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重点考点汇编(8)

2018-12-29 20:19

36.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其他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另一种是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其他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主要附加在人寿保险上。

第四节 健康保险

1.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2.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伤病风险)。

3.为了(降低逆选择风险),健康保险的核保要比人寿和意外伤害保险严格得多。

4.道德风险导致的索赔欺诈也给健康保险的理赔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精算人员在进行风险评估及计算保费时,除了要依据统计资料,还要获得(医学知识方面)的支持。

5.健康保险在制定费率时主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 6.健康保险费率的计算以(保险金额损失率)为基础,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按(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存。

7.除重大疾病等保险以外,绝大多数健康保险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通常为1年期的短期合同。 8.因为健康保险的特殊性,一些国家把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第三领域。

9.(健康保险的基本责任)主要是指疾病(通常不包含分娩)医疗给付责任,即对被保险人的疾病医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按规定给付相应的疾病医疗保险金。

10.由于健康保险有(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的特性),因此,在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的给付责任往往制定很多(限制或制约性条款)。健康保险合同中特有的条款有体检条款、免赔额条款、等待期条款等。

11.健康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残疾收入补偿,(无须指定受益人)。

12.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战争或军事活动,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造成的疾病、死亡和残疾,堕胎导致的疾病、残疾、流产、死亡等。

13.健康保险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长期护理保险)。 14.常见的(医疗保险)主要有(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

15.(普通医疗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治疗疾病)的一般性医疗费用,主要包括(门诊费用、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普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保费成本较低,比较适用于一般社会公众。 16.在普通医疗保险中,由于医疗费用和检查费用的(支出控制有一定的难度),这种保单一般也具有(免赔额和比例给付)规定。

17.由于(住院所发生的费用是相当可观的),故将住院的费用作为一项单独的保险。(住院保险)的费用项目主要是每天住院房间的费用、住院期间医生治疗费用、利用医院设备的费用、手术费用、医药费等。住院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病人平均住院费用情况而定。(为了控制不必要的长时间住院),这种保单一般规定保险人(只负责所有的费用的一定百分比),规定比例给付条款。

18.综合医疗保险的保险费较高,一般确定一个(较低的免赔额和的分担比例)。

19.医疗保险的常用条款主要有(免赔额条款)、(比例给付条款)和(给付限额条款)。 20.在健康保险中,一般均对一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支出做出不赔规定的条款称免赔额条款,即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

21.单一赔款免赔额,即针对每次赔款确定一个免赔额。

22.比例给付条款是在免赔额基础上经常采用的一个条款。比例给付既可以按某一固定比例给付,也可按累进比例给付,即随着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大,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计递增,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累计递减。这一规定,既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解除其后顾之忧,也有利于保险对医疗费用的控制。

23.对保险人医疗保险金(最高给付均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在以某些专门的大病为承保对象的健康保险的免赔额一般比较高,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一般也较高。

24.疾病保险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险种。疾病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观察期),(一般为180天)。

25.疾病保险具有“一次投保,终身受益”的主要原因是保险期限较长。 26.按保险期间划分,可以将重大疾病保险分为(定期和终身)两类。 27.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间)内提供保障。

28.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可以指定一个“极限”年龄(如100周岁)。当被保险人健康生存至这个年龄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9.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是指如果被保险人罹患保单所列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可以将死亡保额的一定比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领取,用于医疗或手术费用等开支,身故时由身故受益人领取剩余部分的死亡保险金。

30.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的生存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身患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开始至保险人确定的某一时刻止的一段时间,通常为(30天、60天、90天、120天)不等。

31.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的优势在于死亡保障始终存在,且不会因重大疾病保障的给付而减少死亡保障。

32.保险人在设计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时主要考虑重大疾病的(发生率、死亡率、治疗费用)等因素。

33.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罹患某一种重大疾病时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付),其(死亡保障不变)。

34.(回购式选择型重大疾病保险)是针对提前给付型产品存在的因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而导致(死亡保障降低的不足)而设计的。

35.(回购式选择型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间后仍存活,可以按照某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总额的一定比例),使(死亡保障有所增加)。 36.(收入保障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以致失去收入或减少收入,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给付)保险金。

37.收入保障保险一般是(按月)或(按周)进行补偿。收入保障保险的给付额一般都有一个(最高限额),(该限额低于被保险人在伤残以前的正常收入水平)。这一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残疾的被保险人尽早重返工作岗位)。

38.(给付期限)是指收入保障保单支付保险金的最长时间。给付期限可以是短期也可以是长期。尤其是(年老者),对此更(宜于选择较长)的保险给付期间。

39.(免责期间)类似于医疗费用保险中的免责期或自负额,在此期间保险人(不给付任何补偿)。 40设置免责期还可以通过取消对短期残疾的给付而减少保险成本。(越长的免责期保费愈便宜)。 41.(残疾)是指由于伤病等原因在人体上遗留的固定症状,并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42.收入保障保险对先天性的残疾不给付保险金,并规定只有满足保单载明的全残定义时,才可以给付保险金。

43.(完全残疾)一般指(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不能参加工作(原来的工作或任何新工作)以获得工资收入。

44.在致残初期,如被保险人不能完成其惯常职业的基本任务,则或认定为全残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被保险人就可按规定领取保险给付。

45.(原职业全残)的适用鉴定对象为(钢琴师、医师、牙医、律师或会计师)等。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因伤残不能完成原职业的基本任务时,就可认定为全残,领取约定的保险金,而不论他是否从事其它有收入的职业。

46.(推定全残)是指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最终是否残疾在短期内难以判定,为此,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条款中(规定一个定残期限),如(180天)。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伤残(在定残期限届满时尚无明显的好转征兆),将(自动被认定为全残)。

47.(部分残疾)则意味着被保险人(还能从事一些有收入)的其他职业。 部分残疾给付=全部残疾给付×(残疾前的收入-残疾后的收入)/残疾前的收入

48.(长期护理保险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有1年、数年和终身)等几种不同的选择。同时也规定多种免责期。(免责期逾长,保费愈低)。

49.长期护理保险的终身给付保单通常很昂贵。(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通常为平准式)。其年交保费因投保年龄、等待期间、保险金额和其他条件的不同而有很大区别。

50.长期护理保险一般都有(豁免保费保障),即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的(60天、90天或180天起免交保费)。

51.长期护理保险的保单都是(保证可续保的)。

52.保险人可以在保单更新时提高保险费率,但不得针对具体的某个人,(必须一视同仁地对待同样风险情况下的所有被保险人)。

第八章 保险代理人(分值:3分) 第一节 保险代理人概述

1.保险代理的行为(主体)是(保险代理人)。

2.(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3.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代理合同中保险人的授权从事的代理行为包括(代为销售保险单)、(收取保险费等)。

4.保险代理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5.通过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其(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6.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基于保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

7.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保险人的委托授权),属于(委托代理),委托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8.(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关于(委托代理保险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证明保险代理人有关代理权的法律文件。

9.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 10.保险代理人的权力既包括(明示权利),又包括(默示权力)。

11.(明示权力)是指以一定形式约定的权力,即在代理合同中保险人授予保险代理人的权力。例如,保险代理人可以在保险人授予的权力范围内,(出立暂保单、代收保险费或者协助理算赔案)。

12.(默示权力)是指依据法律规范或者被(社会公认)的惯例,代理人为尽其指责通常必须采取的行动,即应该有的权力。例如,(人寿保险代理人有随保险单收缴第一期保险费的权力,这是通常被公认的惯例)。

13.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依据保险代理人合同)而产生的。

14.(获得劳务报酬)是(保险代理人)(最基本)的权利。保险代理人的劳务报酬即为代理手续费。保险代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15.保险代理人的义务之一是(如实转交保险费的义务)。

16.保险代理人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或合伙隐瞒真相,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此规定体现的是(维护保险人权益的义务)。

17.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18.保险经纪人(收入来源于保险人及投保人)。

19.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表,其疏忽、过失等行为给保险人及投保人造成的损失,应(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20.在我国,保险代理机构分为(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21.(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22.我国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有:(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3.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2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25.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该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26.常见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主要有(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单位代理)三种。

27.(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勘查),(理赔工作)的人员。

28.(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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