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巡检。公司车管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分公司、直属单位车辆管理工作进行巡检。
第二节 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一条 各分公司、直属单位要建立机动车辆管理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建立机动车辆管理奖惩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车辆检查和评比活动,对车辆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重视机动车辆管理工作,造成机动车辆早期损坏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并追究各单位主管领导责任,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凡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由分公司、直属单位或上级单位根据其贡献大小,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推行现代化车辆管理方法,使车辆技术状况不断提高,取得显著效益的。
二、及时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的。 三、车辆操作、使用、维修和技术改造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具有推广价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正确使用机动车辆,安全行车、节能降耗等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积极使用机动车辆信息管理系统,保证车辆数据齐全完整、准确可靠,更新维护及时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公司、直属单位或上级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经济处罚、赔偿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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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由于超负荷运行,不执行维护、修理规定等造成车辆技术性能严重下降或发生重大行车事故的;
二、驾驶员违反安全操作、使用规程,未正确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工作,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影响通信生产的;
三、发生车辆机械事故、失窃等车辆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四、管理混乱,玩忽职守,职责不清或无人管理;基础台帐数据混乱,管理报表未按时正确填写上报,未按要求使用好集团公司车辆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辆损坏不及时处理,造成安全事故或车辆技术状况严重下降;
五、未按规定周期制订机动车维护计划或未按期执行车辆维护计划的,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年检的;
六、违反各类车辆使用、停放等规定,造成车辆失窃、损坏的; 七、相关领导或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违规操作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对上级部门检查指出的故障隐患不及时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第二部分 安全管理
第八章 驾驶员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机动车辆驾驶员实行“机动车准驾证”管理制度,各单位新进驾驶员必须申领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方可驾驶本公司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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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准驾证的发放、审批程序和日常管理
一、基层单位为新进驾驶员办理准驾证,应报分公司、直属单位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准驾证新增、调动、撤消申请表》(见附件23)向公司车管中心申请办理准驾证;同时填写《驾驶员情况登记表》(附件22)该登记表由各单位作为驾驶员基本档案留存。
二、持有“准驾证”的驾驶员离开本系统或因工作需要调离驾驶员岗位的,原单位应将“准驾证”收回注销。
三、凡驾驶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机动车辆的驾驶员,除应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外,必须同时持有有效的准驾证。
四、驾驶员不准驾驶与“准驾证”所列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本公司机动车辆。“准驾证”不得交付他人使用。
五、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准驾证管理规定。不准擅自指派无“准驾证”人员驾驶公司机动车辆。如违章指挥,造成经济损失或后果的,应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六条 各分公司、直属单位要建立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的激励机制,组织开展驾驶员安全行车标兵评比活动。
第六十七条 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的统计
一、为了真实反映驾驶员的安全行车状况,为各类激励制度的实行提供真实的统计依据,驾驶员领取正式驾驶证并开始单独驾车后,必须开始统计安全公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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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终止累计安全行车公里数,从零开始,重新统计:
(1)发生有责交通事故且本企业损失5000元以上者。 (2)隐瞒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者。
三、以上所涉及的企业损失费用以事故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不扣除保险公司理赔费用。
第六十八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出省市运输规定
除正常省际邮路外,因工作需要机动车出省市的,应事先填写《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跨省市汽车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4),经分公司、直属单位申请并报车辆管理中心审核备案。配备的驾驶员须具备2年以上公司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5万公里以上,当日往返行程在500公里以上,需配备2名驾驶员。
出车前应做好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工作和车辆例行保养工作。
第九章 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和报告
第六十九条 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和上报
各单位在收到各类交通违法告知单后,必须及时督促违法驾驶员前往指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并对其进行教育,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记录在案(附件25),并根据记录情况填写《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月报表》(附件26),于次月3日前报车管中心。
第七十条 各单位须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台帐,形成控制各类交通违法发生频次、数量的管理机制,根据发生交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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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统计情况,及时汇总分析,查找原因,制定和落实预防措施,以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频次和数量,提高交通安全的控制程度。
第十章 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一节 事故的确定
第七十一条 交通事故是指因交通行为人违法行为过失、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分为道路交通事故和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在上述地方发生的交通事故属非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十二条 发生在生产作业场所的车辆伤害事故造成本公司人员人身伤害的,还应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事故的分类
第七十三条 根据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程度,道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轻微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2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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