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重点考点汇编(6)

2018-12-29 20:19

3.在定期寿险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4.终身寿险最大的优点是(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永久保障)。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量的现金,即(退保金)。

5.终身寿险按照交费方式可分为(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和(趸交终身寿险)。 6.限期交费终身寿险的交纳期限可以是(一定期限)或某(特定年龄)。 7.趸交终身寿险是指在投保时(一次全部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

8.(两全保险)(也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均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9.(两全保险)的实质是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两种保险形式(结合起来)的一种保险。

10.两全保险的(储蓄性极强),其纯保费由(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组成。(危险保费)用于保险期限内(死亡给付);(储蓄保费)则(逐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它既可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用于(生存给付)。

11.(年金保险)是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1年)的人寿保险。

12.(趸交年金)是指(一次交清)保费的年金保险,即年金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全部交清后,于约定时间开始,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

13.(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人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但给付金额随着被保险人(人数的减少)而进行调整的年金保险。

(最后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且给付金额不发生变化的年金保险。

14.按照给付额(是否变动)分类,可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15.按照给付(开始日期)分类,可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16.按照给付方式(或给付期间)分类,可分为(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和定期生存年金)。 17.(终身年金)是指年金受领人在一生中可以一直领取约定的年金,(直到死亡为止)的年金保险。

18.简易人寿保险是指用简易的方法所经营的人寿保险。简易人寿保险的特征是(低保额)、(免体检)。交费期较短,通常为(月、半月、周)。

19.为了防止逆选择,简易人寿保险大多采用(等待期)或(削减给付制度),即被保险人加入保险后必须经过一定时期,保险单才能生效;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死亡,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或减少给付金额。

20.简易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略高于普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主要原因:免体检致死亡率高;业务琐碎附加管理费增加;(失效率较高),使保险(成本提高)。

21.团体人寿保险是(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及其生活依赖者提供人寿保险保障的保险。投保人是(团体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

22.(“在职人员”)是指在投保单位领取工资的正常工作人员,(已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应参加团体保险),目的是(消除逆选择)因素的影响。临时工、合同工虽然不是投保单位的正式职工,若单位要求投保,保险人也可以接受。

23.团体人寿保险(风险选择)的对象是(团体本身)。 24.团体人寿保险一般(不需体检)或提供其他可保证明。

25.投保团体必须是合格的团体,有其特定的业务活动,(独立核算)。

26.团体人寿保险对团体(投保人数)的规定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绝对数),二是(参保比例)。

27.若保费是(双方承担)的,则全部合格职工中要有(不低于75%)的人参加。若保费(全部由雇主负担),则(全部职工100%都必须参加)保险。

28.团体人寿保险依据统一的标准制定每个人的保险金额,做法有两种:(同一确定法)和(分类确定法)。雇主或雇员均无权自己增减保险金额,其目的主要在于消除逆选择的行为。

29.(投保团体)是(保单的持有人),而每个被保险人则仅持有一张(保险证)。(团体保险单)详细规定了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保险证)只包括了保险条款的(部分内容)。但是二者(法律效力相等)。

30.团体人寿保险由于采取集体投保的方式,具有(规模经营效益)的特点。

31.团体可以以较低的保费获得较高的保险保障。团体保险费率低的原因主要有(减少了代理人的佣金支出),(节约了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费用)。

32.与普通个人保险相比,团体人寿保险单并非必须是事先印好且一字不可更改的。较大规模的团体投保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位可以就保单条款的设计和保险条款内容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这个特性反映了团体人寿保险的保险计划的(灵活性)。

33.团体人寿保险计划作为整个(雇员福利项目)的一部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合同充分体现(投保团体)的要求。

34.团体人寿保险也应按团体风险程度的不同,(分别制定费率)。

35.团体保险费率的制定,主要考虑投保团体的(性质、职业特点、以往的理赔记录)等。

36.(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37.分红保险的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38.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账户)、(独立核算)。

39.分红保险使保险公司和客户在一定程度上(共同承担了投资风险)。 40.分红保险在定价时对(精算假设估计较为保守),即(保单价格较高)。

41.分红保险的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金)和(未领取的累积红利和利息)。在(满期给付)时,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金额)和(未领取的累积红利)和(利息)。 42.保险公司的精算等相关部门每年都要计算盈余中可作为经利分配的数额,并由公司基于商业判断予以决定分配的数,此决定分配的数额称为(可分配盈余)。

43.盈余(或红利)的产生是由很多因素决定的,但最为主要的因素是利差益(损)、死差益(损)、费差益(损)。当公司的实际营业费用大于预计营业费用时所产生的损失称为费差损。

44.红利的分配应当满足(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

45.保险公司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的红利分配方式称为(现金红利)分配方式。

46.(投资连接保险)是一种(寿险)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寿险产品。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47.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

48.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他投资账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49.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一般(没有最低保证),其数额多少是与(单独投资账户资产相匹配)。

50.大体而言,投资账户的资产免受保险公司其余负债的影响,资本利得或损失一旦发生,无论其是否实现,都会直接反映到保单的(现金价值)上。

51.不同的投资账户,可以投资在不同的投资工具上,除了各种专类基金供投保人选择外,由寿险公司确立原则,组合投资的平衡式或管理式基金也非常流行。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不同的基金间自由转换,而(无需支付额外的费用)。

52.(投资单位)是为了方便计算投资账户的价值而设计的(计量单位)。

53.保险公司根据保单项下的(投资单位数)和(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账户价值。

54.投资连接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包括(死亡、残疾给付、生存保险领取)等。

55.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是按照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之和设计的(方法B),其死亡保险金额随投资账户价值波动而不断变化,但净风险保额(死亡保险金额与投资账户价值之差)保持不变。 56.中国保监会《个人投资连接保险精算规定》中规定:投资连接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保额应大于零)”。

57.投资连结保险的(交费机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交费机制有两种,一种方式是在固定交费的基础上增加保险费假期。另一种方式是允许投保人除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外,可以随时再支付额外的保险费。

58.与传统非分红保险及分红保险相比,投资连结保险在(费用收取上相当透明)。 59.风险保险费即保险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

60.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特点之一是(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61.(万能保险)是一种(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

62.在万能保险中,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再交费)。 63.万能保险保单持有人可以在具备可保性的前提下,(提高保额),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降低保额)。

64.万能保险保单经营的透明度并不意味着保单持有人能对保单价值做出精确估计,只是可以了解保单基金的支配情况。

65.万能保险中死亡给付分摊是不确定的,而且常常是低于保单预计的最高水平。 66.许多万能保险收取较高的首年退保费用以(避免保单过早终止)。

67.如果首期保费足以支付第二个周期的费用及死亡给付分摊额,在第二周期内保单持有人就可以(不用交纳保费)。

68.本期的死亡给付分摊及费用分摊也要从(上期期末现金价值余额)及(本期保费中)扣除,余额就是第二期期初的现金价值余额。这部分余额按照新投资利率累积至期末,成为第二周期的期末现金价值余额。

69.万能保险的投保人可以用灵活的方法来交纳保费。保险公司一般会对每次交费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做出规定。

70.大多数保险公司仅规定第一次保费必须足以涵盖第一个月的费用和死亡成本。 71.万能保险灵活的交费方式也带来了万能保险(容易失效)的缺点。 72.万能保险的保单可以提供一个(最低保证利率)。

73.万能保险保单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和(退保费用)。

74.(不可争条款)是指自人寿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2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75.在(人寿保险)中,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因素有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

76.如果在投保时,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为过失遗漏)而作不实申报,足以影响保险人对于风险的评估,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于人寿保险合同为长期合同,如果不加以限制,保险人有可能滥用这一权利,因此,法律规定一个期间,要求保险人在此期间有权解除合同的好处是减少或避免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纠纷。

77.不可争条款在中国仅适用于(年龄误告)的情况。

78.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给(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规定一定的(宽限期60天)。在(宽限期内),合同(仍然有效)。宽限期(适用于续期保费)。

79.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80.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81.一旦投保人重新(补交)合同效力停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效力将(恢复)。 82.投保人提出复效时,必须履行的程序包括:(提出复效申请);(提供可保证明),例如(体验报告、健康证明);(付清欠交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借款)。

83.规定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后(通常是二年)发生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保险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根据心理学的调查,一个人在一两年以前即开始自杀计划,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二年期限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很小。

84.《保险法》规定交费期满二年的人身险合同即产生现金价值。但也有一个条款是例外的,即(自杀条款)。该条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8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交费满两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即(产生现金价值)。但(自杀条款例外)。

86.保险人一般将现金价值列在保险单上,当投保人(不愿意继续交纳保费时),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领取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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