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车辆管理操作手册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控制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邮政速递物流通信生产的安全畅通,便于车辆管理人员开展工作,根据《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操作手册。
第一部分 车辆管理
第一章 机动车辆的分类
第一条 公司机动车辆可分为道路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场内机动车辆(叉车、牵引车等)。
第二条 公司机动车辆按使用属性可分为:通信生产车辆、非生产车辆和通勤车:
一、通信生产车:是指公司配属其下属单位,直接用于邮政速递物流生产以及用于各类速递物流业务和生产安全的检查、后勤保障及生产设备维护的各类机动车辆。按具体用途分:
1、省际邮路(长途邮运):上海邮政速递物流枢纽与外省各级邮政速递物流枢纽之间的邮路。
2、局站运输:机场、火车站、码头、邮政速递物流枢纽之间的邮路。
3、市内转趟:各邮政速递物流枢纽与市内各揽投部作业点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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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邮路。
4、速递揽投:邮政速递类邮件揽收和投递邮路。
5、物流运输:邮政物流业务的省际运输、省内运输、配送等邮路。
6、设备维护:用于各类后勤保障、设备维护、抢修(包括发电车)等用途。
7、场内作业:用于各邮政速递物流枢纽、机场、车站、码头的场内邮件的拖拉、装卸等作业。
8、各类速递物流业务和生产安全的检查。
9、其他:用于除以上用途之外的其他速递物流业务。 二、非生产车辆:是指市公司机关或下属单位配属,用于重要会议、外事活动及接待来宾、公司领导工作、各分公司和直属单位领导工作、公司机关及各单位机关工作、救灾和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的各类机动车辆。
三、通勤车:是指公司机关或下属单位配属,用于员工上下班乘坐的各类机动车辆。
第二章 机动车辆的基础管理
第一节 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机动车辆实行分级管理。采取市公司、各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及基层车辆使用单位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根据《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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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设置车辆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是各级车辆管理部门管理好、维护好、使用好车辆的有效手段和有力保障。各级车辆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车辆使用管理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单位通信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以下机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 一、《机动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二、《机动车辆管理、使用人员工作职责》; 三、《机动车辆维护制度》;
四、《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护情况统计报表的定期上报制度》; 五、《机动车辆的检查评定制度》;
六、《机动车辆的维修费、燃料消耗核定及考核制度》; 七、《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制度》; 八、《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九、《机动车辆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十、《机动车辆日常使用交接班制度》。
第二节 机动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及技术状况等级评定 第七条 机动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划分:
机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采用年限、关键项和项次合格率衡量,分为一级车、二级车、三级车三个等级:
第八条 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等级评定
一、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分公司、直属单位车辆技术状况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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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的检查;
二、各分公司、直属单位应抓好车辆技术维护质量,按《机动车辆维护质量评定标准》定期对机动车辆逐辆进行技术状况等级评定,每半年评定一次,评定结果记录在技术档案中。
第三节 机动车辆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九条 机动车辆运行档案资料的建立和管理
一、机动车辆一经使用,必须按要求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是车辆从购置至报废全过程,记录机动车辆自身所具有的主要静态技术性能数据与在运行、维修、检测、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动态资料。
二、机动车辆运行档案资料反映车辆整个技术状况,对车辆使用和管理有着重要作用,应逐车建立或按各类统计项目汇总建立,由使用单位的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填写和管理。
三、机动车辆运行档案资料由各直属单位根据原始资料认真记录,仔细填写,妥善保管。车辆调出使用单位时应随车移交,接收方应沿续填写,以确保各种管理数据记载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机动车辆运行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详见附件32) 第十条 各级单位应制定和执行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护情况统计报表的定期上报制度。各分公司、直属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向市公司车管部门上报《机动车辆使用维护管理报告表》(附件7)、《机动车辆月报表》(附件10)。在每年1月15日前对车辆运行档案资料进行汇总统计,将上一年机动车辆使用情况填入《机动车辆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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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各类费用消耗情况报告表》(附件9)上报公司车管中心。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经济运行指标
机动车辆的经济运行指标应综合考虑使用环境、使用条件、人员技术素质等因素,按上海地区平均先进水平制定;经济运行指标应保持相对稳定,各分公司、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指标并将实施情况统计上报。(主要经济运行指标见附件31)
第三章 机动车辆的前期管理 第一节 机动车辆的选型、购置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选型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机动车的技术规定与环保要求,满足企业和车辆使用发展规划要求;尾气排放指标符合上海地区的环保规定;技术性能较为先进、并经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认可的列入国家发改委车型目录的定型产品。
二、选用的车辆应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可靠性、先进性、经济性和方便性,满足邮政通信生产和车辆发展规划的需要。
三、车型规格(装载容积和载重量)的选择以运能需求为依据。 四、根据车辆用途,尽量选用本单位常用的车型。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在购置前必须从技术、经济和实用等方面进行选型论证:
一、车型合理,适用性强,能满足速递物流生产需求。 二、技术性能先进,技术资料齐全,故障率低,安全可靠,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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