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管理(6)

2019-01-05 12:52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七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所涉及的人员伤亡程度分为死亡、重伤和轻伤。

死亡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当场死亡或伤后7天抢救无效而死亡的。

重伤和轻伤分别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伤残等级按GA35-9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和处理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第三节 事故责任的划分

第七十六条 事故的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应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 1、无责事故。

2、有责事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四节 事故的报告

第七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报警,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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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寻找目击证人,执行通信任务的人员还应保障车上邮件安全。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还应报告本部门的负责人和车辆安全管理员。各级负责人和车辆安全管理员必须根据事故概况,填写《行车事故即时报告书》(附件27)按下述程序逐级上报,在非常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一、轻微事故:基层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公司、直属单位的车辆安全或安全保卫部门,各单位于48小时内书面上报公司车管中心。

二、一般事故:应立即报告分公司、直属单位负责人,并在24小时内书面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和车管中心。

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分公司、直属单位负责人,并在1小时内分别报市公司总值班室、安全保卫部和车管中心,安全保卫部和车管中心接报后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简况,并及时向总值班室、部门领导和公司领导报告。

四、特大事故:各部门、各单位立即报告。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交通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在执行事故报告程序时,各单位还应根据本单位投保情况和保险条例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第五节 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十一条 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和责任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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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各单位车辆安全部门应派员积极协助。在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注意维护本企业和本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处理

对于发生各类交通事故后的事故处理、赔偿责任和保险理赔等工作事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发实施条例》、《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章节的条款执行。

一、轻微和一般事故的处理:分公司、直属单位车辆安全员负责处理轻微;一般事故安全保卫部和车管中心应派员参与调查和指导处理。

二、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

1、公司安全保卫部和车管中心接到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上报后,应立即派员一同赶赴现场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事故发生单位应成立事故处理工作小组,一方面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另一方面做好事故伤亡者家属安抚工作,防止出现家属上访影响正常生产、办公等现象;还应及时向公司总值班室、安全保卫部和车管中心续报事故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第八十三条 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中,若发生机动车相擦且单车损失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轻微事故应按照《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实行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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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第六节 事故的结案

第八十四条 属于快速处理的轻微和一般事故等级的交通事故的结案,由各单位的相关部门负责。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在公安交通监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予以责任认定后,要立即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和车管中心。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交通事故基础台帐,应将所有事故情况记录在案,并根据记录情况填入《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月报表》(见附件28),于次月3日前报车管中心(当月未发生事故的,也必须填写“无事故”进行上报)。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应对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无故迟报的,除责令补报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六条 在交通事故结案过程中,各单位还应根据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抓好事故处理的“七不放过”,即事故情况、情节、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段落不落实不放过,认识没有提高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制定不放过,整改措施落实不见效不放过,责任者与员工没有教育不放过,责任追究没有落实处理不放过,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有关奖惩办法的有关管理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并报车管中心备案。

第七节 事故的赔偿和惩处

第八十七条 凡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或未按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而造成的各类交通事故的,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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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当事人还应根据事故责任按比例进行赔偿。

第八十八条 赔偿比例:

责任大小 次责 半责 主责 全责 赔偿全部事故费用的(%) 10 14 18 22

全部事故费用是指事故中公司支付费用的总和,包括保险理赔的部分。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承担每起事故的最高赔偿费用:

责任大小 次责 半责 主责 全责 赔偿最高额(元) 2000 3000 4000 5000

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按半责事故标准进行赔偿。

第九十条 因以下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事故费用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至辞退的处分。

一、酒后开车造成各类行车事故的;

二、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动用车辆或将车辆借给他人办私事造成事故的;

三、驾驶员将自己驾驶的机动车辆交给无准驾证人员驾驶发生事故的;

四、指使、强迫驾驶员违反交通安全法造成事故的; 五、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赔偿的款额确定后,如一次交付影响正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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