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5)

2018-12-29 20:16

编制的表格。

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率原则,可按照以下步骤编制: 1、项目划分和工程量确定。

项目划分原则上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保持一致,但鉴于某些总价项目的合同报价内容与优化后实际发生的工作内容可能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因此总价项目的项目划分及其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工程量原则上采用合同工程量。工程技术部门通过复核、优化等工作所得出的与合同工程量不同的结果,应按照实际情况对合同工程量进行调整。

2、计算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预计成本。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单价项目的预计成本应按照工程量乘以综合成本单价计算。项目综合成本单价按照企业内部定额和各费用标准进行制定,对分步工序实施的项目,应尽可能制定工序单价以便于成本控制,并在报表中详细列出各工序内容。综合成本单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三项费用分解单价按照符合施工实际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结合当前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对综合成本单价构成中的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可采用费率方式进行预计,费率确定有困难的,可按照预计发生的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进行预测并汇总。

3、计算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预计成本。

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构成内容应最大程度地予以分解。分解出来的项目,属于单价项目的,按前述办法计算该项目成本;分解出来的项目仍然属于总价项目,或者难以使用综合成本单价进行计算的,可直接列示该总价项目的预计成本,并按照发生的费用属性划分到相应的费用类别。

4、对工程项目采取分包建造的工程项目,直接在分包成本栏目中按照签订的分包金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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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汇总上述步骤分别编制出的分项成本作为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 第三十六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预计总成本的调整及编制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预计总成本=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剩余工程尚需发生的成本

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是指形成工程进度的工程实体和工作量所耗用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分包成本,不包括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以及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剩余工程尚需发生的成本,是指通过测算预计在合同执行过程某时点剩余工程还需要发生的成本。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应按照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预计总成本进行调整。调整时主要按初始合同总成本预计编制的方法,结合实际消耗水平和当前市场价格指标,对尚未完成的工程所需发生的成本进行预计,编制剩余工程尚需发生的成本,加上累计已经发生的成本,形成调整后的合同预计总成本。

各单位在预计剩余工程成本前,应及时统计出实际成本消耗情况,分析实际消耗定额水平以及实际价格情况,与初始预计综合成本单价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原因,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剩余工程量综合成本单价,对单价调整变动较大的,应在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七条 合同费用的分期确认

(一)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情况下的合同费用分期确认方法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进度确认当期的合同费用。为保持集团核算的一致性,各单位原则上采用“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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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完工百分比=(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完工百分比-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合同费用。

(二)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合同费用分期确认方法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合同费用,按照谨慎性原则,将累计发生的成本全部确认合同费用,当期发生成本作为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第三十八条 确定预计合同总成本、分期确认合同费用流程 (一)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定流程

合同签订后,由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组织各部门编制《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表》,连同编制说明以及相关资料上报上级执行机构审批,按照批复意见计量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项目部不能按期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由上级执行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代为编制。

(二)执行期间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定流程

随着建造合同的施工进展,成本不断投入,实际发生成本和预计情况会发生一定的差异,加上各种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和工程量总量会不断变化,致使执行期间合同预计总成本和初始(或前期)预计情况不一致,各单位应按照重要性和必要性原则采取定期整和特殊情况调整两种调整机制对合同预计总成本进行调整。

1、定期调整

对工期较长、施工内容较多、成本投入较大的项目,原则上于每个季度末后对剩余工程成本进行预测,加上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调整后的预计合同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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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工程量变化不大且成本控制有效,实际发生成本与预计情况基本一致,或者施工期较短的项目,可以按照重要性和成本效率原则在年度内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在一季度或三季度后调整一次预计总成本。该种情况应事先向上一级执行机构报告并取得同意。

2、特殊情况调整

当项目施工遇到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将要发生的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因施工组织、资源投入、地质和气候等原因导致实际投入成本与预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即时进行调整。

当合同临近完工,成本投入基本完成,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对后期成本采取一次性预计的方式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待整个合同完工时按照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在最后一期进行修正。

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按照上述调整机制及时编制出《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表》连同编制说明及相关资料上报上一级执行机构审批,按照批复意见作为调整后的计量基础。

(三)分期合同费用确认流程

按照第三十二条分期确认合同收入流程进行分期合同费用确认。

第六章 工程结算、合同预计损失等及其确认

第三十九条 合同毛利及其确认

合同初始收入减去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为初始预计合同毛利,建造合同执行期间,根据当期合同收入减去当期合同费用后作为当期合同毛利。

第四十条 合同预计损失及其确认 (一)合同预计损失的基本确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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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时,各单位应当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并确认为当期资产减值损失。每个会计期末,应对合同预计损失情况进行减值测试,当整个合同仍然存在合同预计损失时,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当期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总收入)×(1-完工百分比)-上期货跌价准备余额。

当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为正数的,则应增加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出计算结果为负数的,则应冲减资产减值损失,减少存货跌价准备。

当合同预计损失的情况发生根本变化,合同预计总成本小于合同总收入,存在有合同毛利的情况,应将账面货跌价准备余额全部冲回,冲减资产减值损失。

(二)内部分包组织模式下合同预计损失的处理规则

项目部采取内部分包模式,内部分包单位独立核算且财务报表纳入项目部汇总的,如果内部分包单位按照内部分包合同单独确认存在合同预计损失,但项目部汇总后整个项目不会存在合同预计损失的,则内部分包单位及项目部不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内部分包单位应在其财务报表说明中予以说明。与此相反,当项目部汇总后仍存在合同预计损失的,则分包单位应单独进行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项目部汇总后根据整个合同的预计损失情况进行差额调整。

如该内部分包单位财务报表不纳入项目部汇总的,则内部分包单位与项目部按照各自独立形成的合同预计损失情况分别单独确认。

(三)进行合同损失预计时以与客户签订合同以及合并后的合同作为判断基数,不以分立的合同作为基数单独确认合同预计损失。

当某项合同出现预计损失时,由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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