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14.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15.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或者有影响但(不是严重影响),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保险责任)。
16.被保险人(未将)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18.(违反了保证),后果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费)。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是(投保人)。
3.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4.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可以用货币衡量。
5.在某些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以直接用货币来计算,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
6.(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但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只需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可。
7.(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8. 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而使用户或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9.(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信用行为)。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 (以下2~6逐条举例讲解)
2.以实际损失为限,例如:企业投保财产综合险,确定某类固定资产保险金额30万元,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使其全部毁损,损失时该类固定资产的市价为25万元,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被保险人25万元。
3.以保险金额为限。例如:一栋新房屋刚投保不久便被全部焚毁,其保险金额为50万元,而房屋遭毁时的市价60万元。虽然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60万元,但因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所以被保险人只能得到50万元的赔偿。
4.以保险利益为限,例如:某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向某贷款人贷出款额30万元;同时,将抵押的房屋投保了30万元的1年期房屋火险。按照约定,贷款人半年后偿还了一半贷款。不久,该保险房屋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贷款人也无力偿还剩余款额,这时由于银行在该房屋上的保险利益只有15万元,尽管房屋的实际损失及保险金额均为30万元,银行也只能得到15万元的赔偿。
5.绝对免赔额(率)是指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扣除免赔额(率)后,只对超过部分负赔偿责任。例如(1)免赔额100元,实际损失40元,则赔0元也就是不赔。例如(2)免赔额100元,实际损失200元,则赔100元。
6.相对免赔额(率)是指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额(率)时,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不作任何扣除。例如(1)免赔额100元,实际损失40元,则赔0元也就是不赔。例如(2)免赔额100元,实际损失200元,则赔200元。
7.根据代位原则,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 8.保险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9.{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0.保险人只有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后,才(依法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1.如果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到的款额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额),其超过部分应(归还给被保险人)所有。
12.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前)(放弃)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就意味着他(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13.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14.(被保险人)由于(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15.代位求偿原则的行使(对象为第三者)。
16.(代位求偿权)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其价值难以估量。
17.《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例如:某人购买了10万元的终身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不幸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身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肇事司机应该赔偿其家属5万元。事后该被保险人的丈夫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该案件的正确处理方式是赔偿10万元。
18.(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通过委付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委付是一种经常用于海上保险的赔偿制度。当保险人(接受委付)的情况下,不仅(得到保险标的物上的权利),而且包括(标的物项下所应承担的义务)。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处理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
19.(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该分摊方法是将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进行加总,得出各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
例如:甲乙保险人承保同一财产,甲保单保额为40000元,乙保单保额为60000元,损失额为50000元。则甲保险人应赔付额为:(40000/40000+60000)*50000=20000元。则乙保险人应赔付额为:(60000/40000+60000)*50000=30000元。
20.(限额责任制)又称赔款比例责任制,即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分摊赔款不以保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各自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进行比例分摊赔款。
例如:甲乙保险人承保同一财产,甲保单保额为40000元,乙保单保额为60000元,损失额为50000元。则甲保险人应赔付额为:(40000/40000+50000)*50000=22222元。则乙保险人应赔付额为:(50000/40000+50000)*50000=27778元。
21.(顺序责任制)又称主要保险制,该方法中各保险人所负责任依签订保单顺序而定,由其中先订立保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当赔偿不足时再由其他保单依次承担不足的部分。
例如:甲公司承保10万元,乙公司承保12万元,损失16万元,则甲公司赔10万元,乙公司赔6万元。
22.在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是:(比例责任制)和(限额责任制)两种方法。 23.根据法律规定(我国一般采用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
24.(定值保险)、(重置成本保险)和(人寿保险)属于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第四节 近因原则
1.(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2. 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再从可能发生的第二个事件,按照逻辑推理判断最终事件即损失是什么。如果推理判断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符,那么,(最初的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
3.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标的损失,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承但赔付责任)。
4. 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断),则(该新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该新原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该新原因(属于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5.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诱发颠狂与抑郁交替症。在冶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其在服用药物巴斯德林时切忌进食干酪。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嘱,服该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在此案中,食用相忌的食品与药物所引发的中风死亡,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中风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6.某人投保人人身意外伤害险,在回家路上被汽车撞伤送往医院,在住院期间,因心肌梗塞而死亡,那么该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肌梗塞)。
第五章 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主要环节(分值:4分) 第一节 保险销售
1.专业化保险销售流程通常包括四个环节:(准保户开拓) 、(调查并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设计并介绍保险方案)、(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
2.保险销售环节中(最重要)的一个步骤是(准保户开拓)。
3.对保险销售人员来说,合格的准保户有四个基本标准:(有保险需求)、(有交费能力)、(符合核保标准)、(容易接近)。
4.(连锁介绍)是让每一个我们认识的人把我们带到我们不相识的人群中去。 5.就(准保户)面临的风险而言,可以将其分为(必保风险)和(非必保风险)。
6.一般来说,设计保险方案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是(“高额损失优先原则”)。即某一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虽然不高),但造成的(损失严重,应优先投保)。
7.(保险方案说明)是指对拟定的保险方案向准保户做出简明、易懂、准确的介绍。
8.(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要约的证明,也是保险人承诺的对象并确定保险合同内容的依据。 9.(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或者(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代投保人)签字,将使(保险合同无效)。 10.(保险销售渠道)是指保险商品从保险公司向保户转移过程中所经过的途径。
11.(直接邮寄)销售属于(直接销售渠道),是一种以印刷品形式通过邮政服务来分销保险产品或提供相关信息的销售方式。
12.(拨出电话销售)也是(直接销售渠道)是公司为销售而同目标市场中的个人进行电话联络,建立与潜在客户之间的联系,招揽生意,促成新的签约或老客户的保额增加。
13.(拨入电话销售)是一种允许(消费者)使用免费电话进行产品咨询或者订购产品的销售方式。 14.随着IT技术的发展,可以预见,(网络)作为(“第四媒体”)将成为21世纪无时区、无疆界的保险销售工具。
15.(间接销售渠道)(亦称“中介制”)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营销员)等中介销售保险产品的方式。
第二节 保险承保
1.(保险承保)是保险人对愿意购买保险的单位或个人(即投保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接受和如何接受的决定的过程。
2.(保险核保)是指保险公司在对投保的标的的信息全面掌握、核实的基础上,对可保风险进行评判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的过程。
3.核保是保险公司承保环节的核心。核保的主要目标在于(辨别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 4.对于(标准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标准费率)予以承保的叫正常承保。 5.属于(优质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低于标准费率)的优惠费率予以承保。 6.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标的(低于)承保标准,保险人采用(减少保险金额),或者使用(较高的免赔额)或(较高的保险费率)的方式承保。
7.承保人作出承保决策后,对于同意承保的投保申请,由签单人员缮制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并及时送达投保人手中,该承包环节被称为(缮制单证)。
8.在保险承保环节中,签单员缮制单证后,还要开具一种\通知书\与保单的正,副本一起送复核员复核.该\通知书\是(\交纳保费通知书\。
9.对所投保的房屋,要检验其(所处的环境是工业区、商业区还是居民区),是对保险标的物(所处的环境)的核保。
10.看保险标的(附近有无易燃易爆的危险源),在财产保险的核保要素中,这一核保要素是保险标的物(所处的环境)。
11.检查投保的财产(是否属于易燃、易爆品或易受损物品);(对温度和湿度的灵敏度如何);(机器设备是否超负荷运转);(使用的电压是否稳定);(建筑物结构状况)等,这一核保要素属于对投保标的物的(主要风险隐患)的核保。
12.检查建筑物的承重墙(是否牢固);(船舶、车辆的发动机的保养是否良好)。在财产保险的核保要素中,这一核保要素是投保财产的(关键部位状况)。
13.在财产保险的核保中,保险人通常要对投保人的投保财产(有无防火设施、报警系统、排水排风设施);(机器有无超载保护、降温保护措施);(运输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标准);(运载方式是否合乎标准等进行检查)。在财产保险的核保要素中,保险人考虑的这一核保要素属于(投保标的的风险防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