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的职能。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部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税收政策、分享比例等问题进行协商,二者无指导或领导关系,系平级机构。
高等税政署是德国税务管理的中层机构,负责辖区内税法和有关征管规定的实施,并就与税收相关的问题在联邦和州政府间进行协调,其辖区和所在地由联邦和各州协商确定。高级税政署内设分管联邦税和地税事务的多个部门。管理联邦事务的部门一般包括关税与消费税处、联邦财产处等;管理州事务的有财产税与流转税处、州财产处等。
地方税务局是德国税务管理的基层机构,负责管理除关税和由联邦负责的消费税之外的所有税收。企业和个人报税、缴税和申请减、免、退税都需到注册地或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
《德国税收通则》规定,纳税申报的主体是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应按照税法要求或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方式履行申报义务。其征管程序是:
A.纳税人自行申报程序(包括纳税申报纠正)。纳税义务人应在纳税申报中自己计算税额,提供相关资料,附上根据税法规定应予提供的资料,同时要附誓言签名,保证所申报内容的正确性、真实性,第三方有开出相关证明的义务。通常情况下,涉及一个日历年度或税法规定的一个时间内的纳税申报,最迟应该在5个月内提出。对纳税申报的形式和内容,《德国税收通则》也做了明确规定,除允许口头提出申报的外,纳税义务人必须按官方规定的表格形式申报,也可以通过电子申报方式完成,这种情况下,只要税法未做其他规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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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税务机关的申请、声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申报资料可以用电子格式完成,并附上《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特定电子签名。在传递纳税申报或其他对征税程序具有重要意义的数据时,可以特别规定第三方的协助义务以及纳税责任。
纳税义务人申报之后,纳税义务人如发现申报不正确、不完整,在税法规定期限到期之前,有义务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并做出必要的纠正。当减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在申报前或申报后全部或部分取消时,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如:在规定期限到期之前,纳税义务人事后发现(1)申报不正确或不完整,并且因此可能出现偷漏税或已经出现偷漏税,或者(2)应使用印花税或完税印鉴征收的税项,未按正确金额征收,则纳税义务人有义务及时报告,并做出必要的纠正。纳税义务人的共同权利受让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资产管理人和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行使处分权的人,在其税法和事实上能够履行的义务范围内,负有法定代理人(第34条第1款)的义务等代表共同权利受让人或纳税义务人行事的人员,同样负有对申报进行纠正的义务。
免税、减税或其他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事后全部或者部分取消时,同样存在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
B.纳税人缴纳税款程序。纳税人按照规定自行缴纳或被扣缴税款。
C.税款确定(评定)程序。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各种资料包括电子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检查,对一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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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确定的税款进行税基评估。确定程序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下发“征税通知”。该期间按税种分,一般为1年或4年,但对于发现有逃税的,确定期限为10年。如果是过失造成的漏税,确定期限是5年。
D.税款征收程序。《德国税收通则》将税收关系确定为一种债的关系,并基于债权的产生和消灭规定了征税的相关程序:“征税通知”的下达,标志着税务机关征税权产生,据此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执行措施在内的一系列追索程序,确保征税权的实现,征税期限的届满将导致征税权丧失。
(3)法国的规定
法国的税务机构是个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控制的部门,从上至下有严密的组织结构。法国税务总局隶属于经济财政工业部,与预算司、公共会计司、国库司、对外经济关系总司等平级。该局负责税率计算、税收标准的制定、征税、查税等工作。但是,海关税由全国海关及间接税总署负责。此外,公司税与间接税也由公共会计司负责。 《法国税收程序法》主要规定了申报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的检查程序、税款征收程序和税务争议解决程序。关于申报的内容在《法国税收总法典》中规定。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申报表以及用于确定各种税款和收费的文书,为取得减免税或退税而报送的各种财务会计报表。为此,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与报送资料有关的各种信息、凭证以及澄清说明。
纳税人申报后,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并根据核定情况对纳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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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情况提出纠正意见,有时要请纳税人提供澄清说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未提出修正意见之前,如果认为本身申报错误,可以做更正。
税务机关进行核定确认税款的依据是大量的第三方信息和税务机关本身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的结果。《法国程序法》规定了二十类单位和个人有依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并规定六类机关和单位有主动提供信息的法定义务。
2.纳税义务人主体范围
国外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范围比较广,包含各类最终承担纳税义务的主体。有些通过下定义的方式,有些通过列举具有某种身份性质的主体应承担某种义务的形式来规定纳税义务人的范围。
(1)美国的规定
美国按照税种规定不同的义务主体有不同的义务。如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受让人和受托人以及合伙人对所得税最终会承担纳税责任,也因此属于纳税主体范围。这些主体与直接纳税主体一样,具有申报纳税义务和报告信息义务。
(2)澳大利亚税收管理法中对非纳税人的税收义务直接加以规定。如,资产受托人,公司股东等。
(3) 德国的规定
《德国税收通则》将负有纳税义务,因各种原因承担纳税责任,依法应从第三方账上扣除并缴纳税款的人员,以及应提出纳税申报,提供保证金,制作账簿和会计记录或履行税法赋予的其他义务的人员等各类人员全部纳入到“税收义务人”的概念下,同时采取排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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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在他人的税务案件中应提供情况,出示证明文书,做出专家鉴定或应同意进入土地、营业场所或企业场所的人员,排除在纳税义务人外。此外还特别规定了负有特殊纳税义务的主体,如法定代理人和资产管理人的义务,处分权人在履行税收债务的过程中,也属纳税义务人范畴。
(4)日本的规定
日本税法中规定了第二次纳税义务和第二次序纳税人的概念,以及其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如《日本地方税法》第十一条之二规定“合股公司或合资公司及无限责任中间法人滞纳地方团体征收金,考虑到即使就其财产做出滞纳处分但仍不足抵应征收金额的,公司的成员(合资公司的情况下指无限责任成员)对该滞纳的地方团体征收金负有第二次纳税义务。在此情况下,该成员负有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规定地方团体长官,对于纳税者与特别征收义务者的地方团体征收金,基于相关规定,向负有第二次纳税义务者(以下称第二次纳税义务者)征收时,应将缴纳的金额、缴纳的期限、缴纳的场所以及其他必要事项,记载于缴纳通知书中,告知第二次纳税义务者。
3.关于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目前,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有专门税法, 明确规定纳税人在税收事务中应享受的各种权利, 并切实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其主要特点为:一是纳税主体权利平等;二是纳税人所获得的纳税服务更全面;三是纳税人隐私权和机密权的保护加强;四是司法程序性权利强化;五是重视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六是有减轻对纳税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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