,如确有充分证据和事实表明该变更事项已无争议,按照谨慎、客观原则判断的额度作为变更收入。
第二十七条 合同索赔收入确定条件、依据、标准 (一)确定合同索赔增加的收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定合同索赔收入一般应取得如下证据:
1、客户签发的索赔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单》或《变更索赔项目审批表》; 2、客户或决定作出补偿的第三方签发的补偿协议或相关文件; 3、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议、调解书以及谅解备忘录; 4、客户虽未作出正式的索赔批复或决议,但已作出明确的补偿意向且在已足额支付正常的工程结算价款基础上另行额外支付承包商相应额度的资金。
(三)确定索赔收入的标准:
1、客户办理索赔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单》或《变更索赔项目审批表》,以结算单、审批表载明的金额作为索赔收入;
2、虽未取得正式结算手续,但通过补充合同、协议或会议纪要等形式对索赔事项和索赔总价已做出认可,以该金额作为索赔收入;
3、以判决书、仲裁协议、调解书以及谅解备忘录确定的金额作为索赔收入;
4、以收到的索赔专项款作为索赔收入。
第二十八条 奖励形式追加的收入确定条件、依据、标准
13
(一)奖励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1、根据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合同奖励条款约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即奖励金额已经明确。 确定奖励收入的依据:
1、奖励决定、通知、支付审批单、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 2、收到客户直接支付的奖励款项。 (三)确定奖励收入的标准:
以客户做出的书面文件确定的金额或者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奖励收入。 第二十九条 其他特殊情形的合同总收入及其确定 (一)成本加成合同收入
成本加成合同,以约定的成本金额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的工程价款作为合同初始收入。
没有约定成本金额,但规定了成本范围,并将以该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加成基础的,以合同业务量预测的预计总成本和加成金额两项金额作为合同初始收入,执行合同过程中,因业务量变化及预计发生成本变化时,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
(二)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情况下的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应按照谨慎性原则,结合事实与证据,判断成本能可靠收回的,以能可靠收回的成本确认合同收入,不确认合同毛利。
可收回成本的额度应根据以下条件综合分析,谨慎判断: 1、与客户达成初步一致意见的结算单价; 2、与客户合作的类似项目结算单价;
14
3、与同类客户类似项目结算单价; 4、客户认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5、实际收到的工程价款(不含工程预付款)
如果有证据表明客户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已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得不到补偿的,即成本不能收回,不能确认合同收入,应立即确认为费用。
建造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判断标准为以下四项: 1、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4、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为建造合同结果能可靠估计,否则为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第三十条 分期确认合同收入的方法 (一)分期确认收入的一般原则
在确认合同总收入的基础上,各会计期应就成本投入情况对合同收入进行分期确认,按照开工至本期累计应确认合同收入减去前期已累计确认合同收入后作为本期合同收入。
(二)不同情形下分期确认收入具体方法
1、建造合同结果能可靠估计的合同收入分期确认方法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进度确认当期合同收入。为保持集团核算的一致性,各单位原则上采用“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即:
合同完工百分比=(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