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重点考点汇编(5)

2018-12-29 20:19

1.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各种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运输过程中的货物遭受损失的一种保险。

2.由于采用不同运输工具的货物运输途程的不固定性,所以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主要依据(仓之仓)条款。

3.“仓至仓条款”是确定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的主要依据。

4.货物运输保险所涉及的地理范围超越了国家和区域界限,这体现(货物运输保险的国际性)。 5.我国可以将货物运输保险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照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可以将海洋货物运输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6.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有(1)因火灾、爆炸、雷电/洪水和地震所造成的损失。(2)因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7.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有(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8.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有(1)因碰撞造成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9.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免除有(1)由于装卸人员违反操作流程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包装不善造成货物的损失。(3)全程市公路运输货物的,因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造成的损失。

10.(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采用(定值保险)的方法。 11.(到岸价)是指货物在起运地的销售价加上到达目的地的各种运杂费。 12.(离岸价)是指货物在货物起运地的销售价,即起运地发货票价。

13.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按照到岸价)确定的。 14.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若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15.费率厘定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有(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货物的性质)。

16.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于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17.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六节 责任保险

1.(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或依契约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2.(民事责任)就是指公民或法人在不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按照民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

3.期内发生式是以(损失发生的时间)作为承保基础。在这种承保基础下,保险人负责赔偿发生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损失,而不考虑提出索赔的时间。按照这种承保基础承保的业务,保险公司须随时准备处理那些保险单已到期,但是因发现损失较晚而刚刚报来的索赔事件。保险人一般会根据各类事故(潜伏期)的时间规定一个(索赔的截止期)。

4.期内索赔式是(以索赔提出的时间)作为承保基础。保险人负责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5. (第一份)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保单起始日即为(追溯期)。

6.由于(责任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因而双方当事人只能约定一个(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定)。

7.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 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2) 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 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3) 规定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合并赔偿限额.

8.一般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采用(绝对免赔额)的形式,且只适用于对(财产损失)的赔偿。 9.责任保险的主要县中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10.公众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 11.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多为(期内索赔式)。

12.产品责任保险通常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保单累计的赔偿限额)。同时,每项赔偿限额还可以分别划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

13.(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根据雇用合同或有关劳工赔偿法规,雇主对其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导致伤残或死亡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4.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但(受益者)是(与雇主有雇用合同关系的雇员)。

15.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分为死亡和伤残两种。伤残赔偿有三种情况:(1)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按保单规定的最高赔偿额度办理。(2)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按受伤部位及受伤程度,参照保单所规定的赔偿比例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确定。(3)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佣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我国的赔偿标准以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制定赔偿限额。

16.我国雇主责任保险有两项附加责任,即(附加医疗费)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17.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18.职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19.职业责任保险通常采用(“期内索赔式”)为承保基础。 第七节 信用(保证)保险

1.凡保险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 2.凡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

3.信用保险中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应自负一定比例的损失,如(政治风险大约在5%--10%)之间。 4.目前,国内信用保险一般承保(批发业务),不承保零售业务。承保(3—6个月)的(短期商业信用保险),不承保长期商业信用风险。其险种主要有(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和(个人贷款信用保险)。

5.赊销信用保险的投保人是(制造商)或(供应商)。 6.贷款信用保险的投保人是(贷款方)。

7.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进口国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

8.(合同保证保险)(又称契约保证保险)是指因为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替被保证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

9.合同保证保险主要用于(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

10.(履约保证保险)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能按质按量交付工程而蒙受的经济损失。 11.忠诚保证保险(又称诚实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故意误用、伪造、欺骗等而受到的经济损失。雇员忠诚保险承保投保人(雇员的人品)。

12.如果保险人了解到雇员的品格有问题,通常(不予承保)。 13.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产品责任)。

14.(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指因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效能的产品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对有缺陷的(产品本身)以及由此引起的有关经济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15.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第八节 农业保险

1.(农村保险)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是指(在农村范围内)所举办的各种保险。

2.(农业保险)(又称两业保险)是承保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

3.许多国家都把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

4.作为一种分散风险并能在灾后及时提供经济补偿的风险管理手段,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也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的是(合理的种植业保险安排)。

5.(农作物保险)是指以人工栽培的植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绿肥和饲料作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6.(生长期农作物保险)是以(齐苗至收获期)的农作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7.收获期农作物所面临的风险有因遭受(水灾、洪水、暴风雨)等灾害事故造成农作物产品损失。 8.目前,我国林木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等。

9.在我国,确定林木保险的保险期限的依据是(未来的生长期)或(一年定期)。

10.林木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有两种:(一是按造林成本确定);(二是分成若干档次确定)。 11.果树保险分为(果树产量保险)和(果树死亡保险两种)。

12.果树产量保险(只保果树的盛果期),初果期和衰老期一般不予承保。

13.(养殖业)是利用动物的机能,通过人工养殖以取得(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的生产行业。 14.养殖业保险是以有生命的动物为保险标的,在投保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后,对被保险人在饲养期间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引起的损失给予补偿。这是一种对养殖业风险进行科学管理的最好形式。

15.养殖业保险分为(畜禽养殖)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两大类。

16.牲畜保险一般根据不同牲畜的饲养风险,选择几种主要的(传染病),再加上(部分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保险责任。

17.由于家禽在饲养过程中一般采取(高密度的规模)养殖方式,因此,承保责任以(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综合责任为主。

18.从水产养殖的水域环境条件来分,主要有(淡水养殖保险)和(海水养殖)保险两大类。 第七章 人身保险(分值:20分)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1.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当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

3.当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人的(健康、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存在。

4.就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的高低)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有(标准体)和(非标准体)之区分。

5.(标准体)(也称“健体”)是指死亡危险程度属于(正常范围)的被保险人群体的总称,其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大致相符。

6.(次标准体)(也称“次健体”或“弱体”)是指(死亡危险程度较高),即死亡率高于标准死亡率的被保险人的总称。

7.对于标准体,保险人按照(标准保险费率)承保。

8.对于非标准体,保险人(不能按照标准保险费率承保),但可以(使用特别附加条件承保),如(增收特别保费)、(降低保险金额)、(限制保险金给付)等。

9.人身保险(在投保时)只考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即可。例如:甲、乙两人为夫妻,甲为乙投保一份死亡保险,乙为被保险人,甲为受益人。过一年后,甲、乙两人离婚。后来乙因车祸而死亡。那么保险公司仍应将保险金给付给甲。

10.由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考虑:(被保险人对人身不保险的需要程度);(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11.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在人身保险或人寿保险中一般也(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

12.《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13.人身保险采用的是(均衡保费)的形式。(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性)。

14.人身保险保险期限的特殊性来看,人身保险的经营极易受到外界因素,如(利率、通货膨胀及保险公司对未来因素的偏差)等因素的影响。

15.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16.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1.按照保险责任,普通型人寿保险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2.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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