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合同收入按下列公式、步骤计算: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完工百分比-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2、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合同收入分期确认方法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按照谨慎性原则,将所有能可靠收回的累计合同成本作为累计合同收入,减去前期已经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作为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
3、如果导致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因素不复存在,建造合同结果能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计算累计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再减去前期按照能可靠收回成本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后作为当期合同收入。
第三十一条 对采取内部分包模式下分期收入确认的特别规定: 1、内部分包单位财务报表纳入项目部汇总的,首先由项目部在报表汇总时按照当期内部分包结算金额对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进行汇总抵销,再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内部分包独立核算内容符合合同分立原则,项目部本部将合同收入通过内部结算全部结算到分包单位,项目部本部发生的费用采用合理方法全部分解划转到内部分包单位作为分包单位的间接费用,即项目部本部每期的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完全一致,则可以直接汇总分包单位分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作为整个项目部的分期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2)如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应将整个项目作为核算对象,确认整个项目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具体方法为:将项目部本部及内部分包单位的合同预计总成本汇总,扣除预计的内部分包结算成本后作为整个合同的预计总成本;将项目部本部及内部分包单位的实际发生成本汇总,扣除已结算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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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包成本作为整个合同的实际发生成本。按照上述调整后的预计总成本和实际发生成本重新计算整个合同的完工百分比,并计算整个合同累计应确认合同收入,减去前期按该方法已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作为整个项目当期应确认的合同收入,该合同收入与报表汇总并抵销掉内部结算重复收入之间的差额由项目部本部进行账务调整。
2、内部分包单位财务报表不纳入项目部汇总的,项目部将该内部分包成本视为外部分包成本进行计算,按照本细则规定确认分期合同收入。
第三十二条 合同总收入确定、分期确认合同收入的流程 (一)合同总收入的确定流程
合同签订后,由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编制《建造合同总收入确定表》以及编制说明,连同相关资料上报上级执行机构审批,按照批复意见计量合同初始收入。项目部不能按期完成初始合同收入确定的,由上级执行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确定。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对变更、索赔、奖励等形式追加的收入以及变更减少的收入及时进行确定,并对合同总收入进行调整,原则上于每季度末编制《建造合同总收入确定表》,连同相关资料上报上级执行机构审批,按照批复意见调整合同总收入,作为下一季度计量基础。如季度内未出现合同收入调整事项,可不编制该表,但应向上级执行机构报告说明,以便上级执行机构掌握情况。
(二)分期合同收入的确认流程
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根据审批确定的合同总收入、预计合同总成本、实际发生成本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办法分期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合同毛利,编制《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费用、毛利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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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按月编制,按季度报上级执行机构备案,年末报上级执行机构审批。年终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必须经过上级执行机构审批后方能入账。
第五章 合同成本、合同费用及其确认
第三十三条 合同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结束期间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费用。合同成本由自营成本和分包成本组成,自营成本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四项内容: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
1、人工费用,主要包括从事直接生产的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职工福利费等职工薪酬。
2、材料费用,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
3、机械使用费用,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和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
4、其他直接费用,主要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宜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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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对象而应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项目管理人员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三)分包成本,主要为内部切块、专业分包结算成本以及外部专业分包或劳务作业分包结算成本。
第三十四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处理原则
(一)各单位为客户建造资产,通常是客户筹集资金,并根据合同约定,定期结算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果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由承包商垫支一定额度的资金,承包商因此向银行借入款项,发生借款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合同成本。其他由于经营原因形成的借款以及合同完成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合同成本。
(二)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如当年取得合同,可以计入合同成本,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非经常性但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不计入合同收入,冲减合同成本。
(四)未完成合同中约定的考核条件,客户对项目做出的处罚作为项目合同成本。
(五)通过一定比例向建造合同执行项目摊销征收的总机构管理费即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属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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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成本的范围。
(六)在质保期内所发生的收账费用、质量缺陷修复等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构成合同成本。
第三十五条 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编制 (一)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编制基本要求
合同签订后,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进度计划,拟订资源配臵计划,制定项目分包计划以及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为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提供基础性资料;收集当期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价格和类似分包工程单价等资料,确定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确定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等费用标准,按照确定的核算对象分别编制预计总成本。
(二)编制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依据主要包括:
1、合同文件、外部、内部分包合同或协议,设备租赁协议等资料; 2、优化后的施工技术方案、项目经营策划方案、资源配臵方案、分包方案;
3、企业实际施工水平及企业内部定额;
4、各种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的市场价格,类似工程的工序分包价格。
(三)编制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一般应遵循以下方法及步骤: 初始合同总成本预计方法采用实物量法。在采用合同工程量清单数据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办法,参照本细则附表详细列表计算,按照费用类别进行汇总,形成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附表中的规定表格部分必须填制,参考表格供编制参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预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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