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载质量利用率和容积利用率较高。 三、使用舒适,操作灵活方便,便于装卸。
四、维修方便,具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在正常使用周期内有正规配件供应来源。
五、经济合理,具有相对较低的燃料消耗和维修费用定额。 第十四条 新车接收
一、公司在接收供货商送交的新车时,应按国家标准、车辆购置合同、车辆使用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照清单或装箱单进行验收,清点随车工具、附件、备品及技术文件,对未达到出厂标准或合同要求的应予以拒收。
二、各车辆配属单位在接收下发的新车时,应清点随车工具、附件、备品及技术文件,将车辆相关重要凭证作为车辆技术档案存档。
三、各单位接受新车后,应及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纳入当月的车辆管理专业统计报表予以统计上报。
四、机动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损坏时,应及时作出技术鉴定,属于制造厂责任的,由厂家承担保修(包修)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按规定程序索赔。
第十五条 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人员)应注意及时收集新车投放使用后的有关技术性能和适应性等方面的信息,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的走合期运行
新车及发动机总成修理后的机动车辆在走合期内运行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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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规定:
一、减载运行:按核定载质量减载20%--25%。
二、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限制车速,保持发动机正常工作温度。
三、加强日常维护,经常检查、调整各类外露紧固件。 四、认真做好走合期机动车辆日常维护工作,经常检查紧固各部外露螺栓、螺母,注意各总成在运行中的声响和温度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五、走合里程一般不少于1000公里,走合期满后必须进行一次走合期维护,作业项目按制造厂规定或结合二级维护作业进行。 六、进口车及场内车辆按原车制造厂的走合期规定执行。
七、新车必须按生产厂家的要求,到指定特约维修单位做首次强制维护保养并登记备案。
第二节 机动车辆的配置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机动车辆数量和车型结构控制。逐步调整车型结构,使公司机动车辆车型结构的组成更趋合理。机动车辆的配置,必须坚持集中管理的原则,即以各分公司、直属单位为核配单位。邮政机动车辆应在尽可能提高装载容量利用系数、合理套用的原则下,按邮路条数,结合邮运频次及邮路长度核配。(具体各类用途的车辆核配标准见附件30)
第十八条 按标准核配的邮政速递物流生产车辆,严禁转为非通信生产车辆。非通信生产车辆本着严格控制、力求压缩的原则,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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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新增。各单位应根据通信生产的发展变化,按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交车辆利用率报告信息,以便及时在市公司内部进行合理调剂,提高车辆利用率。
第四章 机动车辆的更新、新增与报废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更新应以高效率、低消耗、性能先进的新型车辆更换在用车辆。机动车辆的新增要依据车辆配置标准,根据邮政速递物流业务的发展情况而确定。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更新、新增投资计划的确定
一、机动车辆投资计划的编制应在合理调剂、充分发挥现有车辆潜力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的资金筹措能力,尽可能满足公司的实际需要。
二、公司车管中心根据各分公司、直属单位的机动车辆需求情况,编制机动车辆更新、新增计划。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投资计划的实施
一、机动车辆投资计划的实施由车管中心负责。
二、机动车辆采购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减少中间环节,充分发挥集团采购的优势,以达到维护企业利益的目的。
三、机动车辆的采购按计划集中实施,实行招投标制。由相关部门成立车辆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机动车辆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及相关的商务、技术谈判。
四、由于投资计划实施需要一定的周期,对已批准报废的并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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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作更新处理的车辆,在新车尚未到位的情况下,若车辆暂不办理报废,各单位必须做好该批车辆的年审或延缓报废申请工作,保证车辆能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的报废标准
一、车型老旧、性能低劣;车型特殊,同类型数量很少,经长期使用,主要零件损坏严重、无零配件来源,无法修复,又不宜进行技术改造的;
二、车辆经整体修理,行驶一定的里程(或时间)后,技术状况下降,物料超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的;
三、经长期使用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行驶,耗油量严重超标,继续使用不经济的;
四、由于多种原因,造成整车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经整体修理费用为新车购置价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回收净值为新车购置价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五、尾气排放或噪音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经采取技术措施后,仍无效果的。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报废与更新的实施
一、上报的更新报废车辆经公司审批同意行文下达计划后,由公司车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车管中心应填写相关车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作技术鉴定意见后报送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公司车管中心,方可实施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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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辆在报废待批期间,必须保持各总成件完整,不得随意拆卸。
三、除了按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强制报废的车辆必须送拆车厂外,在国家规定的车辆使用年限内,符合国家和公安部门现行有关车辆转籍的政策规定的机动车辆,可委托经市公司核准的具有资质的机动车交易机构办理转籍手续。
四、被更新报废的通信生产车在移交指定拆车厂处理或转籍前,必须清除所有的邮政标识。
五、在取得相关回收部门出具的车辆报废或转籍的相关证明后,应及时在邮政车辆管理信息系统中执行“报废”操作。
第二十四条 凡属保管不善或发生交通事故等人为因素造成损坏需申请报废的车辆,各单位在上报报废申请表时,应随附书面说明,说明损坏原因、处理情况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车辆新增、更新、报废过程中相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机动车辆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辆使用要遵循“专车专用、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合理使用、确保安全、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原则,努力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机动车辆的利用率,车辆可实行昼夜、多班运行等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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