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把(原保险单改为交清)保险单,即原保险单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均(不变),只是依据现金价值的数额,相应(降低保险金额),此后投保人(不必再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限自停交保险费起至原保单满期时止,保险金额则由趸交保险费的数额而定。
88.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单),即将原保险单改为与原保险单保险(金额相同)的(死亡保险),(保险期限相应缩短),此后投保人(不必再交纳保费)。保险期限由趸缴保险费的数额而定。两全保险改为展期保险单以后,(保险期限不能超过原保险单的保险期限)。
89.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单在质押申请贷款时(实际的质押物)为保单(现金价值)。 90.在进行质押贷款时,投保人应将保险单移交给(债仅人)占有。
91.保单贷款通常是投保人以保险单作质押向保险人贷款,贷款数额按有关法律或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92.因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
93.合同约定的贷款期届满时,投保人应(返还所借款项本息);逾期不能归还借款,投保人可(申请延期);但贷款(本息累计)已(达到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又未按期归还借款),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
94.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95.(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缴保险费。对于此项垫缴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
96.在垫交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97.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适用于(分期交费)的寿险合同。该条款的目的在于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保险(费垫交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98.人寿保险(定价)即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厘定)。
99.定价过程中假设因素的确定既困难又有一定的风险。由于对未来不能准确预测,因而各种假设因素具有一定的(概率特征)。
100.寿险公司的特点如(利润目标)对(公司的重要性)将会极大地(影响人寿保险定价假设的选择)。
101.如果公司的死亡数据、退保数据及费用数据较少或不能及时得到,就只能(参考能收集到的其他行业数据)。
102.影响(定价假设市场特点)的因素包括(销售机构)、(销售队伍)和(销售方法)等。
103.(参与分红)的险种就应采取(较保守)的定价假设。
104. (保费递减)的定期保险的退保率要(低于)(均衡保费)的定期保险的退保率,而(保费递增)的险种的(退保率)往往很(高)。
105.若某险种(初期现金价值较高),就会导致(较高的退保率)。
106.在实践中,(死亡率)通过(生命表)的方式列出。生命表是寿险精算的科学基础,它是寿险费率和责任准备金计算的依据,也是寿险成本核算的依据。
107.生命表中最重要的项目就是(每个年龄的死亡率)。影响死亡率的因素很多,主要有(年龄、性别、职业、习性、以往病史、种族)等。(一般情况下),在设计生命表时,至少要考虑(年龄和性别);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是否吸烟、保额大小)等因素
108.生命表可以分为(国民生命表)和(经验生命表)。国名生命表没有经过保险公司的风险选择。 109.寿险公司进行利率假设时都是十分谨慎的,常常采用(较为保守)的态度,但(过于保守)的态度必然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或(丧失市场竞争能力)。
110.寿险公司对所推销(保单失效率高)的代理人的处理办法(如终止其代理行为)也可对未来保单失效率产生影响。
111.对某些新险种,失效率假设就只能基于(精算人员)的判断估计。
112.费用率一般因公司的不同而各异,费用可以有不同分类,(退保费用、无现金价值失效费用、死亡给付费用、到期费用)等属于保单(终止费用)。
113.在人寿保险经营中,计算保单费用、每张保单开支、单位保费费用、每次保单终止费用等的(依据是平均保额)。
114.实务中一般每段的保额(上限是下限的2~2.5倍),这样,这一段的平均保额可能用保额下限的(1.5~1.75)倍作为平均保额。
115.营业保费由(纯保险费)和(附加保费)构成,它是保险经营过程中(实际收取的保险费)。 116.(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是随着寿险业务的发展,特别是新产品不断涌现以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趋势下出现的一种改进方法。这一方法的基本公式是营业保费的精算现值等于未来保险给付、费用和利润的精算现值。
117.保险公司在(未来保险给付)项目中(只考虑死亡率)因素,即精算数学中的(单重模型)。(既考虑死亡率因素,又考虑失效因素),即精算数学中的(双重模型)。
118.(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目)前要求的定价方法就是(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对于简单的寿险产品,这种方法是极其有效的和可行的。
119.保险人在计算保险费时还应考虑利率因素的原因是人寿保险是长期性合同,保险人收取保费在先而给付保险金在后。
120.人寿保险费是依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息率)和(预定费用率)来计算的,此三项称为计算人寿保险费的三要素。
121.(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最主要的(优点)是只(进行有限)的计算。最大的(缺点)是公式(没有表明每个保单年度利润的变化)。
122.(积累公式法)是将保费与保险给付和费用的差额用利率(积累到未来的某点)。任何保险年度末,单位保额有效保单的这个积累值叫做资产份额,因此这种方法也称为(资产份额定价法)。 123.积累公式法可通过(反复试验来实现)。首先选择一个试验保费进行计算,观察其结果。如果其结果与公司的利润指标相差很远,则更换新的保费重新进行计算,使得新的保费假设能够更接近公司的利润目标。在很多情况下,可以就保费变化对利润产生的影响进行计算,从而在对一个试验保费进行计算后可以直接解出能够达到期望利润指标的最终保费。
124.人的(死亡率)在幼年(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降低)。
125.死亡率是逐年变化的,且变化幅度在不同的年龄段不同,特别是到了(老年以后),死亡率的(上升幅度更大)。
126.按照费率计算的一般原理,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应逐年递增。这种按照各年龄死亡率计算而得的逐年更新的保费称为(自然保费)。自然保费刚好用于当年的死亡给付,(没有积累)。
127.如果(按照自然保费收取)保险费的话,老年时的保险费是年轻时的数倍,也就是说老年时的保险费高于年轻时的保险费。这样就(削弱了人寿保险的社会效益)。
128.人寿保险大多采用(均衡保费)。
129.(理论责任准备金)来源于历年收入纯保费的积累值与历年死亡给付的积累值的差额,即多交部分的保险费,以复利生息,其(终值称为责任准备金)。
130.(终值)是指现在一定量现金在未来某一时点上的价值。现值是未来某一时点上的一定量现金在一定利率下折合到现在的价值。
131.在采用(均衡保费)的前提下,各年交纳的保费是相等的,其中包含的(纯保费部分和附加保费部分也是相等的)。
132.实际责任准备金是在修正纯保费的基础上计算而得的。修正纯保费的目的是使第一年的纯保费小于均衡纯保费,以便有足够的费用满足第一年的业务开支。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伤害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
2.(致害物)是直接造成伤害的物体或物质。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只有致害物是外来的时,才被认为是伤害。侵害对象是致害物侵害的客体。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只有致害物侵害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时,才能构成伤害。侵害事实是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坏性地接触、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
3.被保险人(不能预见)的伤害,或被保险人能够预见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的伤害,应该属于(偶然发生)的事件或(突然发生)的事件。
4.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主要表现为: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时,在(技术上)已不能采取措施避免,或者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上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
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包括三层含义:事故原因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的结果;(意外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原因)。
6.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
7.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率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所从事)的活动。
8.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
9.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短期保险),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计算一般也不考虑(预定利率的因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的计算原理近似于(非寿险)。 10.在计算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时,应根据意外事故发生频率及其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对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别厘定保险费率)。
1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数给付;残废保险金的数额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一般由保险金额和残废程度两个因素确定。
12.意外伤害保险在(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和核算方面,与寿险业务有着很大的不同,往往(采取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原理。
1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
14.(不可保)意外伤害包括:(犯罪、寻衅殴斗、酒醉、吸毒、自杀)中所受的伤害。 15.意外伤害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受到的意外伤害的原因之一是保险只能(为合法行为)提供经济保障。
16.对于(不可保意外伤害),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应(明确列为除外责任)。
17.特约保意外伤害,即从保险原理上讲可以承保,但保险人考虑到保险责任不易区分或限于承保能力,只有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有时还要另外(加收保险费)后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
18.保险人对(战争风险)一般不予承保的原因是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过大)。 19.对于(特约保意外伤害),在保险条款中一般列为除外责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的约定承保后,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签注特别约定或出具批单,对(该项除外责任予以剔除)。
20.(死亡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意外伤害所致的(残疾),保险人(不负责)。
2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由三个必要条件构成:一是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二是(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是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三是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22.(责任期限)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
23.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订明失踪条款或在保险单上签注关于失踪的特别约定,规定被保险人确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受领保险金的人应把(保险金返还给保险人)。
24.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实际上是(确定残疾程度的期限)。
25.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责任期限结束时治疗仍未结束),即(以这一时点)的情况(确定残疾程度),并按照这一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以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加重或死亡),保险人也(不追加给付保险金)。
26.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并且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并不意味着必然构成保险责任。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
27.当意外伤害使被保险人(原有的疾病发作),从而加重后果,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意外伤害就是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诱因)。
28.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 29.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协商不一致)时可提请有关机关(仲裁或由人民法院审判)。 30.当一次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若干部位残疾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体(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率之和的乘积)计算残废保险金;如果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率之和(超过100%),则(按保险金额)给付残废保险金。
31.如保险风险仅限定于在(矿井下发生的意外伤害、在建筑工地发生的意外伤害、在驾驶机动车辆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煤气罐爆炸发生的意外伤害)等属于(特定意外伤害)。
32.按(保险期限)分类,可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分为(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33.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进行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不同的保险期限),(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不同)。
34.我国目前开办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索道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游泳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型电动玩具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35.按险种结构分类,可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