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主要范围是纳税申报表上所显示的税款。即,评定的主要载体和对象是纳税申报表,该纳税申报表包含大量的申报信息。纳税人在申报纳税后,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表进行评定。税收评定是美国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3)评定模型的制定
《国内收入法典》在第6202、6203节将税收评定的方法、模型的确定权,通过税法授权方式交与税务机关制定规定规章方式来实现。我们推断,一方面是由于经济形势与企业经营状况不断变化,将立法权下放税收管理机关,有助于税收评定的模型、方法的不断更新与完善;另一方面,税收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模型、方法,该立法权的下放也有助于其行使的灵活变动,保障税收评定的效用,而且还能将税收评定模型保密。
(4)评定时限
评定时限基本分为四种情况:
一是一般情况下基本明确为3年(涉及6501、6206节); 二是针对涉税金额较大或比例超过25%的可以延长至6年; 三是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以以任意期限开展评定; 四是其他法典未列明的情况则授权由财政部长另行规定。 (5)评定方法
税务机关应通过记录纳税人的义务来进行评定。第6203节规定“应当根据财政部长所制定的规定或者规章,在财政部长的办事处,通过记录纳税人的义务来进行评定。依纳税人要求,财政部长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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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纳税人提供评定记录的一份副本”。
(6)补充评定
第6204节提出“补充评定”概念,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在规定的评定期内进行一次补充评定。
(2) 澳大利亚的规定
澳大利亚税收管理法中,提出明确的税收评定程序性规定,包括:税务机关的税收评定权,税收评定的法定要求,以及评定通知、评定的修正、不一致的情况下后期评定为准等具体税收评定规定。
(1)税收评定权:税务局长有权对间接税进行评定。 (2)税收评定要求:一是评定应该按规定的格式做出。二是评定的范围是一个税期或燃油税申报期的税额(燃油金额)。三是评定期限为在一个税期或燃油税结束后4年内或税务局长批准的更长时间。
(3)评定通告。评定做出之后,税务局长必须尽快将评定结果通告给纳税人,可以以电子形式通知纳税人。但未将评定通告给纳税人的,不影响评定的有效性。
(4)评定修正。税务局长可以随时修订某个评定。修订评定是为间接税法的所有目的进行。当然,该修订是可复审的修订决议。
(5)不一致评定的处理。如果对同一税期、燃料税申报期或货物进口的评定不一致,以后期的评定为准。
(3)德国的规定
从《德国税收通则》看,税收评定是指税额核定。核定程序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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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程序法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从155条到192条用37个条款作了详细规定,具体地规定了核定的范围、作为核定结果的“征税通知”的形式和内容、核定与检查的关系、核定对第三方的效力(166条)、核定的时效等程序问题。主要内容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后,由税务机关核定其税额,并向纳税人发出征税通知(155条)。同时为简化管理,通则还规定可以由财政部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不进行税额核定的情况,如当需要核定的税额大概不超过一定金额(一般不超过10欧元),或者确信征不到税或核定税额连同征税成本与大于实际入库税款的,不需要进行核定。
特别强调的是:这种核定是一种保留检查权的核定,尽管经核定所发的征税通知已经生效,一般情况下,只要一项税收行为没有经过最终检查,税务机关仍然保留调查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没有对某个税收行为进行最终检查之前,税务机关无需任何理由都有权对其进行最终检查。
核定税额包括对税基的估算,对税基的估算类似我国征管法规定的核定。根据162条,税务机关应估算税基的情形有三个:一是倘若税务机关无法查明或计算征税基础,则应对其进行估算。二是纳税义务人对其申报事项未作充分说明,或者拒绝进一步提供情况或做出代宣誓保证,或者违背有关规定的协助义务,不举证、不协助调查,则尤其应进行估算。三是纳税义务人无法提供根据税法应制成的账簿和记录,或者账簿及记录未按规定作为征税的依据,应该对其税基进行估算。同时还规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记录,或者所提供的记录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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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利用,或者确定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提供涉及与国外有关的事件所应制成的记录,纳税义务人因此相关协助义务时,则可断定,对与国外有关联事件进行调查时所采用的纳税义务人的国内收入,高于他所申报的收入。
税收通则对税额核定有两个方面的期限要求,一是核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允许进行税额核定及其取消或修改。因明显错误而进行第129条规定的纠正时,本规定同样适用。二是核定期限按税种分为:1年、4年,出现逃税时核定期限为10年,出现过失偷漏税时核定期限为5年(第169条)。
(4)日本的规定
在日本,税款评定称为“税款更正”。确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针对纳税人自我申报纳税进行的评定,从申报之日起开始确定;另一种是针对核定税额缴税的纳税人进行的税款确定,这种纳税人只申报税基,由税务机关确定其应纳税额。对于第一种情况,如果纳税人发现自己在申报过程中少申报应纳税款而要继续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进行修正申报。如果纳税人申报纳税后认为自己多缴税款的,可以进行更正请求,税务机关根据其请求依法对其进行调查 ,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更正”。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后,税务机关如果认为需要也可以对其进行调整,调整的结论也是“更正”。因此,税务机关做出的具有税法效力的“更正”基于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申报后提出的更正请求,而是纳税人申报后,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
对于应交未交税款且不进行申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对其应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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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进行确定,并下发“决定”,根据“决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各种保障措施行使税款征收权。
关于评定时间,根据国税通则法规定,一般是总纳税申报后3年。对逾期纳税的,从缴税之日起2年内仍可以评定,涉及欺诈行为的,评定期限为7年。
2.关于税务检查 (1)美国的规定
⒈检查权、传唤权和调查违法行为权
美国国内收入法赋予财政部长对纳税义务人的申报情况和纳税情况以及与此有关的检查权。为了保障国内收入局可以获得相关的数据、记录以及其他文件或材料,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还赋予财政部长传唤权,使其能够传唤有纳税义务可能性的人员、其他可能提供信息的人员或是能够证明所需要信息的人员。第7602节规定,为查明纳税申报表的正确性、或在没有报送纳税申报表的情况下确定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或为了使其履行义务,财政部长有权检查与调查有相关性或重要性的账簿、文件、记账凭证及其他数据;有权传唤相关人员在传票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面见财政部长,提供对调查有相关性或重要性的账簿、文件、记账凭证或其他数据,并在宣誓后作出对调查有相关性或重要性的证词。这些人员包括承担纳税义务或被要求实施行为的人员、该人的官员或雇员、占有、保管或照料会计账簿(其中载有与承担纳税义务或被要求实施行为的个人的业务有关的条目)的人员以及财政部长认为合适的其他人员;有权采信相关人员在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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