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重点考点汇编(2)

2018-12-29 20:19

9.(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10.(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例,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第三章 保险合同(分值:9分)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六个: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的含义(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即保险人的义务是否履行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而是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4.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5.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险中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补偿性)合同。(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合同。

6.(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应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和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无论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例:某一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全损,事故发生时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为80万元,保险人应该赔偿的金额为100万元。

7.以(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字画),(古玩)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为定值保险合同

8.(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采用的保险合同形式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

9.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超过部分无效)。

10.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1.按照保险(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2.(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13.(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1.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3.(保险人)是(保险公司)。

4.(投保人)是拿钱的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5.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6.(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7.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作为受益人。

8.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9.(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10. 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可将保险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11.(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责任免除)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制,即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 13.保险开始的时间(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14.(保险价值)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15.(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16.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要(根据保险价值)来确定。

17.在(人身保险)中,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需要)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指当事人一方表示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体现了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

4.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5.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6.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7.(批单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8.在实务操作中,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9.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10.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保险费交纳后)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

11.我国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就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

12.(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3.(合同内容合法)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14.保险合同的(无效)是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

15. 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或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1.(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最基本的义务。

2.保险合同订立后,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体现了(投保人防灾防损)的义务。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4.若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对(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单证号码等通知保险人,这(体现了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

6.(保险人)可以承担(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7.(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

8.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对(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

9.保险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对知道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业务情况、财产情况、家庭状况、身体健康状况等,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 2.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引起的变更是(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3.通常提出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人是(投保人)。

4.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属于(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5.(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6.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这是因保险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7.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是由于(非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

8.(解除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9. 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的处理

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2.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而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承担)。

3.(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4.(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于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

5.对《保险法》的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

6.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协商)、(仲裁)和(诉讼)三种。

7.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分值:7分)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有三个:(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2.(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间,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3.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含义和具体规定。

4.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5.在我国,保险立法要求投保人采取(询问回答)的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

6.(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7.(确认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8.(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事项涉及(现在与将来),但不包括过去。

9.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默示保证主要在海上保险中应用。

10.(禁止反言)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11.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12.表现形式:误告(告知不实)、漏报(不予告知)、隐瞒(有意不报)、欺诈(虚假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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