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管理(3)

2019-01-05 12:52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投入运行,其经常性装备应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4785-199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有关规定要求,如需改装、改造及重新标定载质量的应经车管部门批准。需更换发动机或车架等总成件的,相关使用单位应前往公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邮政标识的喷涂要求

一、邮政通信生产车辆车身外部必须喷涂邮政标识,邮政标识的样式和喷涂要求应符合《中国邮政徽标》(YZ/T0035-2002)和《邮政专用汽车标识》(YZ/T0036-2002)的标准规定。

二、非生产车辆车身不允许喷涂邮政标识。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在新车下发后必须编制归属识别代码(以下简称“自编号”),自编号编制规则和喷涂要求见附件11。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机动车辆应按确定的用途做到专车专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利用公司机动车辆违法运输各种违、禁、限运物品。

第三十二条 非生产车辆应用于各级管理部门事务工作的处理,不得专人专车,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较多的,应通过拼车合乘的形式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各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车辆调度制度或出车派车制度,有效的管理和监控车辆的运行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的年检工作

各分公司、直属单位必须按公安车管部门规定的机动车辆年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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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按时安排车辆进行年检,以确保车辆车况性能良好,同时保证《机动车辆行驶证》上的检验记录合格有效。

第三十五条 场内车辆的使用规定

一、场内车辆必须领取相关部门核发的车辆牌证方能在生产作业场地内或指定的道路区域内行驶,如确因执行任务需驶入除指定的道路区域以外的场外道路,必须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按核准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场内车辆在生产作业现场行驶时,严禁违章行车,违章作业。 三、允许叉车在额定负荷限量内承担货物举升及必要的短距离载运作业,但不准代替牵引车拖带车辆行驶。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辆因人为因素或机械失灵造成车辆损坏(主要指车辆发动机、车架等重要总成件),应将情况定期汇总,在《机动车辆使用维护管理报告表》备注栏中注明。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使用必须随季节变化或使用条件变化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车辆正常运行。汽车空调器必须合理使用,长时间停车或装卸作业时应关闭汽车空调器。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辆(除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外)必须随车配置足额有效的灭火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辆在特殊条件下使用时要遵守相关规定(见附件12)

第四十条 机动车辆的燃、润料应选用符合汽车制造厂规定的型号和规格,难以购到时可按其规格性能要求选用相应的替代产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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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牌号的燃、润料不得混合使用;更换不同牌号的润滑油或季节换油时,必须做好机件的清洁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辆的停放

一、各单位要严格实行机动车夜间集中停放制度。有集中停放条件的应尽可能实行集中停放。车辆停放点原则设在各基层车辆使用单位场地内,若因场地无停放条件应在基层单位附近选择停车场地集中停放。各车辆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后的检视、交接责任制和车辆停放管理制度,车辆钥匙和规定上缴的证照必须集中保管,并做好交接记录。车辆停放位置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便于管理和确保停放安全。

二、各车辆使用单位必须将所有机动车辆的车牌号、车型及夜间停放地点以《机动车辆夜间集中停放地点统计表》(见附件13)形式报市公司车管部门审核,若因车辆在单位之间借用或在本单位内部调剂等原因使停放地点发生变动超过7天的,应填写《车辆夜间停放点变更表》(见附件14)报公司车管部门;7天(含7天)以内停车点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自行做好记录备查。车辆停放期间必须落实各类安全措施,加强检查和管理。

三、车辆在执行任务中临时停放时,要将车辆停放在适当的位置(如传达室附近、视线可及或有人看管等较为安全的地方,夜间应停放在有灯光照明处)。人离车时,必须关闭车辆门窗,上锁并确定安全后,方能离车。摩托车必须上方向(龙头)锁和U型锁。

四、若机动车辆在停放过程中被窃,所在单位必须立即向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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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报案,并采取一定措施开展寻找工作,同时最迟在2小时内向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辆的封存

各单位对于技术状况良好,但因各种原因预期需停驶3个月及以上的机动车辆以及技术状况差已无法正常使用但尚未列入报废更新计划的机动车辆,可办理封存手续。在办理手续时,应填写《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封存申请表》(见附件15)报市公司车管部门审核,经审批同意后,由各分公司、直属单位实施封存。封存期间要保持车辆完好,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年检;启封使用前,也应履行上述审批手续,并作一次二级维护,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辆的借用

一、各单位确因生产需要而临时借用公司内其他单位机动车辆的,须经市公司车管部门审核并协调落实供车单位后,由供需双方签订《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借用协议》(见附件16);经双方单位认可加盖公章并经市公司车管部门核准、各方经办人签字后借车协议生效。

二、车辆借用期间,借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周期对车辆进行各类维护、年检保养和正常修理,保持车况良好。

三、车辆借用期满应如期归还。若需延期使用,应重新办理申请借用手续。

四、严禁将通信生产车擅自外借、出租、承包;不得外借给非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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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系统以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借的,须上报市公司网控部审批。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辆的调拨

公司所有机动车辆由车管中心统一管理,各单位仅拥有车辆使用权。车管中心根据各单位生产需求合理调配机动车辆,由车管中心开具《车辆调拨通知单》(附件8),相关单位配合办理机动车辆的移交手续。

第六章 机动车辆的维护修理、检测诊断

第一节 机动车辆的维护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辆的维护应坚持“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早期损坏、减少消耗、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消除隐患,延长使用寿命,保证车辆在各种条件下正常地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辆运行到规定的周期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实施强制维护。

一、机动车辆的维护按作业范围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的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是由专业维修人员负责执行驾驶员协助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的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和紧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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